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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23刑更1号蔡X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18 阅读次数:

蔡X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黟县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更1号

2024年11月05日

案件概述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X在缓刑考研期间参与赌博,明光市XX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其作出明公(202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罪犯蔡X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蔡X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参与赌博。于2024年1月4日被XX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1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某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蔡某1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蔡某1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征军

审判员许露阳

人民陪审员汪新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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