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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442号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9 阅读次数:

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42号

2024年09月11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6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孙肖肖酒后驾驶皖F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镇××街路段时,被萧县某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经司法鉴定,孙肖肖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孙肖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肖肖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肖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孙肖肖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孙肖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贵阳

书记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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