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28刑初119号查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8 阅读次数:
查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岳西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8刑初119号
2024年07月11日
案件概述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2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2日18时40分,被告人查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姚青路从头陀镇新街往头陀村跃坪组方向行驶,在省道336线20kml00m处与相对方向储某2驾驶的皖H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查某1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处置中发现查某1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25mg/100ml,随后民警在岳西县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查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2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查某1驾驶证查询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查获、吹气、血样采集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接受证据清单、返还清单(皖HX××**号小型汽车行车记录仪)、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查某、储某1、储某2,被告人查某1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现场检测、血液提取照片,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鉴定)、现场提取笔录、查获视频光盘3张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查某1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查某1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当庭调整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查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查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查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查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晓将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伟
书记员朱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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