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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25刑初220号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3 阅读次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20号

2024年06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2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夏金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1与朋友李某、刘某等人在自己经营的一家亲超市内打掼蛋牌至10日约0时,后被告人李某1驾驶皖B7××**号小型普通客车到无为市蓝堡酒吧与李某、刘某共同饮用红酒、啤酒至3时许,后被告人李某1又驾车到无城临湖路龙门花甲店后约刘某过来一起吃花甲,餐后被告人李某1驾车将刘某送到中俊理想城小区门口后往自己居住的小区方向行驶,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沿无为市长江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长江路与天井山路交叉口处进入右转弯专用道,碰撞到正在路面作业的环卫工人蒋某,造成蒋某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蒋某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蒋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李某1明知路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鉴定,李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65mg/100ml。经认定,李某1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1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蒋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事件单、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毛发苯丙胺类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通知单、尸体处理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转账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李某、王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皖大正司鉴[2024]毒鉴字第0313号、皖大正司鉴[2024]痕鉴字第0211号、皖大正司鉴[2024]法病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书,无为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无为市公安局提取的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李某1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均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世梅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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