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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802刑初381号​方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2 阅读次数:

方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1802刑初381号

2024年10月28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2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高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8月6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方某1酒后驾驶苏D9××**号小型汽车,行至宣州区竹塘路城北新天地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方某1血样乙醇含量193.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方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1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1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方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方某1主动预缴罚金六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1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向群霞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书颐

 书记员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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