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辽0681刑初383号滥用职权、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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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滥用职权 受贿
案号 (2019)辽0681刑初383号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9)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姗姗、代理检察员高清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铁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帮助铁岭市财京投资有限公司完成2011年、2012年业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713073015.32元(以下无特别说明的均指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为帮助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完成2011年业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90384521.50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间,铁岭市人民政府与北京京润蓝筹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京公司)。财京公司成立后,与铁岭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财京公司负责铁岭新区土地一级开发,铁岭市政府将该范围内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拨付给财京公司用于土地一级开发。2011年,财京公司通过资产重组上市,根据证监会要求,财京公司作出业绩承诺,2011年需完成业绩6.3亿元,2012年需完成业绩6.8亿元。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2011年业绩,时任铁岭市副市长郭某(已判刑)与财京公司串通,决定将已于2009年以7.29亿元出让给香港恒基兆业集团的莲花湖东三宗土地出让金拨付给财京公司,但因该三宗土地不属于与财京公司合作协议约定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郭某决定采取调整新区总体规划、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该三宗土地的出让金拨付给财京公司充顶业绩。在2011年11月8日铁岭市规划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审议共计18个议题后郭某便要求时任铁岭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吴某(另案处理)伪造规委会会议纪要,将调入莲花湖东三宗土地至新区总体规划加入到规委会会议纪要中。吴某按照郭某要求,安排铁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伪造两份规委会会议纪要。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调入莲花湖东三宗土地至新区总体规划未经省政府审批且已经挂牌出让,该三宗土地不属于上述合作协议约定的财京公司土地一级开发范围,调入土地的目的是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业绩的情况下,仍然伪造了两份规委会会议纪要。之后,财京公司持伪造的会议纪要与国土相关部门签订调入莲花湖东三宗土地的补充协议,并将该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提供给铁岭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土地出让金,铁岭市财政局将已经收取的莲花湖东三宗土地的出让金拨付给财京公司6.81亿余元。财京公司收到该款后,向铁岭新区管委会支付2亿元调入土地开发成本和39788235.0O元征地补偿款,实得款441918310.00元。
经鉴定,为财京公司完成2011年业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90384521.50元。
(二)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2012年业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22688493.82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底,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2012年业绩,郭某召集财政、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开会,决定采取“自卖自买”方式出让铁岭市新城区环保局西侧两宗土地,由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的园林处成立湿地公司摘牌购地,由财政部门提供摘牌资金,以便按照合作协议将土地出让金拨付给财京公司充顶业绩。同时,郭治蠢要求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按照财京公司需要完成的6亿余元业绩倒推计算土地出让价格和容积率,并在会议上确定了该两宗土地的容积率为6.0。时任铁岭市规划局局长吴某参会后在明知以“自卖自买”方式出让环保局西侧两宗土地是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2012年业绩的情况下,仍按照郭某要求,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相关规定,授意时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被告人王某按照郭某要求的容积率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被告人王某安排铁岭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出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容积率为5.7-6.0的环保局西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吴某签字审批后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根据该容积率以6.79亿元的价格将土地挂牌出让,2012年12月31日,铁岭市园林处代替正在注册中的湿地公司摘得铁岭市环保局西侧两宗土地。2012年至2014年,铁岭市财政局将已收缴的6.79亿元土地出让金,陆续拨付给财京公司6.4亿余元,作为财京公司的业绩收入。因上述两宗土地无立项及开发建设规划而闲置,2017年5月26日被铁岭市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
经鉴定,为财京公司完成2012年业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22688493.82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铁岭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杨某2等六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杨某22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期间,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2为请求被告人王某帮忙尽快办理其公司开发项目的规划手续,给予被告人王某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王某1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期间,铁岭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人王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开发项目规划上提供的帮助,并希望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以后开发的项目上继续给予照顾,给予被告人王某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三)收受杨某31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期间,博润澜庭项目工程部部长杨某3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开发项目规划上提供的帮助,并希望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以后开发的项目上继续给予照顾,给予被告人王某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四)收受陈某2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期间,铁岭市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为请求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开发项目的规划上提供帮助,给予被告人王某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五)收受伞宏1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期间,铁岭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伞宏为请求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开发项目的规划验收上提供帮助,给予被告人王某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六)收受康某1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期间,铁岭市职工医院院长康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在职工医院项目的规划验收上提供帮助,给予被告人王某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有自首情节,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是从犯,且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建议对其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是从犯,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铁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帮助财京公司完成2011年、2012年业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713073015.3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为帮助铁岭财京公司完成2011年业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90384521.50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铁岭市人民政府与北京京润蓝筹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财京公司。后财京公司与铁岭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财京公司负责铁岭新区土地一级开发,铁岭市政府将该范围内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后拨付给财京公司用于土地一级开发。2011年,财京公司通过资产重组上市,根据证监会要求,财京公司承诺2011年完成业绩6.3亿元,2012年完成业绩6.8亿元。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2011年业绩,时任铁岭市副市长郭某与财京公司串通,决定将已于2009年以7.29亿元出让给香港恒基兆业集团的莲花湖东三宗土地出让金拨付给财京公司。因该三宗土地不属于与财京公司合作协议约定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郭某决定通过调整新区总体规划、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该三宗土地的出让金拨付给财京公司充顶业绩。2011年11月8日,铁岭市规划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审议18个议题后,郭某要求时任铁岭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吴某伪造规委会会议纪要,将调入莲花湖东三宗土地至新区总体规划加入到规委会会议纪要中。吴某按照郭某要求,安排铁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伪造两份规委会会议纪要。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调入莲花湖东三宗土地至新区总体规划未经省政府审批且已经挂牌出让,该三宗土地不属于上述合作协议约定的财京公司土地一级开发范围,调入土地的目的是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业绩的情况下,仍伪造了两份规委会会议纪要。之后,财京公司持伪造的会议纪要与国土相关部门签订调入莲花湖东三宗土地的补充协议,并将该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提供给铁岭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土地出让金,铁岭市财政局将已经收取的莲花湖东三宗土地的出让金6.81亿余元拨付给财京公司。财京公司收款后,支付铁岭新区管委会调入土地开发成本2亿元和征地补偿款39788235元,实得441918310元。
经鉴定,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2011年业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90384521.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干部任免审批表、履历表、铁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2.铁岭市财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合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框架协议书、铁岭市凡河新区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开发合作书。
4.铁岭市规划局关于对铁岭市饭盒新城区建设用地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铁岭市文件稿、批复、公文审核处理单。
5.2011年铁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会议纪要、文件审核处理单。
6.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承诺函。
7.土地挂牌卷宗摘要。
8.财京公司关于协调拨付土地出让金的请示、市级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明细账、进账单。
9财京公司情况说明、账目明细。
10.铁岭市土地储备中心情况说明。
11.司法鉴定意见书。
12.证人吴某、赵某1、孙某1、韩某、胡某、郭某、潘某、张某1、李某、赵某2、孟某、吕某证言。
13.被告人王某供述。
(二)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2012年业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22688493.82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底,郭某召集财政、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开会,决定采取“自卖自买”方式出让铁岭市新城区环保局西侧两宗土地,由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的园林处成立湿地公司摘牌购地,由财政部门提供摘牌资金,以便按照合作协议将土地出让金拨付给财京公司充顶业绩。同时,郭治蠢要求国土、规划部门按照财京公司需要完成的6亿余元业绩倒推计算土地出让价格和容积率,并在会议上确定了该两宗土地的容积率为6.0。时任铁岭市规划局局长吴某参会后在明知以“自卖自买”方式出让环保局西侧两宗土地是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2012年业绩的情况下,仍按照郭某要求,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相关规定,授意时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被告人王某按照郭某要求的容积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被告人王某安排铁岭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出明显不符合实际容积率为5.7-6.0的环保局西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吴某签字审批后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根据该容积率以6.79亿元的价格将土地挂牌出让。2012年12月31日,铁岭市园林处代替正在注册中的湿地公司摘得铁岭市环保局西侧两宗土地。2012年至2014年,铁岭市财政局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金6.4亿余元陆续拨付给财京公司,作为财京公司的业绩收入。上述两宗土地因无立项及开发建设规划而闲置,2017年5月26日被铁岭市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
经鉴定,为帮助财京公司完成2012年业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22688493.8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铁岭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审批表、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2.湿地公司工商注册材料。
3.铁岭市环保局西侧两宗土地挂牌卷宗摘要、关于湿地公司摘得土地出让金的说明。
4.市级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明细账、进账单、账目明细。
5.铁岭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合同解除协议。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证人杨某1、张某2、张某3、常某、刘某、吴某、赵某1、孙某1、韩某、胡某、郭某、潘某、张某1、李某、赵某2、孟某、吕某证言。
8.被告人王某供述。
二、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铁岭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杨某2等六人贿赂,共计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杨某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期间,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2为请求被告人王某帮忙尽快办理其公司开发项目的规划手续,给予被告人王某2万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王某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期间,铁岭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人王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开发项目规划上提供的帮助,并希望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以后开发的项目上继续给予照顾,给予被告人王某1万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三)收受杨某3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期间,博润澜庭项目工程部部长杨某3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开发项目规划上提供的帮助,并希望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以后开发的项目上继续给予照顾,给予被告人王某1万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四)收受陈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期间,铁岭市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为请求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开发项目的规划上提供帮助,给予被告人王某2万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五)收受伞宏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期间,铁岭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伞宏为请求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开发项目的规划验收上提供帮助,给予被告人王某1万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六)收受康某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担任铁岭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期间,铁岭市职工医院院长康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在职工医院项目的规划验收上提供帮助,给予被告人王某1万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以上罪行。丹东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扣押清单。
3.铁岭新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身审批表、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审批表、铁岭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4.金鼎观澜项目材料、天水嘉苑项目材料、博润澜庭项目材料、金融街项目材料、职工医院项目材料。
5.公司章程、任职证明、铁岭职工医院股份制合作协议书。
6.证人杨某2、杨某3、陈某、伞宏、康某、王某、高某证言。
7.被告人王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对其犯滥用职权罪可减轻处罚,对其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应当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留置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志飞
人民陪审员 毛秀艳
人民陪审员 唐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清华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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