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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鄂0881刑初10号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2 阅读次数: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881刑初10号

公诉机关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荆钟检刑诉(2022)284号

指控事实

202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彤在钟祥市胡集镇菓菓网吧上网时结识一杨姓男子,该男子向朱某彤提出借用朱某彤的银行卡转账洗钱,并要求朱某彤协助取现,事成后支付4000元报酬,朱某彤为了获取利益,同意向该男子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2022年9月17日,朱某彤跟着该男子一起乘车到荆州市城区,然后将自己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建设银行卡及自己的手机交给杨姓男子联系的另两名男子。对方男子在车上用朱某彤的手机操作朱某彤的建设银行APP,在收到被害人罗某被诈骗的14800元资金后,便带着朱某彤到工商银行荆州城南支行取款,对方在ATM机上两次取款共计10000元,因取款金额限制,对方男子让朱某彤到银行柜台上将余下的4800元取出交给了对方男子。

接着,对方男子又在朱某彤手机上操作朱某彤的工商银行APP,在收到被害人刘某被诈骗的47500元资金后,对方男子带着朱某彤到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荆州城南支行ATM机上分三次取出现金共计15000元,朱某彤将15000元现金交给对方男子。剩余资金由朱某彤刷脸后被对方男子通过手机APP转走。朱某彤收取对方给付的现金4300元。

2022年11月5日,被告人朱某彤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指控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朱某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朱某彤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朱某彤退缴违法所得4300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朱某彤的违法所得4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玲

书 记 员 赵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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