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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254号​常某强奸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8 阅读次数:

常某强奸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54号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21日,被告人常某1通过社交APP认识被害人秦某。同年3月24日常某1以网恋见面为由将秦某带至淮北市杜集区吾悦华府3栋1303室的家中,在家中常某1在沙发上亲吻秦某,并用手摸秦某的胸部,后将秦某拉至卧室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秦某进行反抗,拒绝发生性关系,并告知其要报警,常某1遂停止其行为。

指控罪名

强奸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

及辩护

人意见

被告人常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提出的法律意见为,被告人构成坦白,且其犯罪中止,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1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常某1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常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常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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