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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02刑初457号郭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0 阅读次数:

郭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457号

2024年07月02日

被告人郭侠在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李炉的家中经营有超市,超市后院内简易房中放置有麻将桌,经营棋牌室。2023年7月份以来,郭侠多次提供场地和赌具,组织顾永康、陈大伟等人在其超市后院棋牌室内利用麻将进行赌博,郭侠每桌抽头80元至500元不等。已查明,郭侠通过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5700元。其亲属代为退赃57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郭某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侠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郭侠系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郭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郭侠违法所得57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退缴),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尤玲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汤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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