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刑更1337号利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2 阅读次数:
利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337号
2024年09月25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利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外,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罪犯利某1罚金五万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已退缴。
上述事实,有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狱政奖励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出具的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利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利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2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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