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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22刑初128号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08 阅读次数:

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石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128号

2024年12月16日

案件概述

自诉人谢兴明以被告人费旺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费旺乐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此自诉人谢兴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费旺乐的控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谢兴明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谢兴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张学斌

审判员刘小兵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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