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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3刑初72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7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辽0103刑初723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8]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某及其辩护人杨霁、罗志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蔺某被告人蔺某于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在担任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微机录入员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能够查询地税系统相关数据的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为高某、王某查询税务系统中房屋评估价格,收取高某、王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7,900元。蔺某在从事公务过程中,违规查询地税系统内部信息,伪造税收缴款书和完税情况证明,致使一处房产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登记。

1、被告人蔺某于2016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查询房屋评估价格及需要缴纳契税金额等内部信息,联系制作假证人员伪造税收缴款书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1号征税专用章,自行伪造了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将上述物品提供给高某,高某在伪造的税收缴款书和契税完税证明上加盖伪造的征税专用章之后,利用这些伪造材料,使一处房产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登记。期间,蔺某共收取高某贿赂款人民币133,000元。

2、被告人蔺某于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违规查询地税系统内的房屋评估价格等内部信息,王某利用上述信息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蔺某以银行存款和转账的方式收取王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4,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蔺某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并全部返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蔺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辽宁省罚没款收据,蔺某工作岗责有关情况的说明、保密承诺书、劳动合同书、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表、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无征收档案记录证明等,证人高某、王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蔺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蔺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蔺某全部返赃,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蔺某认罪悔罪,其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蔺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蔺某的返赃款人民币237,9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云

人民陪审员  赵跃洲

人民陪审员  杜宜卓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鑫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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