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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3刑初315号​姜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8 阅读次数:

姜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315号

2024年07月03日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慕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潘士琦、黄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月3日,姜玉友、姜成锋(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利辛县胡集镇新矿社区、板集社区开设赌场。组织王中奎、胡军等人使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姜某1为该赌场接送赌博人员三次,非法获利600元,现已退出违法所得。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姜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从犯,已退出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姜某1于2024年1月13日经电话传唤到利辛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1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姜某1已缴纳的违法所得六百元,由收缴单位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国臣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高妮娜

书记员武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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