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02刑初254号常某强奸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8 阅读次数:
常某强奸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54号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21日,被告人常某1通过社交APP认识被害人秦某。同年3月24日常某1以网恋见面为由将秦某带至淮北市杜集区吾悦华府3栋1303室的家中,在家中常某1在沙发上亲吻秦某,并用手摸秦某的胸部,后将秦某拉至卧室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秦某进行反抗,拒绝发生性关系,并告知其要报警,常某1遂停止其行为。
指控罪名
强奸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
及辩护
人意见
被告人常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提出的法律意见为,被告人构成坦白,且其犯罪中止,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1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常某1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常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常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