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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检刑诉〔2022〕11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3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2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为骗取钱款用于网络赌博,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联系从事糖果经销的微信好友孙某,谎称低价销售紫皮糖,孙某遂订购500箱,并先行支付订金2000元。同年10月25日,赵某某谎称已发货要求支付一半货款,再次骗取孙某23500元,后将孙某微信加入黑名单。诈骗所得款项均被赵某某用于网络赌博。2021年10月27日,孙某报警,当日,赵某某父亲退还孙某25500元。2021年11月3日,赵某某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邱宝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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