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11刑初64号金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2 阅读次数:
金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64号
2024年06月13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经营蚌埠味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1年4月,金某某得知每年都会有劳务公司到蚌埠市××进行招聘,但需要蚌埠市××区协调管理办公室开具证明方可进入。为此,其通过“某多多”平台联系刻章商家,伪造了“蚌埠市××区协调管理办公室”字样的印章,并用该枚印章制作了出入证明及招聘证明。
2022年4月、2023年6月,金某某先后使用上述证明在蚌埠市××区内招聘学生从事假期工,并分别安排到滁州市来安县某厂、全椒县某厂工作。
2023年6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出入证明》《证明》公章印模、蚌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宋某某、强某某、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涉案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4月28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蚌埠市××区协调管理办公室”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出入证明》《证明》公章印模、蚌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宋某某、强某某、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涉案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永
审判员严启璋
审判员孟凡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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