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检刑诉〔2022〕12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0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以鄠邑检刑诉〔202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被告人张XX向被害人薛某某和王某某谎称有渠道买卖医疗设备和药品,欺骗对方投资并平分利润,后于4月11日至5月17日期间,多次以购进医疗设备、血清、培养基等为由欺骗二人分别向其转账194300元和81000元,并使用本人微信和手机号码冒充供货商欺骗二人继续投资,为取得被害人信任,期间以回款等为名分别退还二人103400元和25000元,实际骗取1469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46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XX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张XX向被害人薛某某和王某某谎称有渠道买卖医疗设备和药品,欺骗对方投资并平分利润,后于4月11日至5月17日期间,多次以购进医疗设备、血清、培养基等为由欺骗薛某某和王某某分别向其转账194300元和81000元,并使用其本人微信和手机号码冒充供货商欺骗二人继续投资。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期间以回款等为名分别退还薛某某103400元、王某某25000元,实际骗取1469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截图、支付宝和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购货合同书截图、手机短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记录清单、个人借条、借条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薛某某、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00元,责令被告人张XX退赔被害人薛某某909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5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颖乔
人民陪审员张芝芳
人民陪审员刘景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佳钰
书记员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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