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浦检刑诉〔2022〕183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28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薛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杜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以有能力“捞人”取得被害人白某的信任,继而以需要疏通关系、请客吃饭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白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并予以挥霍。
2022年7月6日,被告人杜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白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视听资料、录音说明,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信息、转账、支付账单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辩解、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前科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倪建军
人民陪审员缪建平
人民陪审员余爱训
书记员苏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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