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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普检刑诉[2023]52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2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刑诉[2023]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在网上向徐佳庆(已判决)学习了骗取平台补贴的方法,随后其通过使用虚拟手机号码、修改IP地址、模拟定位下单位置等方式,在被害单位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旗下的“饿了么”平台上注册虚假新用户,随后使用自己掌握的“饿了么”老账户,邀请上述虚假新用户下单,以此骗取被害单位发放的新人补贴和老用户佣金。经查,2022年1月至案发,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计被骗人民币17,324.97元。

2023年2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向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退赔了人民币17,3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许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薛依斯

书记员詹琪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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