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03刑初235号孙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3 阅读次数:
孙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35号
2024年06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3年8月1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皖CC××**小型轿车,沿蚌埠市某路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民警随即将孙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3年8月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且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两次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卫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丽婷
书记员冯珍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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