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0303刑初270号温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9 阅读次数:

温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70号

2024年07月25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2月1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温某1酒后驾驶皖CW××**小型轿车沿蚌埠市延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荆山路南侧铁道口南侧距离交警查缉点约5米处停车,温某1从主驾驶位置爬至副驾驶位置,同车人何燕从后排座位下车坐到主驾驶座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被告人温某1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民警随即将温某1带至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3年12月18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温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温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温某1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温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卫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上一篇:(2024)皖08刑更1048号姜某某刑罚...

下一篇:(2024)皖08刑更1025号李某刑罚与...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