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0502刑初79号受贿、何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3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502刑初79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尖检刑诉[201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1、何某2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28日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2019年11月20日公诉机关以双尖检刑追诉[2019]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提出追加起诉,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丹出庭支持公诉。胡某某1及其辩护人林晓平,何某2及其辩护人刘长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5-2012年,被告人何某2在担任双鸭山矿业集团四方台煤矿服务公司人事科科员和被告人胡某某1在担任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科副科长、科长期间,两人相互勾结,收受请托人贿赂,采取涂改大集体职工原始工作档案,帮助、协调和沟通上级审核部门等方法,为未达到退休年龄或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大集体职工办成了特殊繁重工种退休。何某2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16500元人民币,胡某某1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35000元人民币。
(二)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1担任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科副科长、科长期间,每年利用审核下属单位报送关于各单位大集体职工退休档案的职务便利,通过隐瞒、沟通和协调上级审核部门等方式,多次收受下属单位吕某、孟某、温某杰、王某6、杨某3、卢某2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5000元,使部分未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大集体职工以特殊工种的形式退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受贿明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扣押款物清单、工人档案、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1、何某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1、何某2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胡某某1、何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胡某某1、何某2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因此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1对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没有与何某2相互勾结,是何某2主动求其办的。其对适用法律无异议,无辩解。
辩护人林晓平辩称,1.被告人胡某某1系初犯;2.胡某某1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3.胡某某1悔罪态度较好;4.胡某某1积极返赃;5.胡某某1此前连续获得多项市级、局级表彰荣誉;6.综上,应减轻处罚,建议对胡某某1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2对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无辩解。
辩护人刘长泽辩称,一、何某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具有公务性质,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理由:1.何某2不是在国有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内从事公务的人员;2.无证据证实何某2是被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3.仅有的集成工贸公司证明,无法证实任命单位是否为国家机关,无法证实何某2从事的是否是公务;4.集成工贸公司的证明只有公司盖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存在瑕疵,不具有合法性;5.从事公务的内容必须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一般的技术、劳务活动不是公务,何某2对退休人员档案的审核及报送的行为与公共事务无关;6.本案虽是何某2与胡某某1共同犯罪,但涂改档案的行为是何某2利用自身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独自完成,与胡某某1没有事前共谋,只是为了让自己涂改的档案通过审核才给予胡某某1钱款。综上,应当对何某2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二、何某2受贿数额应当以其实际所得认定。其中分给胡某某1的部分以及通过中间人收取但因中间人下落不明或死亡而证据不足的部分,应当予以核减。三、量刑方面,1.何某2主动将赃款全额退还;2.何某2认罪认罚,在监察委书写了忏悔反思材料;3.何某2系初犯。综上,应从轻处罚,建议对何某2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05-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1在担任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劳动工资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利用其审核下级单位申报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的职务便利,明知下级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不符合条件,仍为其提供帮助并办理,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0000元。其中,胡某某1非法收受何某240000元,非法收受吕某、孟某、温某杰、王某6、杨某3、卢某2等人共75000元。使未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集体企业职工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1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传唤到案。胡某某1已主动退赃全部违法所得3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17日对原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科科长胡某某1涉嫌严重违法问题予以立案的事实;
(2)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1经2019年2月21日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传唤到案;
(3)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集成工贸胡某某1受贿明细表证实,被告人胡某某1分别收受被告人何某240000元,宋某230000元,鞠某10000元,许某118000元,孙某428000元,宋某316000元,李某820000元,刘某15000元,郭某40000元,王某528000元,合计235000元;
(4)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双鸭山矿业集团四方台煤矿多种经营服务公司工资科何某2受贿明细表及卷宗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何某2收受41人贿赂共216500元,并将其中40000元给予胡某某1,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5)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矿务局铁库运输部李某8行贿受贿明细表、卷宗及退休工人档案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李某8收受14人贿赂共93000元,并将其中20000元给予胡某某1,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6)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矿务局集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5行贿受贿明细表、卷宗及退休工人档案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王某5收受3人贿赂共计28000元,并全部给予胡某某1,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7)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矿务局双佳公司宋某2行贿受贿明细表、卷宗及退休工人档案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宋某2收受8人贿赂共计48000元,并将其中30000元给予胡某某1,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8)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矿务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许某1行贿受贿明细表、卷宗及退休工人档案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许某1收受14人贿赂共计受贿金额50000元,并自称将其中20000元给予胡某某1,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9)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矿务局新安矿服务公司鞠某行贿受贿明细表、卷宗及退休工人档案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鞠某收受8人贿赂共计40000元,并自称将其中30000元给予胡某某1,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0)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矿务局鑫磊地质测量公司宋某3行贿受贿明细表、卷宗及退休工人档案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宋某3收受4人贿赂共计36000元,并将其中16000元给予胡某某1,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1)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黑龙江集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景某说明表、证人景某、刘某1的证言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胡某某1收受刘某1贿赂5000元,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2)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矿务局七星矿孙某4行贿受贿明细表、卷宗及退休工人档案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孙某4收受30余人贿赂共计受贿金额50000-60000元,并将其中28000给予胡某某1,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3)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矿务局双阳矿服务公司郭某行贿受贿明细表、卷宗及退休工人档案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郭某收受12人贿赂共计60000元,并将其中40000元给予胡某某1,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4)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矿务局集贤煤矿多种经营公司王丽波、矿务局二处服务公司温某杰、矿务局供电多种经营公司吕某、矿务局宝山煤矿多种经营公司杨某3、矿务局材料总厂孟某,矿务局职工医院卢某2行贿受贿明细表、卷宗及退休工人档案证实,为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胡某某1分别收受王某615000元、温某杰10000元、吕某15000元、杨某37000元、孟某20000元、卢某28000元,合计75000元;
(15)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科科长工作职责、范围及工作量证实,工资科科长负责初审汇总大集体未参改人员档案,申报市人社局审核,再上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审批;
(16)干部任免审批表、劳动合同、党员信息证实,胡某某1系双鸭山集成公司劳动工资科科长(初级正职);
(17)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调整职工退休审批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集成工贸关于工人办理退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实,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每年2次,需要满足条件为:男性55岁、女性45岁,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18)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关于主体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证实,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是经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1年3月27日批复,在原双鸭山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的基础上,由双鸭山矿业集团组建的全资子公司,2001年4月23日,集团公司以董发(2001)7号文件通知,决定撤销多种经营总公司,成立“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8日正式挂牌。该公司既是国有独资公司性质,又是双矿集团所辖集体企业的管理部门。经营范围是国有资产运营、机械电气修造、地质勘探信息咨询的事实;
(19)胡某某1忏悔书及事实材料证实,胡某某1对收受贿赂的事实、数额认可,并认罪、悔罪;
(20)关于胡某某1涉案款物情况报告、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暂扣)决定书、扣押款物清单、扣押涉案矿物移交财务部门清单、中国银行的银行流水证实,胡某某1于2019年6月5日将非法所得40.6万元人民币主动上交监察委的事实;
(21)双鸭山市监察委员会解除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证实,2019年10月12日,将与案件无关款项9.6万元返还给胡某某1;
(22)被告人胡某某1的户籍证明;
(23)被告人胡某某1的供述证实,从2009年开始,我以原双鸭山市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科科长身份负责大集体职工退休的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到年龄想要申报特繁退休的职工,需要向本单位工资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该单位工资科负责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对申请退休的职工档案进行审核汇总,经经理和人事签字后,再由人事拿着汇总和人事档案申报到集成工贸工资科。由我们工资科审核汇总后,把审核通过人数报到矿务局劳动人事部的保险科,由他们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从那时起,多家下属单位给我好处费,让我给他们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大集体职工办理特繁职工退休,每人次给我拿3000元-5000元不等。其中四方台公司何某24万元,运输处公司李某82万元,岭西公司王某53万元,中信景某0.5万元,双阳郭某4万元,七星孙某44万元,一处许某12万元,新安鞠某1万元,地质测量宋某31.5万元,选煤厂宋某23万元,矿务局二处以温某杰说的为准,矿务局供电多种公营公司的吕某1.5万元,矿务局材料总厂服务公司的孟某2万元,矿务局集贤煤矿多种经营公司王某61.5万元,芦桂荣0.8万元,宝山矿多种经营公司以杨某3说的为准。
2.2005-2012年,被告人何某2在任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公司)下属的双鸭山矿业集团四方台煤矿服务公司留守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核上报本单位退休人员档案的职务便利,为未达到退休年龄或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共收受本单位41名职工贿赂216500元,并为这些职工办理相关事宜又将其中40000元给予上级审核部门的胡某某1,使上述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2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传唤到案。何某2已主动退赃全部违法所得216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5月17日,决定对原双鸭山矿业集团四方台煤矿多种经营服务公司工资科工作人员何某2涉嫌严重违法问题予以立案;
(2)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2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传唤到案;
(3)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委员会关于何某2受贿明细表证实,何某2收受李某210000元、张某310000元、黄某16000元、张某110000元、孙某110000元、张某26000元、宁某2000元、李某15000元、王某15000元、孔某16000元、孔某23000元、王某210000元、徐某14000、陈某10000元、刘某21000元、宋某13000元、盛某3000元、于某3000元、孙某23000元、李某65000元、黄某2500元、李某58000元、吴某2000元、许某23000元、王某47000元、杨某25000元、丁某1000元、卢某11000元、马某5000元、朱某4000元、李某310000元、范某5000元、华某7000元、程某7000元、刘某36000元、张某43000元、孙某36000元、单某10000元、李某44000元、李某73000元、洪某4000元。以上41人,共计216500元人民币的事实;
(4)证人黄某1、张某1、孙某1、张某2、宁某、李某1、王某1、孔某1、孔某2、张某3、王某2、王某3、李某2、杨某1、徐某1、陈某、周某、刘某2、朱某、李某3、华某、范某、黄某2、孙某2、马某、卢某1、洪某、单某、程某、李某4、丁某、杨某2、王某4、吴某、盛某、于某、李某5、李某6、孙某3、张某4、李某7、刘某3、宋某1的证言证实,因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标准,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黄某1给何某26000元,张某1给何某210000元,孙某1给何某210000元,张某2给曹静波10000元,宁某给何某22000元,李某1给李翠萍5000元,王某1给何某25000元,孔某1给何某26000元,孔某2给何某23000元,张某3给何某210000元,王某3的妻子王某2给何某210000元,杨某1的妻子李某2给何某210000元,徐某1给何某24000元,陈某通过周某给何某210000元,刘某2给赵金臣1000元,朱某给何某2的4000元,李某3给何某210000元,华某给何某27000元,范某给何某25000元,黄某2给何某2500元,孙某2给何某23000元,马某给何某25000元,卢某1给何某21000元,洪某给朱亚杰11000-12000元,单某给何某210000元,程某给何某27000元,李某4给何某24000元,丁某给何某21000元,杨某2给何某25000元,王某4给何某27000元,许某2给何某23000元,吴某给何某22000元,盛某给靳某9000元,于某给靳某8000元,李某5给何某28000元,李某6何某25000元,孙某3给何某26000元,张某4给何某23000元,李某7给何某23000元,刘某3和白长海一起给的何某216000元,宋某1给姚某10000元;
(5)注销户口证明证实,靳某、姚某已死亡的事实;
(6)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文件(龙煤双矿董发[2017]3号)及中共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辅业总公司东安辅业分公司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原双鸭山矿务局四方台煤矿于2005年破产重组为安泰煤矿,四方台服务公司归属安泰煤矿管理(集体企业),自主经营,独立管理,集体科级干部由服务公司任命。安泰煤矿于2017年政策性关闭,地面一切管理归属双矿公司煤矿辅业总公司东安辅业分公司。原四方台服务公司在2017年归属集成工贸公司所管;
(7)中共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双矿干部管理权限的说明证实,双矿公司干部管理按上级规定,干部管理权限为公司管理到处级干部,科级以下由基层党委任用管理,集成工贸的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归集成工贸公司任用管理;
(8)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调取证据清单及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何某2原是四方台矿服务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四方台服务公司(属集体企业)是四方台矿分党委,有权任命集体科级干部,所有提干任命文件由四方台矿服务公司保管。四方台矿服务公司在2017年归属到集成工贸有限公司交接过程中,没有发现何某2人事档案、集体干部任命表等任何信息;
(9)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证明证实,何某2在2005年至2012年末任四方台公司工资科长(公司属于留守状态),负责审核上报大集体职工退休档案工作;
(10)何某2的忏悔反思材料、事实材料证实,何某2对收受贿赂的事实、数额认可,并认罪、悔罪;
(11)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关于涉案款物情况报告、扣押(暂扣)决定书、清单、银行汇款回单证实,对何某2案件涉案款物21.65万元予以扣押(暂扣);
(12)双鸭山市尖山区监察委员会在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区社会保险分局调取的李某2、张某3、黄某1、张某1、孙某1、张某2、宁某、李某1、王某1、孔某1、孔某2、王某2、徐某1、陈某、刘某2、宋某1、盛某、于某、孙某2、李某6、黄某2、李某5、吴某、许某2、杨某2、丁某、卢某1、马某、朱某、李某3、范某、华某、程某、刘某3、张某4、孙某3、单某、李某4、李某7、洪某的退休档案证实,以上人员已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3)被告人何某2的户籍证明;
(14)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证实,我1981年参加工作在双鸭山矿务局四方台煤矿多种经营服务公司,2005年开始,经理是赵金臣,他管集体职工的档案,我负责人事,人事负责单位职工的退休。我在负责集体职工退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在审核上报我单位退休职工过程中,通过涂改职工工作档案的手段并给集成工贸公司工资科科长胡某某1送钱,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集体职工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每次给胡某某13000元-10000元钱不等,一般5000元钱的时候多,总共送给她4多万元。我第一次收好处费,是从2005年开始,最后一次是在2011年7-8月。收取的办理退休的人中,孙某2给我3000元,李某6通过她的爱人徐某2给我5000元,黄某2给我500元,李某5给我8000元,吴某通过艾丽英给我2000元,许某2给我3000元,王某4给我7000元,杨某2给我5000元,丁某给我1000元,卢某1给我1000元,马某给我5000元,朱某给我4000元,李某3给我10000元,范某给我5000元,华某给我7000元,程某给我7000元,刘某3只给我6000元,张某4给我3000元,孙某3给我6000元,单某给我10000元,李某4给我4000元,李某7给我3000元,洪某通过朱亚杰给我4000元,宋某1、盛某、于某每人给我3000元,李某2给我10000元,张某3给我10000元,黄某1给我6000元,张某1给我10000元,孙某1给我10000元,张某2通过曹静波给我6000元,宁某给我2000元,李某1给我5000元,王某1给我5000元,孔某1通过孔某2给我6000元,孔某2给我3000元,王某2给我10000元,徐某1给我4000元,陈某通过周某给我10000元,刘某2通过赵金臣给我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何某2作为双鸭山矿业集团四方台煤矿多种经营服务公司留守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6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1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何某2与胡某某1构成受贿共犯,经查,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两人存在共谋、分工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不予认定共同犯罪;关于何某2是否单独构成受贿罪,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2所在公司系国有公司或者被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不足以认定何某2具有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综上,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予以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胡某某1、何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胡某某1、何某2违法所得被全部追缴,可酌定从轻处罚。胡某某1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何某2的辩护人提出因中间人死亡无法核实的受贿数额不应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证言及档案证实且何某2均予以认可,因此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胡某某1、何某2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对胡某某1、何某2主动上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据此,根据胡某某1、何某2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
三、没收被告人胡某某1违法所得31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四、没收被告人何某2违法所得21.65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田佳莹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人民陪审员 王 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美华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