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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2刑初1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18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322刑初13号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国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在担任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在该医院基建、医疗器材药品采购、人事调整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96.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工程承包商张某1彪所送现金33万元。

2010年至2011年,张某承揽了十堰市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楼工程和门诊楼装修改造工程,为了承揽上述工程及在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张某1彪先后7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3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0年4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0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5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4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7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12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8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2011年3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6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6)2011年9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十堰市六堰宏锦酒店,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7)2016年1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收受工程承包商黄某1所送现金12.9万元。

2007年9月,黄某1承揽了十堰市中医医院综合楼工程,为了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黄某1先后10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12.9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09年6月的一天,黄某1到十堰市中医医院附近花园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7月的一天,黄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4月的一天,黄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6月的一天,黄某1到十堰市中医医院附近花园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2010年11月的一天,黄某1到十堰市中医医院附近花园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6)2011年1月的一天,黄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7)2011年3月的一天,黄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8)2012年9月的一天,黄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9)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1到十堰市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0)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1到十堰市龙太阳城小区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收受重庆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2所送现金3万元。

2016年2月,黄某承揽了十堰市中医医院新建业务综合楼工程(一标段),为了承揽上述工程及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黄某2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4年10月的一天,黄某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12月的一天,黄某2到十堰市阳光栖谷小区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5年4月的一天,黄某2到十堰市阳光栖谷小区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10月的一天,黄某2到十堰市阳光栖谷小区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2016年2月的一天,黄某2到十堰市上海城小区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收受十堰联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所送现金2.8万元。

2009年至2011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杨某分别从工程承包商黄某1和张某处分包了十堰市中医医院综合楼、精神卫生中心楼、门诊楼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为了在工程分包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杨某先后6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8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0年3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香格里拉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1年2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王子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2年2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2年10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中医医院附近花园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2013年1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11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东方明珠小区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收受十堰市贤内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所送现金2.5万元。

2010年以来,十堰市贤内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承揽了十堰市中医医院保洁服务及该医院家属区部分物业管理服务,为了承揽上述服务及在劳务款结算、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先后4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2年1月的一天,郑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1月的一天,郑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1月的一天,郑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1月的一天,郑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6.收受工程承包商温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5年至2016年,温某承揽了十堰市中医医院新建业务综合楼工程(二标段),为了承揽上述工程及在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温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5年10月的一天,温某在其开发的卢浮宫小区内部食堂,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9月的一天,温某在其开发的卢浮宫小区内部食堂,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7.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李某2所送现金13.6万元。

2008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李某2以湖北济世药业有限公司、湖北清大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中药,同时,2017年3月,李某2注册清大国医堂并谋划建设清大中医医院,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和清大国医堂经营、清大中医医院建设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李某2先后15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13.6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09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武警支队附近私房菜馆,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2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湖北汉江师范学院内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9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2012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龙太阳城小区私房菜馆,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6)2012年6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7)2013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8)2014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9)2015年2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0)2016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徽州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1)2017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2)2017年3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徽州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4)2018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5)2018年3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徽州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8.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刘某所送现金3万元。

2010年至2015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刘某以河南聚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中药,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刘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1年1月的一天,刘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1月的一天,刘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9.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刘某1所送现金2万元。

2008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刘某1以湖北济世药业有限公司、人福医药十堰有限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刘某1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7年1月的一天,刘某1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3月的一天,刘某1到十堰市徽州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0.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管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3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管某以十堰天地源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管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5年2月的一天,管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1月的一天,管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1.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叶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1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叶某以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公司、十堰市宏大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叶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1年12月的一天,叶某在十堰市饭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2年12月的一天,叶某在十堰市附近饭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2.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潘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09年至2014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潘某以十堰映麟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2010年的一天,潘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3.收受医疗设备经销商尚某所送现金3.3万元。

2011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尚某以十堰创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泰合欣医疗设备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医疗设备,为了在设备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尚某先后4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3.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2年1月的一天,尚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殷某某母亲因病去世并在房县老家治丧,2014年3月18日尚某赶赴现场吊唁,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5年2月的一天,尚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9月的一天,尚某在十堰市京东路和昌小区附近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4.收受医疗设备经销商王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08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王某以汉中华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十堰凌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医疗设备,为了在设备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2011年1月的一天,王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5.收受医疗设备经销商吴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08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吴某以十堰市君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北大诚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亿森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医疗设备,为了在设备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吴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在吴某位于十堰市东岳路风情巴黎小区的家中吃饭,吴某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11月的一天,吴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6.收受医疗设备经销商黄某3所送现金2万元。

2011年至2016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黄某3以十堰市朗驰公司、北京信诚有为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共创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医疗设备,为了在设备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黄某3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2年1月的一天,黄某3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殷某某母亲因病去世在房县老家治丧,2014年3月18日黄某3赶赴现场吊唁,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父亲因病去世在房县老家治丧,黄某3赶赴现场吊唁,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7.收受医疗设备经销商谢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08年至2016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谢某以新乡市华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新伟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医疗设备,为了在设备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2013年1月的一天,谢某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8.收受竹溪县政协副主席徐某2所送现金2.5万元。

2014年7月的一天,徐某2为将其女儿徐某1(大专文化)安排到十堰市中医医院工作,以吊唁被告人殷某某父亲去世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4年10月,经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会研究,被告人殷某某违规拍板同意将不符合该医院招录学历条件的徐某1招录到该医院工作。2015年1月的一天,为请被告人殷某某关照徐某1并顺利为徐某1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徐某2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5年11月,被告人殷某某拍板同意为徐某1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2016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帮忙为徐某1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徐某2在十堰市雅阁酒店,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7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之前对徐某1的关照及请被告人殷某某继续关照徐某1,徐某2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9.收受十堰市中医医院职工李某3所送现金2万元。

2010年初,十堰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刘某2找被告人殷某某帮忙将其侄儿李某3安排到十堰市中医医院工作,被告人殷某某表示同意。2010年4月,经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会研究,被告人殷某某未经公开招聘程序拍板同意将李某3招录到十堰市中医医院工作。同年7月,十堰市中医医院为李某3办理了入职手续。2011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为其安排工作并请被告人殷某某帮忙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李某3到被告人殷某某家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2年8月,被告人殷某某拍板同意为李某3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

20.收受个体老板张某2所送人商购物卡4张,计款2万元。

2013年11月,张某2为请被告人殷某某帮忙将其女儿张某(第一学历中专)安排到十堰市中医医院东风分院工作,张某2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次日,被告人殷某某将2万元现金退给了张某2。2013年12月,该医院东风分院将招录张某的用人报告呈递十堰市中医医院。2014年1月的一天,为请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张某到该医院东风分院工作,张某2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人商购物卡2张,计款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4年2月,经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会研究,被告人殷某某违规拍板同意将不符合该医院招录学历条件的张某安排到该医院东风分院工作。2016年1月的一天,为请被告人殷某某帮忙为张某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张某2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人商购物卡2张,计款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7年9月,张某取得康复医学治疗技士证和成教本科文凭后,被告人殷某某拍板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

21.收受十堰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李某1现金1万元。

2009年5月,经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会研究,被告人殷某某拍板同意将李某1的妻子卢光全(原房县人民医院事业编职工)从房县人民医院借调到十堰市中医医院工作。2009年11月,经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会研究,被告人殷某某违规拍板同意将编制未转入十堰市中医医院的卢某提拔为该医院儿科副主任。2010年6月,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卢某正式调入该医院工作并将编制身份关系转入十堰市中医医院。2011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对卢某的关照,李某1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至30万元。

被告人殷某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清了全部赃款,请求依法对我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指控受贿的金额有异议,被告人殷某某收受他人“拜年”所送的现金18.5万元及被告人殷某某的父母去世所收受的现金3万元,共计21.5万元,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单纯收受礼金”,不应计入受贿金额。被告人殷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积极退清了全部赃,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殷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某在担任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在该医院基建、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人事招录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96.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工程承包商张某1彪所送现金33万元。

2010年至2011年,张某承揽了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楼工程和门诊楼装修改造工程,为了承揽上述工程及在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张某1彪先后7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3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0年4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0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5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4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7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12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8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2011年3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6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6)2011年9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十堰市六堰宏锦酒店,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7)2016年1月的一天,张某1彪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收受工程承包商黄某1所送现金12.9万元。

2007年9月,黄某1承揽了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综合楼工程,为了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黄某1先后10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12.9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09年6月的一天,黄某1到十堰市中医医院附近花园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7月的一天,黄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4月的一天,黄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6月的一天,黄某1到十堰市中医医院附近花园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2010年11月的一天,黄某1到十堰市中医医院附近花园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6)2011年1月的一天,黄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7)2011年3月的一天,黄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8)2012年9月的一天,黄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9)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1到十堰市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0)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1到十堰市龙太阳城小区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收受重庆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2所送现金3万元。

2016年2月,黄某承揽了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新建业务综合楼工程(一标段),为了承揽上述工程及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黄某2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4年10月的一天,黄某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12月的一天,黄某2到十堰市阳光栖谷小区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5年4月的一天,黄某2到十堰市阳光栖谷小区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10月的一天,黄某2到十堰市阳光栖谷小区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2016年2月的一天,黄某2到十堰市上海城小区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收受十堰联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所送现金2.8万元。

2009年至2011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杨某分别从工程承包商黄某1和张某处分包了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综合楼、精神卫生中心楼、门诊楼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为了在工程分包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杨某先后6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8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0年3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香格里拉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1年2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王子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2年2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2年10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中医医院附近花园酒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2013年1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11月的一天,杨某到十堰市东方明珠小区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收受十堰市贤内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所送现金2.5万元。

2010年以来,湖北省十堰市贤内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从承揽了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提供保洁服务及该医院家属区部分物业管理服务,为了承揽上述服务及在劳务费结算、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郑某先后4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2年1月的一天,郑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1月的一天,郑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1月的一天,郑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1月的一天,郑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6.收受工程承包商温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5年至2016年,温某承揽了湖北省十堰中医医院新建业务综合楼工程(二标段),为了承揽上述工程及在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温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5年10月的一天,温某在其开发的卢浮宫小区内部食堂,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9月的一天,温某在其开发的卢浮宫小区内部食堂,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7.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李某2所送现金13.6万元。

2008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李某2以湖北济世药业有限公司、湖北清大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义向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中药,同时,2017年3月,李某2注册清大国医堂并谋划建设清大中医医院。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和清大国医堂经营、清大中医医院建设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李某2先后15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13.6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09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武警支队附近私房菜馆,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2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1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湖北汉江师范学院内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9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5)2012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龙太阳城小区私房菜馆,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6)2012年6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7)2013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8)2014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9)2015年2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0)2016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徽州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1)2017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2)2017年3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徽州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4)2018年1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北京路中环世贸楼私房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5)2018年3月的一天,李某2到十堰市徽州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8.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刘某所送现金3万元。

2010年至2015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刘某以河南聚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义向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中药,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刘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1年1月的一天,刘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1月的一天,刘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9.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刘某1所送现金2万元。

2008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刘某1以湖北济世药业有限公司、人福医药十堰有限公司名义向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刘某1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7年1月的一天,刘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3月的一天,刘某1到十堰市徽州菜馆,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0.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管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3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管某以十堰天地源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向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管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5年2月的一天,管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1月的一天,管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1.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叶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1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叶某以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公司、十堰市宏大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向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叶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1年12月的一天,叶某到十堰市一饭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2年12月的一天,叶某到十堰市饭店,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2.收受个体药品经销商潘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09年至2014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潘某以十堰映麟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向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药品销售、药品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2010年的一天,潘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3.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尚某所送现金3.3万元。

2011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尚某以十堰创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泰合欣医疗设备公司名义向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医疗器械,为了在医疗器械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尚某先后4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3.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2年1月的一天,尚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殷某某母亲因病去世在房县老家治丧,2014年3月18日尚某赶赴现场吊唁,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5年2月的一天,尚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9月的一天,尚某到十堰市京东路和昌小区附近私房菜馆,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3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4.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王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08年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王某以汉中华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十堰凌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医疗器械。为了在医疗器械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2011年1月的一天,王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5.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吴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08至2017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吴某以十堰市君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北大诚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亿森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医疗器械,为了在医疗器械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吴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2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到吴某位于十堰市东岳路风情巴黎小区的家中吃饭,吴某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11月的一天,吴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6.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黄某3所送现金2万元。

2011年至2016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黄某3以十堰市朗驰公司、北京信诚有为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共创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向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医疗器械,为了在医疗器械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黄某3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情况为:

(1)2012年1月的一天,黄某3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殷某某母亲因病去世在房县老家治丧,2014年3月18日黄某3赶赴现场吊唁,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父亲因病去世在房县老家治丧,黄某3赶赴现场吊唁,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7.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谢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08年至2016年,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谢某以新乡市华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新伟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销售医疗器械,为了在医疗器械销售、设备款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殷某某的关照,2013年1月的一天,谢某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8.收受湖北省竹溪县政协副主席徐某2所送现金2.5万元。

(1)2014年7月的一天,徐某2为了将其女儿徐某1(大专文化)安排到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工作,以吊唁被告人殷某某父亲去世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4年10月,经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会研究,被告人殷某某违规拍板同意将不符合该医院招录学历条件的徐某1招录到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工作;

(2)2015年1月的一天,为了请求被告人殷某某关照徐某1并顺利为徐某1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徐某2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5年11月,被告人殷某某拍板同意为徐某1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

(3)2016年1月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帮忙为徐某1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徐某2到十堰市雅阁酒店,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4)2017年1月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对徐某1的关照及请求被告人殷某某继续关照徐某1,徐某2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0.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19.收受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职工李某3所送现金2万元。

2010年初,湖北省十堰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刘某2找被告人殷某某帮忙将其侄儿李某3安排到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工作,被告人殷某某表示同意。2010年4月,经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会研究,被告人殷某某未经公开招聘程序拍板同意将李某3招录到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工作。同年7月,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为李某3办理了入职手续。2011年1月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殷某某为李某3安排工作并请求被告人殷某某帮忙为李某3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李某到被告人殷某某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柳林沟老卫生局家属楼的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2年8月,被告人殷某某拍板同意为李某3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

20.收受个体老板张某2所送人商购物卡4张,计款2万元。

2013年11月,张某2为了请被告人殷某某帮忙将其女儿张某(第一学历中专)安排到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东风分院工作,张某2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2万元,次日,被告人殷某某将2万元现金退给了张某2。2013年12月,该医院东风分院将招录张某的用人报告呈递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

(1)2014年1月的一天,为了请求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张某到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东风分院工作,张某2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人商购物卡2张,计款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4年2月,经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会研究,被告人殷某某违规拍板同意将不符合该医院招录学历条件的张某安排到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东风分院工作;

(2)2016年1月的一天,为了请求被告人殷某某帮忙为张某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张某2到被告人殷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殷某某人商购物卡2张,计款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2017年9月,张某取得康复医学治疗技士证和成教本科文凭后,被告人殷某某拍板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

21.收受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李某1现金1万元。

2009年5月,经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会研究,被告人殷某某拍板同意将李某1妻子卢光全从湖北省房县人民医院借调到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工作。2009年11月,经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党委会研究,被告人殷某某违规拍板同意将编制未转入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的卢某提拔为该医院儿科副主任。2010年6月,经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卢某正式调入该医院工作并将编制身份关系转入湖北省十堰市中医医院。2011年1月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对卢某的关照,李某1到被告人殷某某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柳林沟老卫生局家属楼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4日向湖北省十堰市纪委监委退缴了全部赃款96.6万元。

2018年9月17日湖北省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出具《关于殷某某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待了组织已经掌握的收受工程承包商张某1、杨某贿赂问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黄某1、李某2、黄某2、王某、徐某2等人贿赂问题。被告人殷某某系立案审查调查以后交代了其受贿的全部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真诚悔罪、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十堰市委组织部文件、十堰市卫生局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户籍证明等被告人殷某某主体身份证明材料;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药品采购汇总表、药品款结算资料、设备采购合同、十堰市监委关于殷某某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3.证人张某1、黄某1、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某某的违法所得96.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殷某某的辩护人陈喆提出的被告人殷某某收受他人“拜年”所送的现金18.5万元及被告人殷某某的父母去世所收受的现金3万元,共计21.5万元,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单纯收受礼金”,不应计入受贿金额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殷某某的违法所得96.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明廷建

审判员  张建强

审判员  王金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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