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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5刑初6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6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505刑初68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以猇检刑检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莉、检察员郭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傅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宜昌市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医院与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受鲁远望、张某2、李某、成某、宁某、纪某、葛某、张某1等八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25065.33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刘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宜昌市中医医院与相关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及凭证、谭某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和股票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张某2所送金条及其照片等物证、证人鲁远望等人的证言、宜昌信达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中南冶金地质测试中心的《饰品检验报告》、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周大福牌等金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25065.33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要求家人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傅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中认定的受贿数额有异议,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价值的评估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受贿数额的依据,应该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认定涉案房屋价值的依据;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七人37次行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积极主动退赃,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宜昌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市中医院与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受鲁远望、张某2、李某、成某、宁某、纪某、葛某、张某1等八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25065.33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4年5月,上海雨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鲁远望先后以上海雨泽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浠望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新时代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市中医院供应医疗器械设备价值人民币1100余万元。鲁远望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与市中医院的设备购销中给予的帮助,为刘某某的女儿刘逆舟购买汽车一辆,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卖给刘逆舟房屋一套,刘某某从中实际收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13298元。

1、2014年9月,刘某某与其妻谭某前往上海为其女儿刘逆舟购买机动车,鲁远望为感谢刘某某在其业务上的帮助,出资人民币303098元购买一台“大众”牌途观越野车送给刘某某,该车一直由刘逆舟使用。

2、2016年9月,刘某某到上海给刘逆舟购买房屋,鲁远望将个人2012年购买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58弄68号品尊国际公寓C区1103室房屋(面积126.19平米),以原价人民币554万元(含贷款利息)卖给刘某某,为了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双方以当时当地的最低税控价人民币700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委托宜昌信达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当时实际市场价值人民币8950200元,与实际支付买房款相差3410200元。

二、2014年至2018年7月,河南华西医疗器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2为争取在市中医院做更多的医用耗材业务,同时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部分医疗设备采购中提供的帮助,张某2先后在每年春节、刘某某的生日和中秋、国庆等节日之际,送给刘某某重量不等的金条共计14块,价值共计人民币651767.33元,刘某某收受后均带回家交给其妻谭某保管。

1、2014年春节前,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100克金条(上面有“马到成功”字样)后送给刘某某,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为人民币27000元。

2、2014年刘某某生日,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50克金条(正反面分别有“寿”、“福”字样)后送给刘某某,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为人民币14200元。

3、2015年春节前,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200克金条(上面有“金羊报福”字样)后送给刘某某,张某2购买该金条时支付的价款为人民币62690.80元。

4、2015年刘某某生日,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50克金条(正反面分别有“金至尊”和“鹏程万**”字样)后送给刘某某,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为人民币13800元。

5、2015年中秋节前,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200克金条(上面有“平安富贵”字样)后送给刘某某,张某2购买该金条时支付的价款为人民币52410.40元。

6、2016年春节前,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200克金条(上面有“金猴献瑞”字样)后送给刘某某,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为人民币51800元。

7、2016年1月,张某2以河南新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代理武汉一家销售奥林巴斯设备的公司,向市中医院销售二台医疗器械。为感谢刘某某帮助,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500克金条(上面有“一帆风顺”字样)后送给刘某某,张某2购买该金条时支付的价款为人民币133015.96元。

8、2016年刘某某生日,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100克金条(正面有“金猴献瑞”字样,反面有一只猴子手托一颗寿桃)后送给刘某某,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为人民币29700元。

9、2016年中秋节前,张某2从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100克金条(上面有“福星宝宝”字样)后送给刘某某,张某2购买该金条时支付的价款为人民币33413.30元。

10、2017年春节前,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300克金条(上面有“金鸡报喜”字样)后送给刘某某,张某2购买该金条时支付的价款为人民币91821.40元。

11、2017年刘某某生日,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50克金条(上面有“百吉百利”字样)后送给刘某某,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人民币15800元。

12、2017年中秋节前,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100克金条(上面有“吉庆有余”字样)后送给刘某某,张某2购买该金条时支付的价款为人民币31703.17元。

13、2018年春节前,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200克金条(上面有“金犬报喜”字样)后送给刘某某,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人民币62600元。

14、2018年刘某某生日,张某2在宜昌国贸周大福金店购买一块100克金条(上面有“金犬报喜”字样)后送给刘某某,张某2购买该金条时支付的价款为人民币31812.30元。

三、2015年初,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区域经理李某为争取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与市中医院药品销售及药款支付上给予关照,先后五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

1、2016年1月,李某到宜昌接手宜昌片区的工作,让单位门市部为其准备现金人民币4万元,用快递袋装好后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

2、2016年9月,李某到宜昌市拜访刘某某,让单位门市部为其准备现金人民币6万元,用快递袋装好后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

3、2017年9月,李某从荆州市到宜昌市,找单位门市部工作人员拿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用快递袋装好后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

4、2018年1月,李某从武汉市到宜昌市给刘某某拜年,事先让单位门市部准备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用快递袋装好后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

5、2018年8月,李某从潜江市到宜昌市,找单位门市部工作人员拿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用快递袋装好后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

四、2010年至2018年7月,成某先后用实际控制的盐城康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圣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资质,向市中医院供应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共计1000余万元。成某为争取医疗设备供应业务和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医疗设备采购中提供的帮助,先后六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并交给谭某。

1、2013年4月,成某到刘某某的办公室,为感谢刘某某在其向市中医院供应麻醉机业务中的帮助,将事先准备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用信封装好后送给刘某某,刘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上半年,成某想在市中医院做胶片供应业务,就到刘某某办公室找其说明来意,刘某某表示只要成某比其他人的质量好价格又便宜,就让其做该供应业务。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放到刘某某的办公桌上后离开,刘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底或者2015年初,成某想做市中医院的数字眼底照相机供应业务,就到刘某某办公室找其说明来意,刘某某表示只要成某能拿到市中医院想要的这台设备的代理权就让其做该供应业务,成某走的时候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放到刘某某的办公桌上,刘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下半年,成某想做市中医院的高仿真综合模拟人设备供应业务,向刘某某推荐了一个挪威品牌,并表示事成之后给其好处费。刘某某经考察后决定采购这个品牌,并与成某的安徽圣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模拟仿真人的供应合同。2016年底的一天,成某来到刘某某的办公室,感谢刘某某让其做了模拟人设备供应业务,然后将事先准备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档案袋放到刘某某办公桌上,刘某某予以收受。

5、2017年初,成某来到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档案袋,并说这也是模拟人设备供应业务应当给刘某某的好处费,刘某某予以收受。

6、2017年10月,成某打电话给刘某某说给其送点老家的螃蟹,在刘某某居住的小区楼下见面后,成某送给刘某某一个盒子,刘某某拿回家后打开盒子,里面有十二只大闸蟹,还有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

五、2014年以后天津红日康某销售有限公司由宜昌市永茂医药有限公司代理或直接向市中医院销售药品。为争取被告人刘某某在药款支付上给予关照,时任天津红日康某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宁某于2017年10月下旬到刘某某办公室找刘某某,将事先用档案袋装好的现金人民币12万元送给刘某某,并说该公司的回款压力很大,请刘某某多关照,刘某某表示会了解一下情况后再说,刘某某收受该款后带回家中交给谭某。

六、2012年至2018年,湖北天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累计向市中医院配送价值5000余万元小包装中药饮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业务上的支持,于2013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后以拜年为名先后六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纪某到刘某某办公室拜访刘某某,与刘某某聊了一些关于业务上面的事,纪某走的时候送给刘某某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刘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春节前,纪某到刘某某办公室拜访刘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某某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刘某某予以收受。

3、2015年春节后,刘某某到武汉开会,纪某请刘某某到其公司位于的食堂内吃饭,饭后纪某送给刘某某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刘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春节后,刘某某到武汉开会,纪某请刘某某在武昌江边一个餐馆吃饭,饭后纪某送给刘某某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刘某某予以收受。

5、2017年春节前,纪某到宜昌拜访刘某某,请刘某某在万达广场聚翁餐馆吃饭,饭后纪某送给刘某某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刘某某予以收受。

6、2018年春节前,纪某到宜昌拜访刘某某,请刘某某在万达广场聚翁餐馆吃饭,饭后纪某送给刘某某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刘某某予以收受。

七、从2000年开始,宜昌市个体眼镜店老板葛某长期与市中医院眼科合作开展配镜业务。被告人刘某某任市中医院院长后,葛某为争取刘某某允许其在市中医院继续开展配镜业务,于2012年至2014年先后三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刘某某均予以收受并交给谭某。

1、2012年春节前,葛某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装入信封,然后到刘某某的办公室给刘某某拜年,感谢刘某某对其配镜生意的关照,并把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春节前,葛某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装入信封,然后到刘某某的办公室里给刘某某拜年,感谢刘某某对其配镜生意的关照,并把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放在刘某某的办公桌上,刘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春节前,葛某把事前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装入信封,然后到刘某某的办公室给刘某某拜年,感谢刘某某对其配镜生意的关照,并把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予以收受。

八、中药饮片供应商张某1长期以亳州华鑫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博宇医药有限公司、宜昌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市中医院供应中药,2012年市中医院引进湖北天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导致张某1的销量下滑,为了提高销售量,张某1以与被告人刘某某合伙做生意分红的名义先后三次给刘某某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8万元。

1、2016年初,张某1与刘某某电话联系到宜昌给刘某某送分红的钱,刘某某称自己有公事不方便,要张某1和其妻谭某联系。张某1开车到谭某工作的宜昌市二医院后,与谭某电话联系称有东西要交给谭某。谭某没有与张某1见面,告知张某1到宜昌市二医院停车场找到其私车后,其用遥控钥匙将车的后备箱打开,张某1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7万元的手提袋放入谭某私车后备箱里后离开。谭某回家后告诉刘某某:张某1放车上的袋子里装有现金人民币17万元。

2、2016年5、6月份的一天,张某1与刘某某电话联系到宜昌给刘某某送分红的钱,约刘某某在其居住的虹桥国际小区一家私房菜馆吃晚饭,刘某某同意后邀约两名同事一同去吃饭打牌,并要谭某也去吃饭。刘某某等人到该私房菜馆后,张某1私下告知刘某某带了点小礼品放在茶水柜上,谭某吃完饭后要先回家,刘某某让其将茶水柜上的袋子拿回家。当晚刘某某回家后,谭某告诉刘某某袋子里装有现金人民币25万元。

3、2018年初,张某1电话联系刘某某后,二人在刘某某居住的虹桥国际小区楼下见面,张某1将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36万元的黑色塑料袋给刘某某,并告知刘某某是分红的钱,刘某某收受后提回家交给谭某。

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25065.33元,其妻谭某将刘某某受贿所得的部分赃款投入股市,部分用于家庭开支。案发后,通过监察机关追缴、刘某某家人主动退赃,现刘某某收受的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6025065.33元的财物已全部退缴【其中:宜昌市监察委员会扣押一辆汽车价值303098元、暂扣现金人民币4595148元(含已经追缴的违纪所得人民币80747.93元);随案移送本院的14根金条价值651767.33元、刘某某家人向本院退缴现金人民币555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刘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市中医院与相关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及凭证,证人鲁远望、张某1等人的证言,谭某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和股票账户交易流水,张某2所送金条及其照片等物证,宜昌信达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中南冶金地质测试中心的《饰品检验报告》、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周大福牌等金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宜昌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查,宜昌信达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方法科学客观,评估结果公正可信,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依法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价值的评估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受贿数额的依据,应该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认定涉案房屋价值的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25065.3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坦白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要求其家人退赃,且现已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应当认定为自首和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025065.33元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熊远晶

审判员  孙泽华

审判员  文巧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柴衷路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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