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003刑初78号方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3 阅读次数:
方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3刑初78号
2024年07月15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2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邵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志平、唐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下半年,经王某某(方某1上线,已死亡)介绍,被告人方某1了解到注册智能管家平台账户、购买USDT虚拟币成为平台会员,可获取平台收益,使用邀请码发展下线会员,可获取下线会员收益提成。2021年4月1日,被告人方某1使用其手机尾号2761及王某某邀请码注册智能管家平台账户,并购买USDT虚拟币成为平台会员。
2021年4月至9月,被告人方某1为获取非法收益,在安徽省黄山市通过个人推介、组织听课等方式推广BPC智能管家平台,以注册投资,发展下线赚取收益为由引诱他人使用其邀请码,注册账号、购买USDT虚拟币成为智能管家平台会员,并鼓励他人用同样方式发展下线会员。经鉴定,被告人方某1下线账号160个,其中,有转入记录的会员账号122个,下线具有转入记录的会员层级数8层,下线累计转入721892.7882个USDT虚拟币,按照其间USDT虚拟币最低价格人民币6.3707元/个计算,折合价值人民币4598962.39元。
2022年7月26日,被告人方某1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1加入传销组织后,组织、领导以推销理财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1在BPC智能管家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1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某1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下线投资情况表等书证,证人邢某、汪某、伍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方某1供述与辩解,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勘验记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1加入传销组织后,组织、领导以推销理财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1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1在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此,根据被告人方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星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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