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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岳检刑诉[2022]38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5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22]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为图财,通过抖音联系到买家即被害人冯某,向其谎称自己有生猪出售,被害人冯某信以为真。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冯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社区附近见面商谈,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家曾有养猪经验,骗取了被害人冯某的信任,收取了被害人冯某购买生猪的定金1万元,随后失联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冯某1.3万元,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的刑罚。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林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林雪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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