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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19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1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滨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滨缴纳2900元入伙费后加入诈骗组织,在网上冒充女性身份编造各种理由对男性网友实施诈骗,同时继续拉拢他人加入该组织并从中赚取提成。现查实: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滨通过伪装成女性身份的微信(微信号:×××22,昵称:天空爱上了诺言)在网上与被害人聊天并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编造生病需要治疗、买飞机票看对方等理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700元,骗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500元,骗取被害人史某人民币15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

1390元,骗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币10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滨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09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转款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滨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11月7日17时许,办案民警在黄岛区××别墅××号楼将被告人王某滨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滨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滨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滨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700元,退赔被害人韦某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史某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390元,退赔被害人肖某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姜晓燕

书记员张馨瑜

速录员国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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