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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240号之一 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06 阅读次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刑初240号之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源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李钢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以(2022)沪0104刑初240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单位江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源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李钢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因中止审理事由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戚 俊

人民陪审员  华建玮

人民陪审员  章春泉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杨晓晨

书 记 员  吴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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