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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更1146号刘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9 阅读次数:

刘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146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六次。2023年7月8日上午该犯和同犯因琐事发生争吵,扣监管改造分2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有砀山县曹庄镇人民政府、砀山县曹庄镇平安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考核期内该犯月均消费为243.97元,大帐余额2923.88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自减刑以来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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