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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3刑初393号​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4 阅读次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印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93号

2024年06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2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1酒后驾驶皖F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碱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经鉴定,徐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经查,案发时,被告人徐某1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另,被告人徐某1持C1驾驶证。

2024年2月19日,被告人徐某1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3月2日,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徐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1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徐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徐某1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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