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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刑诉〔2022〕38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4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及其辩护人覃琪琪、被告人钟某某2及其辩护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与被害人李某忠曾在同一中学就读互相认识。2021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1得知被害人李某忠支付宝基金账户余额有人民币2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后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钟某某2。因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经济紧张,于是二人商量以合伙做走私红酒生意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忠的钱用于资金周转。之后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多次相约被害人李某忠玩乐,伺机向李某忠提出合伙做走私红酒生意,让李某忠出资20万元。被害人李某忠信以为真,于2021年6月18日分四次通过支付宝合共转账20万元到被告人钟某某2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钟某某2收到款项后与被告人李某某1平分。2021年7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2再次联系被害人李某忠,以被告人李某某1被公*机关抓获,要凑钱缴纳赎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忠5000元,后与被告人李某某1平分。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上述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周转。2021年7月下旬,被害人李某忠多次追问相关款项情况,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对其不予理会后,其发现被骗遂报案。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的家属代二被告人向被害人李某忠赔偿了22.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李某忠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刑事谅解书、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20.5万元,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建议均对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视庭审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其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又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扣押的手机并非作案工具,应予以退还。

被告人钟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发后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被扣押的手机并非作案工具,应予以退还。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均已预缴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鉴于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某某1、钟某某2被扣押的手机,经查,系用于与被害人联络以及用于收取涉案款项,应认定为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故对辩护人提出应退还被扣押手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钟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江门市公*局新会分局扣押被告人李某某1的苹果手机一台和被告人钟某某2的苹果手机一台,均属作案工具,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容嘉敏

人民陪审员邹燎峰

人民陪审员叶认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温灵敏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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