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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刑初181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0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1081刑初1811号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三部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04年5月至2014年8月在温岭市渔业船舶检验站工作,主要从事渔船报废拆解监管等工作,在履职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万元(以下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为感谢潘某某对其渔船拆解现场监督事项上的关照,分别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潘某某单位附近贿送给潘某某3万元;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潘某某单位附近贿送给潘某某2万元;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通过金某在其家中贿送给潘某某5万元;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通过金某在其家中贿送给潘某某5万元。以上总计15万元,被告人潘某某均予以收受。

2、渔业从业人员金某为了感谢潘某某对其渔船拆解现场监督事项上的关照,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家中贿送给潘某某5万元,被告人潘某某予以收受。

3、渔业从业人员尚某为了感谢潘某某对其渔船拆解现场监督事项上的关照,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本市松门镇蓝湾假日宾馆内的足浴包厢里贿送给潘某某2万元,被告人潘某某予以收受。

4、渔业从业人员林某为了感谢潘某某对其渔船拆解现场监督事项上的关照,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本市松门镇育英小区贿送给潘某某5万元,被告人潘某某予以收受。

2019年8月20日上午,温岭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潘某某从本市城西街道西溪山庄带至台州市留置点温岭分点接受谈话,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潘某某已经退缴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金某、尚某、林某等人的证言,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缴款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70000元,已预交的退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应荣辉

人民陪审员  王彬彬

人民陪审员  朱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张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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