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2)吉0403刑初3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1-15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波、检察员助理张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孔某,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于2021年6月至8月间,谎称自己在上海开了一家养生会所,拉拢孔某投资入股并承诺盈利后给其分红,先后骗取被害人钱财9380元,所骗钱款均被用于个人消费。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孔某(被害人,本市西安区居民),谎称其在上海市经营养生会所,拉拢孔某投资入股并承诺盈利后给其分红,先后骗取孔某钱款人民币9,380.00元。

另查明,(1)2022年3月3日,杨某在上海市其家中被抓获;(2)在案发后,杨某将骗取的钱款全部退还给孔某,并取得孔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实指控的事实,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私人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同时提出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认罪态度、罚金缴纳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公振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琳


上一篇:黑密检刑诉〔2022〕7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钟检刑诉〔2022〕14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