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121刑初8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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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1121刑初85号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杜某2、谭某3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5日、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科鹏、检察官助理郑则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及辩护人季王平、潘足飞、陶土才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因被告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单独或者共同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一)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共同向项目工程老板叶某1、夏某索要编制业务,共同收受好处费57.9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无标注均指“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被告人杜某2、蒋某担任青田县副主任,被告人谭某3属于青田县工作人员,三人合伙通过申某向青田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负责人叶某1索要了青田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山塘综合整治项目、灌区改造项目的编制业务,并利用职权在上述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验收中为设计方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2014年1月,被告人杜某2、蒋某、谭某3三人在青田县共同收受叶某1所送好处费23万元现金,三人各分到现金7.5万元,剩余0.5万元被三人共同消费。
2.2014年,被告人杜某2、蒋某担任青田县副主任,被告人谭某3属于青田县工作人员,三人合伙向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建设项目的设计方负责人夏某索要了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建设项目中的章村片、海溪片、仁宫片灌区改造工程的编制业务,并利用职权在上述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验收中为设计方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2014年12月,被告人谭某3、杜某2、蒋某三人在青田县共同收受夏某所送的好处费13.9万元现金,其中被告人谭某3分到4.4万元,被告人杜某2分到5.5万元,被告人蒋某分到4万元。
3.2017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伙同被告人蒋某、谭某3,三人通过申某向青田县节水型社会创建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的设计方负责人叶某1索要了青田县节水型社会创建技术服务工程项目中的青田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的编制业务,并利用职权在上述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中为设计方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2018年9月,被告人谭某3、杜某2、蒋某三人在被告人蒋某位于青田县山水嘉苑的工作室共同收受叶某1所送的好处费21万元现金,三人每人分到现金7万元。
(二)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谭某3、杜某2利用职权为詹某2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上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共同收受詹某2所送的好处费36.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副主任,被告人谭某3系青田县工作人员,二人合伙利用职权将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建设项目、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5年度建设项目中的测量业务交由詹某2负责。2014年12月左右,詹某2为感谢被告人杜某2、谭某3在上述项目中为其提供的帮助和照顾,在青田县送给被告人杜某2、谭某3各2万元好处费。
2.2014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伙同谭某3,二人利用职权在2014年青田县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划界测量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詹某2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致使丽水市勘察测绘院能够顺利中标该项目。事后,詹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谭某3、杜某2为其提供的帮助和照顾以及继续与他们搞好关系,分多次共计送给被告人谭某3、杜某2好处费18.5万元,其中被告人谭某3收到好处费10万元,被告人杜某2收到好处费8.5万元。
3.2014年,被告人谭某3担任青田县水利枢纽景观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科科长伙同杜某2,二人利用职权在瓯江干堤鹤城段加固工程——公厕、管理用房等配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詹某2提供帮助和照顾,致使丽水乾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能够顺利中标该项目。2015年3月左右,詹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谭某3、杜某2为其提供的帮助和照顾以及继续与他们搞好关系,共计送给被告人谭某3、杜某2好处费6万元,二人各3万元。
4.2015年,被告人谭某3担任青田县河道管理所所长伙同杜某2,利用职权在青田县瓯江河道保洁项目(2015年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詹某2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致使青田县观富河道保洁有限公司能够顺利中标该项目。2017年7月份左右,詹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谭某3、杜某2为其提供的帮助和照顾以及继续与他们搞好关系,共计送给谭某3和杜某2好处费8万元,二人各4万元。
(三)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杜某2单独收受被告人蒋某及张某1、夏某的贿赂,共计20.1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青田县石门洞管理委员会的《石门洞洞背大坝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的编制业务推荐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完成编制业务后,为了感谢被告人杜某2对其提供的帮忙和照顾,在青田县水南山水嘉苑小区楼下送给被告人杜某22.4万元现金。
2.2016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副科长(主持工作),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青田县城城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青田县自来水厂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业务推荐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完成编制业务后,为感谢被告人杜某2对其提供的帮忙和照顾,于2016年、2017年分三次送给被告人杜某2共计5.5万元。
3.2017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副科长杜某2(主持工作),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仁庄镇小令电站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编制业务推荐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完成编制业务后,为了感谢杜某2对其提供的帮忙和照顾,通过李某于2017年年底或者2018年年初在青田县西门大桥转盘附近送给被告人杜某21.38万元现金。
4.2018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青田县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巨浦乡欠寮油茶种植基地开发项目低丘红壤治理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业务推荐给被告人蒋某做,被告人蒋某完成编制后,为了感谢被告人杜某2对其提供的帮忙和照顾,于2018年10月在青田县附近送给被告人杜某21万元现金。
5.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副科长杜某2(主持工作),青田豪泰矿石有限公司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区技术负责人张某1为了与被告人杜某2搞好关系,以及感谢被告人杜某2在该矿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帮忙和照顾,两次分别在青田县人禾王朝大酒店和青田名人酒店为被告人杜某2安排一名“小姐”提供性服务并帮其支付嫖资,共计3000元。
6.2014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副主任,其向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5年度建设项目的设计方负责人夏某索要了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5年度建设项目中的船寮片、高湖片两个灌区改造工程的编制业务,并利用职权在上述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验收中为设计方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2014年12月,夏某在青田县附近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杜某2好处费9.6万元。
(四)2009至2017年,被告人蒋某在担任青田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副所长、青田县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青田县河道管理所所长期间,向舒某、毛某2、陈某6文、李某、张某1等人索要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8129.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3年,舒某为了在章旦乡饮用水工程的日常监管、验收工作中得到被告人蒋某的帮助和照顾,送给被告人蒋某人民币600元、500欧元(折合人民币3829.95元),并为其支付400元嫖资。具体如下:
(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舒某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在章旦乡饮用水工程基础验收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送给被告人蒋某300元的红包。
(2)2011年下半年的一个周末,舒某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在章旦乡饮用水工程日常监管、验收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请被告人蒋某在东方水城嫖娼一次,为其支付嫖资400元。
(3)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舒某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在章旦乡饮用水工程清水池验收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送给被告人蒋某300元的红包,蒋某予以收受。
(4)在2013年年初一天,舒某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在章旦乡饮用水工程管网施工整改验收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在原东海明珠酒店的马路边送给被告人蒋某500欧元。
2.2014年,因毛某2在青田县三溪口电站库区工程日常施工指导、监管、工程变更、基础验收、完工验收等方面需要得到被告人蒋某的帮助和照顾,被告人蒋某先后两次共计向毛某2索取人民币17000元,并收受毛某2所送的存有8000元的青田世纪联华超市卡。具体如下:
(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蒋某向毛某2索要其在丽水皇家一号KIV唱歌消费的费用,后毛某2送给被告人蒋某7000元现金。
(2)2014年下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让毛某2为其支付在青田开元酒店KTV唱歌消费的费用,遂毛某2送给被告人蒋某10000元现金。
(3)2014年农历年底,毛某2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在青田县三溪口电站库区工程验收环节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在水××××小区门口铁路桥下,送给被告人蒋某存有8000元的青田县世纪联华超市卡。
3.2015年下半年,因陈某6文在腊口镇防洪堤3期工程日常施工指导、监管、工程变更、基础验收、完工验收等方面需要得到被告人蒋某的帮助和照顾,被告人蒋某先后两次共计向陈某6文索取人民币12000元。具体如下:
(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让陈某6文为其支付在丽水皇家一号KTV唱歌消费的费用,当晚陈某6文送给被告人蒋某6000元现金。
(2)继前次二、三个月后,被告人蒋某再次让陈某6文为其支付在丽水皇家一号KTV唱歌消费的费用,当晚陈某6文送给被告人蒋某6000元现金。
4.2016年下半年,因张某1需要被告人蒋某在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区防洪影响评价中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被告人蒋某向张某1索取4000元现金,并让张某1两次为其安排“小姐”提供性服务,并帮忙支付嫖资,两次共计3000元。具体如下: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因被告人蒋某故意拖延出具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区防洪影响评价评审专家意见,张某1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尽快出具该意见,应被告人蒋某的要求为其在青田人禾王朝酒店安排“小姐”提供性服务,并帮忙支付嫖资1500元。
(2)2016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张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蒋某为其出具了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区防洪影响评价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希望被告人蒋某继续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请被告人蒋某吃饭、唱歌,之后被告人蒋某以让张某1请吃夜宵为由从张某1钱包中拿走4000元现金。
(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张某1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尽快出具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区防洪影响评价评审会议纪要,应被告人蒋某的要求,为其在青田名人酒店安排安排“小姐”提供性服务,并帮忙支付嫖资1500元。
5.2017年上半年,李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蒋某在2016年年度瓯江河道保洁项目的日常监督考核、季度保洁款支付审批、延长合同期限等方面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以及能够继续得到被告人蒋某的帮助和照顾,先后送给被告人蒋某3000元人民币现金和一部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上述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300元。
二、被告人蒋某贪污公款10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5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蒋某在担任青田设计所副所长兼设计人员期间,具体负责了青田设计所承接的高湖镇良川村、小舟山乡平风光村、万阜乡垟斜村、阜山乡垟村村、阜山乡双溪村、章旦乡章旦村、横坑村、船察镇箬鸟村、贵岙乡黄山村等八个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包括文本的设计、评审、现场技术指导、工程变更、验收等。被告人蒋某在具体对接规划设计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直接截留或私下与丽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合作等方式侵吞了该八个土地开发项目的设计费,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下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高湖镇良川村和小舟山乡平风光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具体设计业务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出具了相关设计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上述两个土地开发项目的评审、现场技术指导、工程变更、验收等工作。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这两个项目的设计费,私下向施工老板季某3提出将项目设计费5万元转入其妻子杨某2的账户。2014年12月15日,季某3按照被告人蒋某的指示通过季某2将该笔设计费转至杨某2的账户。
2.2009年下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万阜乡垟斜村、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具体设计业务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设计了相关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上述两个土地开发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该项目的设计费,避开青田设计所与丽水万源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的合作关系,私下与利源公司合作将这两个土地开发项目的部分设计费共计35万元转入利源公司账户,同时私下让土地开发项目施工老板齐某将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部分设计费23万元直接转入其指定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1月21日,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费15万元,经施工老板齐某的妻子吴某2的账户转至被告人蒋某指定的杨志标的账户。
(2)2015年2月14日,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费20万元经利源公司扣除4万元后,剩下的16万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
(3)2016年2月5日,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费8万元,经吴某2的账户转至被告人蒋某指定的黄某的账户。
(4)2015年2月24日,万阜乡垟斜村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费15万元经利源公司扣除3万元后,剩下的12万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
3.2010年上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阜山乡双溪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具体设计业务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设计了相关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该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等。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该项目的设计费,避开青田设计所与万源公司的合作关系,私下与利源公司合作将该项目的设计费6万元转至利源公司账户。2014年8月4日,阜山乡双溪村土地开发项目6万元设计费经利源公司扣除1.2万元后,剩下的4.8万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
4.2010年上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章旦乡章旦村、横坑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具体设计业务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设计了相关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上述土地开发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该项目的设计费,避开青田设计所与万源公司的合作关系,私下与利源公司合作将该项目的设计费10万元转入利源公司账户。2014年3月10日,章旦乡章旦村、横坑村土地开发项目10万元设计费经利源公司扣除2万元后,剩下的8万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
5.2010年上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船案镇箬鸟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具体设计业务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设计了相关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该土地开发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该项目的设计费,其避开青田设计所与万源公司的合作关系,私下与利源公司合作将该项目的设计费转入利源公司账户。2015年1月21日,船察镇箬鸟村土地开发项目15万元设计费经利源公司扣除3万元后,剩下的12万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
6.2010年上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贵岙乡黄山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设计业务具体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设计了相关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该土地开发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该项目的设计费私下向施工老板季某3提出该项目的设计费12万元转入杨某2的账户。2015年2月14日,季某3将该笔设计费转至杨某2的账户。
留置期间,被告人蒋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自愿如实供述其贪污犯罪的事实,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3的家属于2019年4月12日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38万元。
为证明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人单独或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06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被告人蒋某辩称,其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真心悔过,今后一定改过自新,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共同犯受贿罪的数额57.9万元有异议,理由(1)三被告人共同向项目工程老板索要的是编制业务(设计业务)而非财物,行贿人支付给三被告人的57.9万元是编制费或设计费,如果三被告人不进行设计或编制,或得不到政府部门通过的话,行贿人是不会支付任何费用的,且行贿人不把编制业务交给被告人做也需交给其他单位做,仍需支付设计费,所以只能将编制费(设计费)中的纯利润作为受贿数额;(2)按利润确定受贿数额是可行的: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承担设计业务收取设计费,违背了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行政行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包括劳务费用在内的所有收益都属于违法所得,根据庭审,可以确认设计业务的利润空间为30%,故57.9万元中的30%部分应作为受贿数额认定,也可咨询相关行业的收费情况认定受贿数额,其余属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但不宜统计入受贿数额;2.同样,被告人蒋某个人贪污的106万元中也有设计活动的劳务费用存在,且部分款项向国家缴纳了税款,故该部分款项均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3.在量刑上,被告人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结合我国刑法“罪刑相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杜某2辩称,其因私欲膨胀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共同受贿数额57.9万元的认定有异议,理由为(1)赞同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的意见;(2)编制业务需要专业人员才能完成,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叶某1、申某、夏某等人的证言亦证明,编制业务系三被告人索要后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和掌握的专业技术,按照设计规范和要求完成,三被告人收到的是扣除成本和管理费用后的编制费,属劳务付出,这个利润也就30%收入应属于违法所得、非法收入,可予以追缴,但不属于受贿;(3)杜某2单独受贿中,石门洞、自来水厂等四个项目推荐给蒋某完成,蒋某挂靠相关资质公司完成编制业务收到的编制费未认定为受贿,按照基本相同的事实,对三被告人共同受贿57.9万元采用同一标准,不认定受贿。2.杜某2单独受贿的第6笔,编制业务是利用业务时间完成,是夏某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给杜某29.6万元编制费,也应认定为违法收入而非受贿;3.被告人杜某2无前科,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谭某3辩称,其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且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想法,因为确有借款存在,詹某2从未按约定给过利息才产生将行贿款算做利息的想法,且因偏瘫导致记忆力不好,造成刚到监委时未如实供述,希望法庭考虑其构成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即犯罪金额不持异议,被告人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谭某3在监察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向单位领导汇报了绝大部分事实,后虽有串供,但发生在案前,归案后的3月12日已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串供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或者部分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单独或者共同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一)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共同向项目工程老板叶某1、夏某索要编制业务,共同收受好处费57.9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无标注均指“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被告人杜某2、蒋某担任青田县副主任,被告人谭某3属于青田县工作人员,三人合伙通过申某向青田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负责人叶某1索要了青田县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山塘综合整治项目、灌区改造项目的编制业务,并利用职权在上述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验收中为设计方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2014年1月,被告人杜某2、蒋某、谭某3三人在青田县共同收受叶某1所送好处费23万元现金,三人各分到现金7.5万元,剩余0.5万元被三人共同消费。
2.2014年,被告人杜某2、蒋某担任青田县副主任,被告人谭某3属于青田县工作人员,三人合伙向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建设项目的设计方负责人夏某索要了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建设项目中的章村片、海溪片、仁宫片灌区改造工程的编制业务,并利用职权在上述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验收中为设计方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2014年12月,被告人谭某3、杜某2、蒋某三人在青田县共同收受夏某所送的好处费13.9万元现金,其中被告人谭某3分到4.4万元,被告人杜某2分到5.5万元,被告人蒋某分到4万元。
3.2017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伙同被告人蒋某、谭某3,三人通过申某向青田县节水型社会创建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的设计方负责人叶某1索要了青田县节水型社会创建技术服务工程项目中的青田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的编制业务,并利用职权在上述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中为设计方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2018年9月,被告人谭某3、杜某2、蒋某三人在被告人蒋某位于青田县山水嘉苑的工作室共同收受叶某1所送的好处费21万元现金,三人每人分到现金7万元。
(二)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谭某3、杜某2利用职权为詹某2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上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共同收受詹某2所送的好处费36.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副主任,被告人谭某3系青田县工作人员,二人合伙利用职权将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建设项目、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5年度建设项目中的测量业务交由詹某2负责。2014年12月左右,詹某2为感谢被告人杜某2、谭某3在上述项目中为其提供的帮助和照顾,在青田县送给被告人杜某2、谭某3各2万元好处费。
2.2014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伙同谭某3,二人利用职权在2014年青田县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划界测量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詹某2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致使丽水市勘察测绘院能够顺利中标该项目。事后,詹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谭某3、杜某2为其提供的帮助和照顾以及继续与他们搞好关系,分多次共计送给被告人谭某3、杜某2好处费18.5万元,其中被告人谭某3收到好处费10万元,被告人杜某2收到好处费8.5万元。
3.2014年,被告人谭某3担任青田县水利枢纽景观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科科长伙同杜某2,二人利用职权在瓯江干堤鹤城段加固工程——公厕、管理用房等配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詹某2提供帮助和照顾,致使丽水乾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能够顺利中标该项目。2015年3月左右,詹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谭某3、杜某2为其提供的帮助和照顾以及继续与他们搞好关系,共计送给被告人谭某3、杜某2好处费6万元,二人各3万元。
4.2015年,被告人谭某3担任青田县河道管理所所长伙同杜某2,利用职权在青田县瓯江河道保洁项目(2015年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詹某2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致使青田县观富河道保洁有限公司能够顺利中标该项目。2017年7月份左右,詹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谭某3、杜某2为其提供的帮助和照顾以及继续与他们搞好关系,共计送给谭某3和杜某2好处费8万元,二人各4万元。
(三)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杜某2单独收受被告人蒋某及张某1、夏某的贿赂,共计20.1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青田县石门洞管理委员会的《石门洞洞背大坝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的编制业务推荐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完成编制业务后,为了感谢被告人杜某2对其提供的帮忙和照顾,在青田县水南山水嘉苑小区楼下送给被告人杜某22.4万元现金。
2.2016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副科长(主持工作),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青田县城城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青田县自来水厂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业务推荐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完成编制业务后,为感谢被告人杜某2对其提供的帮忙和照顾,于2016年、2017年分三次送给被告人杜某2共计5.5万元。
3.2017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仁庄镇小令电站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编制业务推荐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完成编制业务后,为了感谢杜某2对其提供的帮忙和照顾,通过李某于2017年年底或者2018年年初在青田县西门大桥转盘附近送给被告人杜某21.38万元现金。
4.2018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青田县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巨浦乡欠寮油茶种植基地开发项目低丘红壤治理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业务推荐给被告人蒋某做,被告人蒋某完成编制后,为了感谢被告人杜某2对其提供的帮忙和照顾,于2018年10月在青田县附近送给被告人杜某21万元现金。
5.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副科长(主持工作),青田豪泰矿石有限公司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区技术负责人张某1为了与被告人杜某2搞好关系,以及感谢被告人杜某2在该矿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帮忙和照顾,两次分别在青田县人禾王朝大酒店和青田名人酒店为被告人杜某2安排一名“小姐”提供性服务并帮其支付嫖资,共计3000元。
6.2014年,被告人杜某2担任青田县副主任,其向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5年度建设项目的设计方负责人夏某索要了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5年度建设项目中的船寮片、高湖片两个灌区改造工程的编制业务,并利用职权在上述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验收中为设计方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2014年12月,夏某在青田县附近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杜某2好处费9.6万元。
(四)2009至2017年,被告人蒋某在担任青田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副所长、青田县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青田县河道管理所所长期间,向舒某、毛爱民、陈兴文、李某、张某1等人索要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8129.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3年,舒某为了在章旦乡饮用水工程的日常监管、验收工作中得到被告人蒋某的帮助和照顾,送给被告人蒋某人民币600元、500欧元(折合人民币3829.95元),并为其支付400元嫖资。具体如下:
(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舒某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在章旦乡饮用水工程基础验收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送给被告人蒋某300元的红包。
(2)2011年下半年的一个周末,舒某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在章旦乡饮用水工程日常监管、验收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请被告人蒋某在东方水城嫖娼一次,为其支付嫖资400元。
(3)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舒某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在章旦乡饮用水工程清水池验收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送给被告人蒋某300元的红包,蒋某予以收受。
(4)在2013年年初一天,舒某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在章旦乡饮用水工程管网施工整改验收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在原东海明珠酒店的马路边送给被告人蒋某500欧元。
2.2014年,因毛某2在青田县三溪口电站库区工程日常施工指导、监管、工程变更、基础验收、完工验收等方面需要得到被告人蒋某的帮助和照顾,被告人蒋某先后两次共计向毛某2索取人民币17000元,并收受毛某2所送的存有8000元的青田世纪联华超市卡。具体如下:
(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蒋某向毛某2索要其在丽水皇家一号KIV唱歌消费的费用,后毛某2送给被告人蒋某7000元现金。
(2)2014年下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让毛某2为其支付在青田开元酒店KTV唱歌消费的费用,遂毛某2送给被告人蒋某10000元现金。
(3)2014年农历年底,毛某2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在青田县三溪口电站库区工程验收环节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在水××××小区门口铁路桥下,送给被告人蒋某存有8000元的青田县世纪联华超市卡。
3.2015年下半年,因陈某6文在腊口镇防洪堤3期工程日常施工指导、监管、工程变更、基础验收、完工验收等方面需要得到被告人蒋某的帮助和照顾,被告人蒋某先后两次共计向陈某6文索取人民币12000元。具体如下:
(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让陈某6文为其支付在丽水皇家一号KTV唱歌消费的费用,当晚陈某6文送给被告人蒋某6000元现金。
(2)继前次二、三个月后,被告人蒋某再次让陈某6文为其支付在丽水皇家一号KTV唱歌消费的费用,当晚陈某6文送给被告人蒋某6000元现金。
4.2017年下半年,因张某1需要被告人蒋某在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区防洪影响评价中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被告人蒋某向张某1索取4000元现金,并让张某1两次为其安排“小姐”提供性服务,并帮忙支付嫖资,两次共计300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因被告人蒋某故意拖延出具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区防洪影响评价评审专家意见,张某1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尽快出具该意见,应被告人蒋某的要求为其在青田人禾王朝酒店安排“小姐”提供性服务,并帮忙支付嫖资1500元。
(2)2017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张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蒋某为其出具了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区防洪影响评价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希望被告人蒋某继续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请被告人蒋某吃饭、唱歌,之后被告人蒋某以让张某1请吃夜宵为由从张某1钱包中拿走4000元现金。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张某1为了让被告人蒋某尽快出具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区防洪影响评价评审会议纪要,应被告人蒋某的要求,为其在青田名人酒店安排安排“小姐”提供性服务,并帮忙支付嫖资1500元。
5.2017年上半年,李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蒋某在2016年年度瓯江河道保洁项目的日常监督考核、季度保洁款支付审批、延长合同期限等方面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以及能够继续得到被告人蒋某的帮助和照顾,先后送给被告人蒋某3000元人民币现金和一部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上述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300元。
二、被告人蒋某贪污公款10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5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蒋某在担任青田设计所副所长兼设计人员期间,具体负责了青田设计所承接的高湖镇良川村、小舟山乡平风光村、万阜乡垟斜村、阜山乡垟村村、阜山乡双溪村、章旦乡章旦村、横坑村、船察镇箬鸟村、贵岙乡黄山村等八个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包括文本的设计、评审、现场技术指导、工程变更、验收等。被告人蒋某在具体对接规划设计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直接截留或私下与丽水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合作等方式侵吞了该八个土地开发项目的设计费,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其中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1556.6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下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高湖镇良川村和小舟山乡平风光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具体设计业务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出具了相关设计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上述两个土地开发项目的评审、现场技术指导、工程变更、验收等工作。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这两个项目的设计费,私下向施工老板季某3提出将项目设计费5万元转入其妻子杨某2的账户。2014年12月15日,季某3按照被告人蒋某的指示通过季某2将该笔设计费转至杨某2的账户。
2.2009年下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万阜乡垟斜村、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具体设计业务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设计了相关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上述两个土地开发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该项目的设计费,避开青田设计所与丽水万源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的合作关系,私下与利源公司合作将这两个土地开发项目的部分设计费共计35万元转入利源公司账户,同时私下让土地开发项目施工老板齐某将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部分设计费23万元直接转入其指定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1月21日,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费15万元,经施工老板齐某的妻子吴某2的账户转至被告人蒋某指定的杨志标的账户。
(2)2015年2月14日,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费20万元经利源公司扣除4万元后,剩下的16万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
(3)2016年2月5日,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费8万元,经吴某2的账户转至被告人蒋某指定的黄某的账户。
(4)2015年2月24日,万阜乡垟斜村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费15万元经利源公司扣除3万元后,剩下的12万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
3.2010年上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阜山乡双溪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具体设计业务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设计了相关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该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等。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该项目的设计费,避开青田设计所与万源公司的合作关系,私下与利源公司合作将该项目的设计费6万元转至利源公司账户。2014年8月4日,阜山乡双溪村土地开发项目6万元设计费经利源公司扣除1.2万元后,剩下的4.8万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
4.2010年上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章旦乡章旦村、横坑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具体设计业务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设计了相关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上述土地开发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该项目的设计费,避开青田设计所与万源公司的合作关系,私下与利源公司合作将该项目的设计费10万元转入利源公司账户。2014年3月10日,章旦乡章旦村、横坑村土地开发项目10万元设计费经利源公司扣除2万元后,剩下的8万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
5.2010年上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船案镇箬鸟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具体设计业务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设计了相关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该土地开发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该项目的设计费,其避开青田设计所与万源公司的合作关系,私下与利源公司合作将该项目的设计费转入利源公司账户。2015年1月21日,船察镇箬鸟村土地开发项目15万元设计费经利源公司扣除3万元后,剩下的12万元转至杨某2的账户。
6.2010年上半年,青田设计所承接了贵岙乡黄山村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设计业务具体由被告人蒋某负责,其利用青田设计所的资源设计了相关文本,代表青田设计所参与该土地开发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被告人蒋某为了侵吞该项目的设计费私下向施工老板季某3提出该项目的设计费12万元转入杨月华的账户。2015年2月14日,季某3将该笔设计费转至杨某2的账户。
被告人谭某3在被监察机关留置前,有主动向县水利局领导口头汇报其伙同谭某3、蒋某向叶某1、夏某索要编制业务并有违法所得的部分违纪违法情况。留置期间,被告人蒋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自愿如实供述其贪污犯罪的事实,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3的家属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38万元、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蒋某的家属向青田县会计核算中心账户清退违纪款272760元,向本院退出赃款1284073.31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青田县水利局文件、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青田县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表、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年度报告书、浙江城乡建设厅文件、青田县水利电力局文件、青田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设计奖金分配方案、设计组人员的职责、中共丽水市委通知、青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党组会议记录、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水利建设管理站职责和行为规范、青田县水利枢纽景观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通知、证明、农村第一书记工作鉴定表、青田县文件、通知、工作职责、青田县河道所工作人员分工及工作职责,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相关文件、青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系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青田县小农水重点县工作方案编制技术咨询合同书、记账凭证、税务发票,青田县小农水重点县2013-2015年建设方案技术咨询合同书、税务发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税务发票,山塘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方案、税务发票,灌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方案、税务发票,青田县小农水重点县2013年度绩效考评和验收技术咨询合同书、税务发票,青田县小农水重点县2013年度建设方案技术咨询合同书、税务发票、银行账户明细,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方案、税务发票,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技术咨询合同、补充合同、税务发票、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青田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增值税发票、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银行电子回执、银行账户明细,酒店住宿明细,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青田县小农水测绘小结,青田县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划界测量招标档案材料、测绘合同、记账凭证、税务发票、支付单据、银行账户明细,瓯江干堤青田鹤城段加固工程-公厕、管理用房等配套施工招投标档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税务发票、银行结算书、银行账户明细,青田县瓯江河道保洁项目(2015年度)工程招投标档案,青田县瓯江河道保洁项目(2015年度)河道保洁与管理服务合同、税务发票、银行账户明细,章旦乡饮用水工程档案材料、欧元汇率,瓯江干堤青田上岸段等加固工程施工标(Ⅱ标)工程档案材料,青田县腊口镇防洪堤三期工程档案材料,青田县水利局关于《青田县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会议纪要,青田县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工程水土保持档案材料,领款凭证,微信截图、手机照片,青田县油竹街道四界石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档案材料,青田县瓯江河道保洁服务工程档案材料,申请洞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资金的请示、青田县石门洞景区洞背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合同、综合评价报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明细,青田县自来水厂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档案材料、技术咨询合同书、增值税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银行账户明细,青田县小令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档案材料、税务发票、付款通知单、银行账户明细,青田县巨浦乡欠寮村低丘红壤治理项目工程档案材料,青田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交易提醒手机截图、银行账户明细,青田县贵岙乡卓山辉绿岩矿工程水土保持档案材料、领款凭证,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5年度建设项目设计档案材料、银行账户明细,高湖镇良川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材料,小舟山乡新建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材料、银行流水,贵岙乡黄山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材料、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万阜乡垟斜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材料,阜山乡垟村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材料、银行流水、领款凭证、税务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土地开发档案材料,记账凭证、转账清单、税务发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章旦乡章旦村、横坑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材料,记账凭证、转账清单、税务发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银行账户明细,船寮镇箬鸟村土地开发项目档案材料,山地开发转让协议书、记账凭证、支付通知单、税务发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银行账户明细,银行账单、房屋买卖合同、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立功情况说明、自书材料、悔过书、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病历、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结算业务申请书、工商银行交易详情单,浙江省法院执行款票据,青田县水利局和青田县监察委员会的复函,丽水方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征发票联;
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叶某1、殷某、阮某、夏某、詹某2、金某、毛某1、郑某1、杨某1、项某、张某、颜某、舒某、毛某2、杨某2、叶某2、陈某1、周某1、张某1、孙某、郑某2、李某、周某2、章某、杨某3、汪某、卢某、陈某2、吴某1、叶某3、季某1、周某3、詹某1、杨某4、刘某、杨某3、陈某3、陈某4、黄某、季某2、季某3、季某4、齐某、徐某、陈某5、季某5、郑某3、王某、程某、韩某、杨某5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的供述与辩解;
4.青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青价认[2018]鉴字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1.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
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案中存在从水利项目开始招标被告人就将招标信息透露给行贿人,向相关招标单位打招呼,随之将作为其服务管理对象的行贿人的设计业务索要到名下,并在行贿人后续的文本评审、工程监管和验收上实施帮助行为,而行贿人亦是基于被告人有给予其便利的职权,能保证其获得相关工程、顺利通过文本评审从而缩短工期等考虑才将编制业务交由被告人,故被告人系以劳务报酬为名行受贿之实,其所收钱款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因此,被告人蒋某、杜某2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向他人索要编制业务而收取的57.9万元费用,以及被告人杜某2的辩护人提出杜某2向夏某索要编制费用而收取的9.6万元,其中均有劳务付出,该劳务付出应得的款项不应纳入受贿数额的意见,不予采纳。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本案起诉书指控杜某2收受蒋某的款项10.2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中,蒋某获取相关编制业务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是杜某2利用其职务便利向监管对象推荐利源公司或个人承担相关项目编制业务,再交由蒋某完成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同时在建设方案的评审、审批和上报、施工监管、验收等方面给予照顾,相关监管对象亦是基于杜某2的职务能帮助项目顺利完工,才将编制业务交给杜某2推荐的人或公司,对具体编制人员不知情;故上述10.28万元应当认定为杜某2单独受贿的款项。另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从叶某1、夏某处共同收受好处费57.9万元的事实,三被告人作为业主单位具体负责人,共同向叶某1、夏某索取编制业务并在相关方案把关、评审、监管等程序中给予照顾,夏某、叶某1亦是基于三被告人是水利局干部,为了在青田顺利开展业务才将编制业务交给三被告人负责,三被告人均实施了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受贿。因此,被告人杜某2的辩护人提出认为上述情况系基本相同事实,对共同受贿的57.9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关于受贿罪的犯罪数额,认定蒋某涉案数额为637129.95元(与杜某2、谭某3共同受贿57.9万元,单独受贿58129.95元)、杜某2涉案数额为1145800元(与蒋某、谭某3共同受贿57.9万元,与谭某3共同受贿36.5万元,单独受贿20.18万元)、谭某3涉案数额为944000元(与杜某2、蒋某共同受贿57.9万元,与杜某2共同受贿36.5万元)。
2.关于贪污数额的认定及退赃问题:贪污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被告人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挂靠公司等方式将单位编制业务私自截留,构成贪污罪,同时其的编制行为本就是工作职责内容,在编制款未按内部规定发放给工作人员前,款项均属于公款,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故被告人所得编制款项均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同时,挂靠公司、缴纳税款、打印编制文本等系其实施犯罪的必要手段,相关费用系犯罪成本,且辩护人提交的打印费支出发生在2016年3月份之后,贪污行为均已完成,故上述款项在犯罪数额中均不予扣除。因此,被告人蒋某的贪污数额应认定为106万元,但其中的税款21556.64元已缴纳给国家,在退赃时应当予以扣减。综上,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106万元中有部分属劳务费用及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均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谭某3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谭某3确有在被抓获前向单位领导汇报部分犯罪事实的行为,但对詹某2行贿的数额一直未予供述,包括在归案后的前三份笔录中亦只供述了其与蒋某、杜某2通过向叶某1、夏某索要编制业务,共同受贿57.9万元,其收到18.9万元的事实,直到第四份笔录才供述了其与杜某2共同收受詹某2好处费36.5万元,其收到19万元以及其找詹某2串供的事实,不符合自首情节所要求的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依法不应当认定自首,但对其主动汇报部分犯罪事实的行为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量。综上被告人谭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谭某3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受贿罪构成自首,对其受贿的犯罪行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杜某2、谭某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谭某3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谭某3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被告人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8.407331万元、谭某3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0.15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谭某3在检察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万元由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被告人杜某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68万元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秀丽
审 判 员 杨艳萍
人民陪审员 夏汉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叶贤仕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