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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5刑初120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3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605刑初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受贿一案,系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由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9)114号起诉书,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树春、闫晓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哈医大一院副院长,分管医疗耗材结算方面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哈尔滨美迪润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请托,通过将上述单位列入还款计划表的方式,为上述单位快速结算,缩短回款周期提供帮助,本人先后259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共计2012.0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应哈尔滨美迪润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伙人赵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两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赵某所送现金人民币66万元。

2.2014年5月至2017年12月,应黑龙江黔坤福将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籍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2次收受籍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10万元。

3.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应黑龙江省瑞福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吕某1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吕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60万元。

4.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应辽宁威高正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康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康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4万元。

5.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应黑龙江省文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董某2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8次收受董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83万元。

6.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应北京汇理孚达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孙某2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220万元。

7.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应哈尔滨鼎兴制衣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潘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23次收受潘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3万元。

8.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应哈尔滨隆泰旺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1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25次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145万元。

9.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应铁岭慧企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徐某2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2次收受徐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31.09万元。

10.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应哈尔滨雅德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3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徐某3所送现金人民币33万元。

11.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应黑龙江省晨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姚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9次收受姚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12.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应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孙某1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120万元。

13.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应北京润泽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收受姜某所送现金人民币70万元。

14.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应北京伯瑞铭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地区销售主管罗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4次收受罗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60万元。

15.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应上海富今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吕某2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21次收受吕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35万元。

16.2014年12月到2017年2月,应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杨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5万元。

17.2014年6月到2017年4月,应上海谢意科贸有限公司经理关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收受关某所送现金人民币80万元。

18.2015年6月至2017年11月,应南通伊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郭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8次收受郭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3万元。

19.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应哈尔滨五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尔滨市康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崔某1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两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崔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62万元。

20.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应哈尔滨佰利通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乔某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乔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1.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应哈尔滨富瑞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尔滨市百润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2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两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33次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13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了除第12起受贿犯罪之外的其他20起受贿犯罪,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其对所犯罪行始终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2012.09万元,没有对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参加工作期间一贯表现优秀,受过国家和省市多次表彰,其本人没有索贿情节,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最低刑对其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及职权方面

被告人刘某某自2006年12月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2013年3月开始,分管医疗、护理、医疗耗材采购及付款工作。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分管医疗耗材结算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哈尔滨美迪润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实际经营人、业务负责人的请托,通过将上述单位列入还款计划的方式,为上述单位加快结算、缩短回款周期提供帮助,先后259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共计2012.0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岗位职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刘某某系该单位公职人员,任哈医大地病中心克山病研究所所长(正处级)、哈医大一院副院长,2013年至2017年期间分管医疗、护理、医疗耗材采购及付款工作。

2.会计岗位职责。证实哈医大一院会计需根据分管院长制定的付款计划进行付款。

3.哈医大一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采购会议通报表。证实哈尔滨美迪润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黑龙江黔坤福将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瑞福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威高正丰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文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汇理孚达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鼎兴制衣有限公司、哈尔滨隆泰旺科技有限公司、铁岭慧企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雅德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晨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润泽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伯瑞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今贸易中心、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谢意科贸有限公司、南通伊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哈尔滨佰利通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富瑞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百润康科技有限公司共22家公司在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向哈医大一院提供过医疗耗材。

4.证人杜某证言。证实其为哈医大一院财务科科长,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医院对外支付耗材款,需要分管耗材工作的刘某某副院长审批,刘某某审批后形成一个还款计划,还款计划中有企业名称和付款数额,财务科按照刘某某审批的还款计划对外支付耗材款。

5.证人顿孟辰证言。证实其为哈医大一院财务科科员,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由其在月初把哈医大一院所有耗材供应商欠款明细报给刘某某,刘某某标注出当月要回款的供应商、回款额度和使用支票或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后,其制作成还款计划表打印出来,找到刘某某本人签字,然后再按照刘某某签批的材料做账,经哈医大一院财务科科长审核后由财务科付款给还款计划中的供应商。

6.哈医大一院还款计划。证实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哈医大一院财务科经刘某某审批将哈尔滨美迪润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列入还款计划。

7.免职文件。证实刘某某已被开除党籍,免除地病中心克山病研究所所长、哈医大一院副院长职务。

8.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刘某某系成年人,无犯罪记录。

二、被告人刘某某具体受贿事实方面

1.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应哈尔滨美迪润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伙人赵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二公司在哈医大一院医疗器材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赵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6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二公司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刘某1银行流水及取款凭证、证人广某公司合伙人赵某、王某8、美迪润航公司法人刘建国、实际控制人常某2、会计刘某1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5月至2017年12月,应黑龙江黔坤福将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籍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2次收受籍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籍某银行流水及取款凭证、证人籍某、任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应黑龙江省瑞福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吕某1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吕某1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6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收账通知、吕某1银行流水和取款凭证、证人吕某1、尹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应辽宁威高正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康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康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4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情况说明、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存根、取款凭证、证人威高正丰公司法人广凌、工作人员康某、会计马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5.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应黑龙江省文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董某2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8次收受董某2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8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支票存根、借据、交易流水、现金支票(复印件)、证人文辉公司董某2、法人董某1、会计徐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6.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应北京汇理孚达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孙某2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收受孙某2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个人简历、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凭单、证人孙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7.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应哈尔滨鼎兴制衣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潘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23次收受潘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3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支票存根、潘某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潘某、郑某、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8.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应哈尔滨隆泰旺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1请托,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25次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14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支票存根、银行承兑汇票、张某1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张某1、卓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9.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应铁岭慧企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徐某2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2次收受徐某2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31.0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支票存根、银行承兑汇票、徐某2银行流水、取款凭证、马某2银行流水、证人徐某2、王某1、马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0.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应哈尔滨雅德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3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徐某3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3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支票存根、银行承兑汇票、张某2(徐某3妻子)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徐某3、张某2、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1.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应黑龙江省晨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姚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9次收受姚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支票存根、姚某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姚某、王某3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2.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应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孙某1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1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任职说明、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孙某1银行流水、取款凭证、威高集团与孙某1往来账页及会计凭证、证人孙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3.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应北京润泽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收受姜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7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支票存根、银行承兑汇票、润泽恒丰公司银行流水、证人姜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4.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应北京伯瑞铭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地区销售主管罗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4次收受罗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6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罗某简历、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支票存根、银行承兑汇票、伯瑞铭公司销售费管理制度、收款凭证、市场推广费用记账凭证、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5.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应上海富今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吕某2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21次收受吕某2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吕某2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吕某2、王某4、曹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6.2014年12月到2017年2月,应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杨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5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健琪公司回款明细账、杨某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杨某、王某5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7.2014年6月到2017年4月,应上海谢意科贸有限公司经理关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收受关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8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关某聘书、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谢意公司银行流水、关某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关某、蔡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8.2015年6月至2017年11月,应南通伊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郭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8次收受郭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郭某、朱某1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郭某、陈某、朱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9.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应哈尔滨五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尔滨市康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崔某1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两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崔某1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6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崔某1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崔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0.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应哈尔滨佰利通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乔某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乔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南某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证人乔某、南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1.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应哈尔滨富瑞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尔滨市百润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2请托,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两公司在哈医大一院货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33次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13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工商档案、哈医大一院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百润康公司、富瑞隆康公司银行流水、支取现金凭证、证人李某2、张某3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经过及赃款追缴方面

2019年7月8日,刘某某被大庆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哈医大一院带至大庆审查调查服务中心接受审查调查,并于次日被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已掌握的收受孙某1所送贿赂的犯罪事实,又主动供述了办案单位不掌握的收受赵某等20人所送贿赂的犯罪事实,现受贿款项2012.09万元已全部退赃并被大庆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指定管辖通知书、立案决定书、采取留置措施决定书、留置措施执行通知书。证实2019年7月1日,经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大庆市监察委员会于同月9日立案调查并对刘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2.发破案经过、到案表现说明。证实2019年7月8日,刘某某被带至大庆市接受调查,到案后,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扣押决定书、涉案款物登记表、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涉案2012.09万元已由刘某某家属全部退赃并被监察机关扣押。

4.本案还有物证房屋装修照片、车库照片、蔬菜基地照片及书证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车某强、刘某2、吴某、任某2、常某1、钟某、王某6、刘某3、王某7、侯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钱款去向,主要用于对外借款、购买房产、房产装修、个人消费、经商等支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分管所在单位医疗耗材资金结算审批的职务便利,在货款付款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12.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30年7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受贿赃款合计人民币二千零一十二万九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文辉

审 判 员  孟庆祝

人民陪审员  徐永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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