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1702刑初413号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07 阅读次数:

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413号

2024年12月25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军犯盗窃罪,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13日晚,被告人何海军来到本市贵池区上海城××座的尚客优悦酒店4楼一房间内,将被害人胡某放置在该房间内的装修电线盗走,后对外出售获利人民币1106元。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2.5平方厘米、4平方厘米、6平方厘米共3种规格的铜芯输电导线的电缆线,在2024年4月13日的市场批发价分别为:1.50元/米、2.30元/米、3.7元/米。

被告人何海军系被动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交易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商品销售明细表等书证,证人孟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海军的供述和辩解,侦查实验、现场勘验、辨认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何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海军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何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何海军已退赔被害人胡某1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海军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智慧

人民陪审员何玉丽

人民陪审员潘晓京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婷婷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上一篇:(2024)皖1181刑初362号盛某某危险...

下一篇:(2024)皖1181刑初366号陈某某危险...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