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刑终128号许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1 阅读次数:
许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终128号
2024年08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礼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2024)皖0828刑初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许某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许某礼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某1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
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1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以军
审判员蒋爱忠
审判员江石平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磊
书记员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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