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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2刑初1785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0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沪0112刑初1785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2018]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9年1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夏敏、袁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顾某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家教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家教中心日常工作以及对全区家庭教育现代化工作开展指导、对现代家庭教育的推荐教材进行选定推广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教材《不输在家庭教育上》的发行商海南华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煦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28,111元。具体如下:

1、2014年10月,被告人顾某以其姐姐顾某某的名义从上海松广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240,900元的奥德赛牌多用途乘用车,并以人民币120,000元的价格从顾某某处受让了沪牌牌照,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360,900元均由季某某支付。嗣后,被告人顾某将上述车辆及牌照过户至其本人名下。

2、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顾某多次向季某某提供了其家庭因私外出的机票以及虚开的物流运输发票等票据,以报销的方式从季某某处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7,211元。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顾某在接受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员会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季某某、吴某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提供的《关于成立闵行区家庭教育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及附件、《关于闵行区设立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指导中心的函》、《关于顾某职务情况的说明》、《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被告人顾某购买车辆的发票、购置税缴款凭证、交款明细表、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以及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季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工商银行汇款转账单,华煦公司提供的被告人顾某用于“报销”的机票、运输发票,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员会第五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银行凭证,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退赃表现,且为初犯,能够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顾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董莉平

人民陪审员  仇 萍

人民陪审员  高桂庆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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