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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2刑初26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9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吉0112刑初262号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二部一组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哂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谷某某任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以帮助请托人李某承揽工程为名义,非法收受双阳区双阳水库管理中心职工李某4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调查期间,谷某某已将上述违法所得全部上缴。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作为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4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谷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谷某某认为其对事情性质认识不到位,认识到位后主动向纪委交待问题,请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旭认为,1.被告人谷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将违法所得全部上缴,也未给李某承揽工程、帮助其获得非法利益,恳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3.被告人谷某某有悔罪表现,无前科、系初犯,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建议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谷某某任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承揽工程为名义,非法收受李某4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长春市双阳区监委移送涉案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本案物证录音笔一只随案移送,该证物系李某的一支黑色sony牌录音笔。

2.长春市双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吉林省罚没和追缴款项票据。证实:被告人谷某某已将涉案赃款40万元人民币上缴中国共产党长春市双阳区纪律检查委员。

3.借款合同。证实:李某向周某于2017年5月25日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7年11月14日借款人民币60万元,于2018年1月15日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于2018年4月28日借款人民币48000元,于2018年5月6日借款人民币54000元。

4.关于成立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的批复。证实: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于2002年3月26日成立,所需人员从水利系统内部抽调。

5.长春市双阳区水利局委员会文件、关于谷某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2014年6月4日,谷某某被任命为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建设管理处负责人,主持工作。

6.长春市双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所更名并单独设立的批复。证实:长春市双阳区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为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有三项,其中包括负责双阳城区防洪工程管理、维修与养护;双阳城区防洪工程建设、制定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分年实施计划,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管理。

7.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证实:项目使用预算资金200万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需要招投标。

8.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谷某某的自然情况和无前科劣迹。

9.谷某某到案经过及在审查调查期间表现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谷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投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退还赃款,表示认罪认罚。

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谷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1000多万的郭家桥路段城市防洪工程,如果我想干,前期需要点运作费用40万,然后我向啤酒厂的周某借了40万,2分利,打了欠条。我按谷某某说的把钱送到御景一号车库门口,这40万现金是用黑色的塑料袋双层装着,一共4大捆,一捆10万,都是百元的,谷某某说让我回去等信儿,我就走了。这40万说是前期需要的费用,实际上干什么用了我也不知道,钱也没给我。在这次之前我跟谷某某说过,要是有什么活儿帮我联系,要是联系到活儿,不能让你白帮忙,他也说过有机会一定会帮我。2017年7、8月份,在郭家桥段城防工程开标前,谷某某让我再准备20万给市水利局建管处处长孙某送过去,我又向周某借了20万现金,跟谷某某一起去的长春,在长春市政府西侧工地口,把20万给了孙某。后来我没中标,给我拿回来10万元,说有10万元做费用已经花了。另外我找中介联系四家公司投标,花了30万。在杏树拦河闸项目,谷某某跟我要过2万块钱的项目评审费用,我是用档案袋装的。谷某某带我找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西征招标公司经理于淑杰,说把杏树河拦河闸这个工程交给我干,但是后来这个项目我也没干上。谷某某第二孩子满月时,我花了一万元买了一个金锁。2017年春节、五月节、八月节,我各送给谷某某一万元现金。另外我花了7000元给谷某某买过苹果手机。在欧亚一个男装店给谷某某会员卡里存过2万块钱。这68.7万元都是谷某某管我要的。我找谷某某往回要80万,他同意给65万,在大壕的谈话我录音了,录音我提供给办案人员。

11.证人全某证言。证实:我跟谷某某是一批上班的。2018年11月29日下午4点左右,我跟在谷某某一起见的李某,谷某某将车开到双阳区小河沿桥北侧的大坝上,和李某在车外面聊了一个多小时,我没下车也没听到他们谈什么,我们要走的时候,李某媳妇来了,他们仨又谈了一会儿。谷某某回去的时候说李某不讲究。李某之前到我们单位向谷某某要过几次钱,我不知道是什么钱。

12.证人周某证言。证实:我认识李某,我跟他之间有经济往来。2016年11月向我借40万;2017年向我借过20万,是分多次拿的;2017年5月25日借款5万元;2018年1月15日借款6万元;2018年4月28日借款4.8万元;2018年5月6日借款5.4万元。2017年11月14日,李某和宋美艳共同给我出了60万元的借款合同,把原来40万元和20万元的借款合同抽回去了。李某说是干工程资金周转用,我们约定借款利息2分,现金借的,到现在也没还给我。

13.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水利局建设管理处处长,我们处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城防工程项目的审批等工作。我认识谷某某,我们是上下级关系,在工作中接触认识的。谷某某逢年过节有时给我送点米送点菜,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也没有找过我帮他承揽相关的工程项目,因为这事我没有决定权,我们处只负责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监督,项目最终交给谁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谷某某没有给我送过20万。

1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长春市双阳区水利局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双阳区城区内防洪、排涝及防洪工程建设及维修等工作。2017年1月,李某和我见面时,说想干点工程,让我帮帮忙,我说行,看看吧,李某将一个黑色方便袋放我车后排座,说就这么点意思然后走了,我打开方便袋一看是人民币现金,一共是4大捆,面值都是100元的,一共是40万元。后来由于招投标程序严格,我也没帮上,李某没有在城防管理处干过活儿。2018年11月,李某向我要过钱,我没有返还给他。我深感不安,认罪自首。我没有和李某一起送过孙某20万元。

15.录音资料,存储于黑色sony牌录音笔。证实:李某向被告人谷某某要钱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谷某某对证人李某证言有异议,认为我没有给李某打电话,也没有说工程怎么回事;对证人周某证言有意见,认为他们之间的交往过程我不清楚。被告人辩护人对借款合同有意见,认为40万元我们认可,但是40万元的来源与本案没有太大关系。被告人谷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且相互佐证,故对上述证据中能相互佐证部分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并积极预缴罚金,认罪认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谷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谷某某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人民币依法收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崔澜馨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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