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5刑初65号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3 阅读次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5刑初65号
2024年07月23日
指控事实
2024年1月31日20时,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路与孔李大桥交口300米处开展查缉酒后驾驶统一行动,20时46分,李某1驾驶皖D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查缉点,现场执勤交警发现驾驶人李某1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1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血待检。2024年2月3日经安徽九晟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1血液酒精含量为151.71mg/100ml。另查明,李某1未取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
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某1无证驾驶汽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凤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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