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1702刑初316号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6 阅读次数:

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16号

2024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时某1与朋友在本市贵池区凤鸣大道小镜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日20许,当车行驶至本市贵池区××路××路交叉口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倒地,造成车辆受损、时某1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时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1mg/100mL。经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时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时某1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包某1、包某2的证言,被告人时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时某1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时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时某1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1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时某1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时某1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时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国顺


上一篇:(2024)皖08刑更1195号朱某1刑罚与...

下一篇:最后一篇了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