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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11刑初78号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3 阅读次数:

案由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受贿     

案号    (2019)辽0311刑初78号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鞍千检公诉刑诉[20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文、曹某、于某辉、张某犯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嘉暄、王樱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孟洪丽、何金,被告人刘某文及其辩护人吕洪斌、常栩,被告人曹某、于某辉、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被告人谢某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我市具体执行标准为:增量房(一手房)、存量房(二手房)承受方(买方)需按房产面积、家庭拥有套数,缴纳全额1%-4%不等的契税。存量房(二手房)转让方(卖方)房产年限不满2年的,增值税需缴纳全额5.6%,超过两年(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转让年限不满5年的,个人所得税需缴纳全额1%;超过5年(含5年)的且唯一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非唯一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需缴纳全额1%。2018年9月末,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汤岗子分中心税务征收窗口成立,被告人谢某担任不动产契税征收窗口的审核员,负责审核客户房产登记年限等信息,确定客户需缴纳的税种和税额,完成房产交易环节的征收审核工作,2018年12月14日调离审核员岗位。被告人谢某熟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产部门只审核契税税票,并不审核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大税)的情况下,分别与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被告人刘某文、鞍山市铁东区天邦置业房屋中介所经营者被告人曹某、鞍山市铁西区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合伙人被告人于某辉、鞍山市铁西区飞龙房屋中介所合伙人被告人张某相互勾结,告知被告人刘某文、于某辉、张某等人除正常收取全额契税外,需收取大税的40%作为好处费,双方同意。被告人刘某文、于某辉、张某等人为获利,积极联系房产交易不足两年的客户,自行决定按大税总额的50%-60%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自留大税的10%-15%后,再将全额契税和大税的40%支付给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收到款项后,利用对工作环境、业务的熟悉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工作区,擅自独立完成审核、信息录入、收款并开具契税发票等需要多岗才能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利用审核员权限钻征收漏洞,人为操作电脑系统,将房屋登记年限不满2年的或超过2年不足5年的改为5年以上,系统审核通过后客户不再缴纳全额5.6%的增值税、1%的个人所得税,只需要缴纳全额契税,将全额契税正常征收,大税的40%据为己有。

另查,2018年11月24日,鞍山中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刘某1为千山区中骏汤泉香墅小区的业主王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人谢某告诉刘某1该房产交易需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12万余元,但他可以帮忙办理减免税款,但是需要65000元的好处,刘某1同意。被告人谢某只收取了该房屋交易的契税27669.91元,刘某1另外给谢某个人65000元,谢某将该款据为己有。该笔业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3416.66元。

(二)被告人刘某文、被告人曹某构成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被告人刘某文在办理税款征收业务中与被告人谢某相识,在频繁的业务办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文和谢某达成减免税款共识,被告人刘某文有意告知鞍山市铁东区天邦置业房屋中介所经营者被告人曹某有需要缴纳大税客户,可以帮忙减免,按减免税款的50%给他,被告人曹某同意后,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资料,并按大税总额的60%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被告人曹某将收取大税自留总额的10%后将余款转交给被告人刘某文,被告人刘某文再自留10%后交给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收到被告人刘某文提供的客户所需材料和款项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以上,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上缴了全额契税外,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文利用被告人曹某联系需缴纳大额客户后通过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36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被告人曹某自办5户(王某16、薛某、彭某1、湛某、佟某),少交税款59868.44元外,还为菠萝地产经理李某3办理8户(钰博房产中介经理盛某1户<张某3>;李某3自办7户<代某、张某2、于某4、王某6、程某、崔某3、王某5>),少交税款76310.01元;为517不动产经纪人阎某办理10户(鞍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尹某办理4户<刘某8、董某4、吴某2、巴某>;自办6户<高某、齐某2、朱某、刘某32户、王某12>),少交税款126191.52元;为鞍山顺缘房屋中介经营者施某办理4户(汇居房产服务中心业务员张某5办理1户<胡某1>;深宝房屋中介店长项某办理1户<姜某1>;自办2户<黄某、洪某>),少交税款38092.98元;为家伴侣地产经理田某2办理2户(王某2、崔某4),少交税款28521.22元;为鼎鑫房产中介经理赵某2办理2户(董某2、蒋某),少交税款31701.24元;为石榴地产经理林某办理1户(张某12),少交税款10843.16元;为517不动产幸福里店经理孙某1办理4户(郭某1、张某1刘某7、张某1),少交税款105322.94元;被告人曹某自办5户(王某16、薛某、彭某1、湛某、佟某),少交税款59868.44元。被告人谢某、刘某文、曹某的上述共同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476851.52元,按约定比例,被告人谢某非法收受贿赂190740.61元,被告人刘某文、曹某各非法获利47685.15元。

另查,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曹某受理客户姜某2购买铁西区口两个商业门市房的交易材料后,与被告人刘某文商量,决定收取过户费用265000元(包括手续费和税费)。按规定该交易应当缴纳增值税431939.60元,个人所得税204320.88元,契税75634.68元,共计711895.16元。姜某2妻子韩某5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2日分别转款100000元、165000元,合计265000元至被告人曹某邮政储蓄卡。被告人曹某收到款项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2日分别转款30000元、170000元,合计200000元至刘某文中国银行储蓄卡。被告人刘某文收到款项后,于2018年12月22日转账160000元至谢某兴业银行储蓄卡。被告人谢某收到款项后,只代缴了姜某2契税79335元(按应缴契税多缴3700.32元),剩余的80665元据为己有。该笔业务的办理,使国家税款流失636260.48元,被告人谢某非法收受贿赂80665元,被告人刘某文非法获利40000元,被告人曹某非法获利6500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文主动上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曹某主动上缴赃款112685元。

(三)被告人于某辉构成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铁西区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合伙人于某辉(与其姐姐于某1共同经营)在办理房产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与谢某相识。2018年11月,二人在房产大厅聊天过程中,谢某告诉于某辉房产交易没过两年的,他能帮省点钱,按全额契税和应缴大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总和)的40%给他,双方同意。之后于某辉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并按大税总额的55%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于某辉将收取大税自留总额的15%后将余款交给谢某。谢某收到于某辉提供的款项及客户提供的房证、身份证、结婚证等必备材料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同时上缴了全额契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于某辉通过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25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除于某辉自办4户(李某1、苗某、罗某、韩某1),少交税款25741.74元外,还为庚硕置业员工王某7办理1户(刘某4),少交税款8475.18元;鞍山市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赵某31户(牛某),少交税款11729.74元;鞍山市宏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王某88户(齐某1、腾某1、李某4、张某8、李某13<2户>、曲某、张某9),少交款77949.27元;汇居房产中介合伙人张某7、张某54户(田某3、石某、李某5、李某10),少交税款32290.33元;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经营者吴某11户(彭某2),少交税款18937.14元;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者于某1、合伙人于某25户(赵某4、耿某、宁某、韩某4、苏某),少交税款56636.11元;隆呈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61户(黄某),少交税款45154元。于某辉的行为,使国家税款流失总计276913.51元,其中按免征税款总额的40%计算,谢某将110765.40元据为己有;按免征税款总额的15%计算,于某辉非法获利41537.03元。

2019年7月9日,于某辉主动上缴赃款41537元。

(四)被告人张某构成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铁西区飞龙房屋中介所经营者张某(与其爱人王某共同经营)在办理房产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与谢某相识,2018年11月,张某电话询问谢某能不能减免税款,谢某说办不了,过几天,谢某给张某打电话说,减税的事能办,并告诉按全额契税和应缴大税(指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总额)的40%收取,双方同意。之后张某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并向客户收取大税总额的55%和全额契税,张某将收取大税自留总额的15%后将余款交给谢某。谢某收到张某提供的客户所需材料和款项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以上,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同时上缴了全额契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张某通过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11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顺缘房产中介经营者施某除为徐某1办理1户外,为深宝房屋中介店长项某办理3户(董某1、王某13、李某2);为鞍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赵某1办理1户(刘某10);为汇居房产中介合伙人张某5办理1户(许某),少交税款109228.95元。还为个人中介任某办理1户(马某1);张某本人自办4户(赵某5、乔某、周某3、山某)。张某的行为,使国家税款流失总计185594.70元,其中按免征税款总额的40%计算,谢某将74237.88元据为己有;按免征税款总额的15%计算,张某非法获利27839.21元。

2019年7月9日,张某主动上缴赃款27839元。

综上,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非法办理免征税款业务142笔,使国家税款流失2438884.37元,其中增值税及附加税1800702.68元,个人所得税638181.69元。被告人谢某收受贿赂521408.89元。

被告人谢某与被告人刘某文、被告人曹某、被告人于某辉、被告人张某、刘某1相互勾结,非法为刘某文、曹某办理38户,使国家税款流失1113112元,刘某文非法获利87685.15元,曹某非法获利112685.15元;非法为于某辉办理25户,使国家税款流失276913.51元,于某辉非法获利41537.03元;非法为张某办理11户,使国家税款流失185594.70元,张某非法获利27839.21元;非法为刘某1办理1户,使国家税款流失123416.66元,刘某1非法获利2万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作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故意实施不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从中索取好处费,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文、于某辉、张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谢某合谋,采用非法减免房屋交易中应征收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手段,少征税款,并向谢某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刘某文向谢某行贿,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是找其办事的人主动提出给其好处,其认罪悔罪并补缴了部分税款。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主动到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谢某积极补缴税款,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谢某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且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刘某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刘某文只是在谢某和曹某之间牵线搭桥,主观上是为了获取人情利益,利用为两人代为转送行贿款的便利实施了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属介绍贿赂行为。2、刘某文在立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3、刘某文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愿意返赃并缴纳罚金。4、刘某文是介绍贿赂人,其在被追诉前(立案前),在监委询问时已经主动向监委交代犯罪事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于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谢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受贿的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我市具体执行标准为:增量房(一手房)、存量房(二手房)承受方(买方)需按房产面积、家庭拥有套数,缴纳全额1%-4%不等的契税。存量房(二手房)转让方(卖方)房产年限不满2年的,增值税需缴纳全额5.6%,超过两年(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转让年限不满5年的,个人所得税需缴纳全额1%;超过5年(含5年)且唯一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非唯一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需缴纳全额1%。2018年9月末,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汤岗子分中心税务征收窗口成立,谢某担任不动产契税征收窗口的审核员,负责审核客户房产登记年限等信息,确定客户需缴纳的税种和税额,完成房产交易环节的征收审核工作,2018年12月14日调离审核员岗位。谢某熟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产部门只审核契税税票,并不审核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大税)的情况下,分别与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刘某文、铁东区天邦置业房屋中介所经营者曹某、铁西区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合伙人于某辉、铁西区飞龙房屋中介所合伙人张某相互勾结,告知刘某文、于某辉、张某等人除正常收取全额契税外,需收取大税的40%作为好处费,双方同意。刘某文、于某辉、张某等人为获利,积极联系房产交易不足两年的客户,自行决定按大税总额的50%-60%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自留大税的10%-15%后,再将全额契税和大税的40%支付给谢某。谢某收到款项后,利用对工作环境、业务的熟悉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工作区,擅自独立完成审核、信息录入、收款并开具契税发票等需要多岗才能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利用审核员权限钻征收漏洞,人为操作电脑系统,将房屋登记年限不满2年的或超过2年不足5年的改为5年以上,系统审核通过后客户不再缴纳全额5.6%的增值税、1%的个人所得税,只需要缴纳全额契税,将全额契税正常征收,大税的40%据为己有。

另查,2018年11月24日,鞍山中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刘某1为千山区中骏汤泉香墅小区的业主王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谢某告诉刘某1该房产交易需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12万余元,但他可以帮忙办理减免税款,但是需要65000元的好处,刘某1同意。谢某只收取了该房屋交易的契税27669.91元,刘某1另外给谢某个人65000元,谢某将该款据为己有。该笔业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3416.66元。

(二)被告人刘某文、曹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刘某文在办理税款征收业务中与谢某相识,在频繁的业务办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刘某文和谢某达成减免税款共识,刘某文有意告知鞍山市铁东区天邦置业房屋中介所经营者曹某有需要缴纳大税客户,可以帮忙减免,按减免税款的50%给他,曹某同意后,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资料,并按大税总额的60%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曹某自留收取大税总额的10%后将余款转交给刘某文,刘某文再自留10%后交给谢某。谢某收到刘某文提供的客户所交材料和款项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以上,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上缴了全额契税外,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刘某文利用曹某联系需缴纳大额客户后通过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36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曹某自办5户(王某4、薛某、彭某1、湛某、佟某),少交税款59868.44元外,还为菠萝地产经理李某3办理8户(钰博房产中介经理盛某1户<张某3>;李某3自办7户<代某、张某2、于某4、王某6、程某、崔某3、王某5>),少交税款76310.01元;为517不动产经纪人阎某办理10户(鞍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尹某办理4户<刘某8、董某4、吴某2、巴某>;自办6户<高某、齐某2、朱某、刘某32户、王某12>),少交税款126191.52元;为鞍山顺缘房屋中介经营者施某办理4户(汇居房产服务中心业务员张某5办理1户<胡某1>;深宝房屋中介店长项某办理1户<姜某1>;自办2户<黄某、洪某>),少交税款38092.98元;为家伴侣地产经理田某2办理2户(王某2、崔某4),少交税款28521.22元;为鼎鑫房产中介经理赵某2办理2户(董某2、蒋某),少交税款31701.24元;为石榴地产经理林某办理1户(张某12),少交税款10843.16元;为517不动产幸福里店经理孙某1办理4户(郭某1、张某1、刘某7、张某1),少交税款105322.94元;曹某自办5户(王某16、薛某、彭某1、湛某、佟某),少交税款59868.44元。谢某、刘某文、曹某的上述共同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476851.52元,按约定比例,谢某非法收受贿赂190740.61元,刘某文、曹某各非法获利47685.15元。

另查,2018年12月下旬,曹某受理客户姜某2购买鞍山市铁西区口两个商业门市房的交易材料后,与刘某文商量,决定收取过户费用265000元(包括手续费和税费)。按规定该交易应当缴纳增值税431939.60元,个人所得税204320.88元,契税75634.68元,共计711895.16元。姜某2妻子韩某5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2日分别转款100000元、165000元,合计265000元至曹某邮政储蓄卡。曹某收到款项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2日分别转款30000元、170000元,合计200000元至刘某文中国银行储蓄卡。刘某文收到款项后,于2018年12月22日转账160000元至谢某兴业银行储蓄卡。谢某收到款项后,只代缴了姜某2契税79335元(按应缴契税多缴3700.32元),剩余的80665元据为己有。该笔业务的办理,使国家税款流失636260.48元,谢某非法收受贿赂80665元,刘某文非法获利40000元,曹某非法获利65000元。

2019年7月9日,刘某文主动上缴赃款20000元,曹某主动上缴赃款112685元。

(三)被告人于某辉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鞍山市铁西区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合伙人被告人于某辉(与其姐姐于某1共同经营)在办理房产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与被告人谢某相识。2018年11月,二人在房产大厅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告诉被告人于某辉房产交易没过两年的,他能帮省点钱,按全额契税和应缴大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总和)的40%给他,双方同意。之后被告人于某辉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并按大税总额的55%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被告人于某辉自留收取大税总额的15%后将余款交给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收到被告人于某辉提供的款项及客户提供的房证、身份证、结婚证等必备材料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同时上缴了全额契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于某辉通过被告人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25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除被告人于某辉自办4户(李某1、苗某、罗某、韩某1),少交税款25741.74元外,还为庚硕置业员工王某7办理1户(刘某4),少交税款8475.18元;鞍山市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赵某31户(牛某),少交税款11729.74元;鞍山市宏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王某88户(齐某1、腾某1、李某4、张某8、李某13<2户>、曲某、张某9),少交款77949.27元;汇居房产中介合伙人张某7、张某54户(田某3、石某、李某5、李某10),少交税款32290.33元;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经营者吴某11户(彭某2),少交税款18937.14元;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者于某1、合伙人于某25户(赵某4、耿某、宁某、韩某4、苏某),少交税款56636.11元;隆呈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61户(黄某),少交税款45154元。被告人于某辉的行为,使国家税款流失总计276913.51元,其中按免征税款总额的40%计算,被告人谢某将110765.40元据为己有;按免征税款总额的15%计算,被告人于某辉非法获利41537.03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于某辉主动上缴赃款41537元。

(四)被告人张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鞍山市铁西区飞龙房屋中介所经营者被告人张某(与其爱人王某共同经营)在办理房产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与被告人谢某相识,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电话询问被告人谢某能不能减免税款,谢某说办不了,过几天,被告人谢某给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说,减税的事能办,并告诉按全额契税和应缴大税(指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总额)的40%收取,双方同意。之后被告人张某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并向客户收取大税总额的55%和全额契税,被告人张某自留收取大税总额的15%后将余款交给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收到被告人张某提供的客户所需材料和款项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以上,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同时上缴了全额契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告人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11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顺缘房产中介经营者施某除为徐某1办理1户外,为深宝房屋中介店长项某办理3户(董某1、王某13、李某2);为鞍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赵某1办理1户(刘某10);为汇居房产中介合伙人张某5办理1户(许某),少交税款109228.95元。还为个人中介任某办理1户(马某1);张某本人自办4户(赵某5、乔某、周某3、山某)。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使国家税款流失总计人民币185594.70元,其中按免征税款总额的40%计算,被告人谢某将74237.88元据为己有;按免征税款总额的15%计算,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27839.21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上缴赃款27839元。

综上,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非法办理免征税款业务142笔,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2438884.37元,其中增值税及附加税人民币1800702.68元,个人所得税人民币638181.69元。被告人谢某收受贿赂人民币521408.89元。

被告人谢某与被告人刘某文、曹某、于某辉、张某及刘某1相互勾结,非法为被告人刘某文、曹某办理38户,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113112元,被告人刘某文非法获利人民币87685.15元,被告人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2685.15元;非法为被告人于某辉办理25户,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276913.51元,被告人于某辉非法获利人民币41537.03元;非法为被告人张某办理11户,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85594.70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7839.21元;非法为刘某1办理1户,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23416.66元,刘某1非法获利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房产中介人员,主要业务是代办房屋过户手续,也包括交税。我给客户交税有一个不是正常办理的,是省税的,是熙金中介的刘某2给我的一个客户,客户叫什么我记不住了。刘某2的客户我让飞龙中介的张某帮着办的。张某告诉我说能省大税,也不用排队,如果有客户就给他介绍。房子没过两年过户交的税我们行内都叫大税。刘某2介绍给我的这笔业务我收了张某100元左右的代办费,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张某和我说过,去千山区交税能省税,不用排号。张某找的谁,怎么办的我不清楚。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辽宁熙金房产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我从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为客户买卖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包括看房,谈价,协议,办手续,缴税款等一条龙的服务。

我认识马某1,2018年年底的时候他找过我卖一个房子,办手续都是我给处理的。马某1是卖家,买家叫杨某1。贷款手续都是我亲自跑的,我带着买卖双方去的。因为办理过户缴税手续太慢了,我就把过户手续这个事交给了铁西房产交易大厅的房屋中介任某大姐。我给了任某100元,然后我把买卖双方介绍给了任某,我和买卖双方之间没有涉及少缴税款的问题。

3、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鞍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职员。在办理房屋过户缴税过程中,我存在为客户减免税款的情况。我减免的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是顺缘中介的法人施某给我办的。2019年1月份,我去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大厅遇见施某,我的客户需要交的税款比较多,我就问施某能不能想办法减免点税款。施某说能,就这样我把客户的资料和2万元钱给施某了,过了4天左右,施某把客户资料和税票给我了,交完税剩了200元,施某一起给我了。我的客户是买方交税,买方叫刘某10,我收了刘某102.3万元,给施某2万元,交了1600元的土地出让金,80元工本费,给公司200元,剩下1320元我自己留下了。

4、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买的房子,面积是146平左右。我买的住房是我的唯一住房。卖方也是他的唯一住宅。交税是我朋友宋某4找的飞龙中介办理的,联系人是张某。我把税款2.1万元用浦发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交给宋某4,宋某4和中介是怎么联系的我就不清楚了。买卖房屋转籍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和卖方约定是我们买方出。我不清楚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应当交多少税费和其他费用。我没有去过汤岗子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22日买的房子,在凯兴富力城,88平方米。这是我买的首套房。我购买的房子是2013年的房子。我买房子都是中介公司给我办的手续,我在铁西虹桥下面找的中介公司,具体什么名字我忘了。我跟卖方约定好我们各自承担各自的税款,卖方有大税,我只需要承担我总房款1%的税款。我给中介2500元的税费,200元的跑腿费,中介公司帮我跑所有的手续,我什么也不用管。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去过虹桥下面的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也去过千山西路的一个综合办事处。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补缴过15671.29元税款。

6、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29号买的房子,地址在鞍山市铁东区,面积是104.2平。卖方卖给我的不是唯一住房,是第二套。我买的房屋也是第二套。我买的房子是我表弟马某1找的位于双山的熙金房屋中介公司,和我联系的叫刘某9。办理房屋转籍的费用都是我出的,我爱人王某14从工商银行卡取的现金交给中介刘某9,一共是4万多元,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以银行取款记录为准。我没有和中介公司谈过付多少中介费。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补缴过税款8596.5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7、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29日卖过住宅,地址在鞍山市铁东区,面积是104.2平。我卖的房子是第二套住房,买房的人叫杨某1。我卖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房屋中介公司。我认识干房屋中介的刘某9,我把刘某9介绍给杨某1,具体事项是他们之间谈的。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我作为房屋出让方,没有缴纳过税款,所有的费用都是杨某1承担的。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补缴过税款8596.5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8、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31日把房子卖给我老女儿周某3,房子的地址在立山区北出口,是回迁房,87平方米。我卖的房子是我的唯一住房,也是她的首套房,是2018年下的房产证。我卖房子办理的各项手续,都是飞龙中介公司给我办的。中介公司负责人叫张某。我图省事,就找了个中介公司,我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中介公司8000元现金,我亲手交给了张某。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就去过虹桥下面的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是张某的媳妇带我去办的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补缴过税款9055元。

9、证人山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买了一套房屋,原房主是韩某2。该房产位于沙河北出口回迁小区,面积是75.64平。在办理过户缴税等手续时,原房主跟我说认识飞龙中介,中介是夫妻两个人,男的叫张某。张某跟我说需要4800元的税款钱,还有额外的中介费200元。具体都是什么税种,每个税种都需要缴纳多少钱,他没跟我说。我购买的房屋是我名下的第二套房产。我买的这套房产应该是刚刚办理的房产证。我不知道买卖2年内的房产需要缴纳大税,中介也没跟我说。我是以现金形式给的张某5000元,张某的爱人带我们去的高新区办理过户。我们把税款钱给了张某,张某负责的缴税。大概过了十天左右,张某打电话说房产证下来了,我去他店里取的税票和取证单,然后取的房产证。我没有去过汤岗子的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我母亲腾某2在2019年1月份买过住宅,买房手续我帮着办的。房子地址在旧堡高层,91.37平。我母亲名下还有一套房屋。我们与卖方约定所有税费都由我们承担。我办理各项手续找了鞍山飞龙房产中介,所有手续都是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给我办的。费用是张某给我算的,11000元税费,300元中介费,他说多少钱我就给了他多少钱。2019年1月14日,我在铁西虹桥下面的建设银行取的现金给张某的爱人,她又把现金存在她的建行卡里,她没让我直接卡对卡转账。我母亲交完税费之后张某给了我一张2576.64元的契税发票。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过汤岗子的房屋交易中心。

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鞍山市中骏物业有限公司任客服主管。王某1于2018年11月份在汤泉香墅小区买的住宅,房屋过户手续是我帮着办的。

我在2018年11月中旬的时候到千山区汤岗子镇的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汤岗子分中心去问办理房屋过户的流程,我问了纳税窗口的工作人员,姓谢,他从纳税窗口出来,在办事大厅里看了我带去的资料,说我办的这套住宅缴税需要不少钱,我能给你省点,你办不办。我说我过后再和你沟通,再定办不办。当时大厅里没人。他给我留了电话,之后我给他转钱的时候知道他叫谢某。我过了一个礼拜左右给谢某打电话,说准备办。谢某告诉我缴税一共需要11万多,我能给你省几万块钱。我问过别的中介,大概知道交税得10多万元。我告诉王某1缴税需要11万多元,王某1给我转了12万元。王某1给我转完钱,我给谢某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办。谢某让我等他电话。2018年11月24日周六,谢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汤岗子大厅交税,我去汤岗子大厅,就谢某一个人在,谢某让我先刷卡,刷完卡给谢某拿6.5万元现金。我先刷卡交了27669.91元,交完钱之后谢某给我几张单子,其中有一张是税票,当时谢某就和我要钱,我没给他。第二天,也就是2018年11月25日,谢某又打电话跟我要钱,给了我兴业银行的卡号,我就去建行取钱,分7笔共取了6.5万元的现金,在四隆附近的兴业银行ATM机给谢某存了一笔5000元,一笔20000元,一笔19700元,我用手机中的建行APP给谢某跨行转了20300元。我给谢某的6.5万元是谢某跟我要的好处费。我不清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交什么税种,交多少钱。谢某没和我说过需要交什么税,就说一共需要交税11万多,能帮着我省几万块钱。王某1不清楚我交税的过程。王某1给我转的12万元,除去我刷卡交的税款和给谢某的6.5万元,剩下的钱我返给王某17330元,我剩了2万元。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下旬买过住宅,房子地址中骏汤泉香墅,面积是405.42平。我买的房屋不是我的唯一住房。我全权委托刘某1帮着办的所有手续,我不清楚刘某1帮助我办理房屋交易转籍手续的过程。刘某1主动说帮助我办理所有的房屋买卖手续,说办理过户手续得11万多,没有说具体明细,我同意了,我妻子马某4用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分3次一共给刘某1转了12万元,手续办完剩了7330元,刘某1用微信给我转回来了。我不知道办理房屋过户都需要缴纳多少税款。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13、证人蒋某的证言、购房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9年2月份买了一个房屋,地址在铁东区,77平方米。我负责所有的过户税费等。我在58同城找的鼎鑫中介,跟我联系的工作人员叫赵某2。赵某2跟我税,这个房子需要缴纳大税和契税等,一共是2.7万元左右。当时赵某2明确跟我说有房屋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他可以找人在税费上有优惠,能优惠30%,只需要缴纳20445元,但是得额外给他好处费1000元。当时我看能优惠,我就答应了。我通过网上银行给他转账2万元。过了两三天,赵某2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手续都办完了,给了我一个取房产证的单子。我取到房产证后,又给了赵某2445元,还有中介费1000元和好处费1000元,都是微信转账的形式。我又问税票什么时候给,赵某2说税票在房产局的档案里。过了一阵我需要办理落户,又找赵某2,赵某2给了我一个3000余元的契税发票复印件。当时我问怎么只有3000多元,而且还是复印件。赵某2说房管局就是这么开的,不影响取证,还有原件在档案保存,给你复印件你能办事就行了。当时我就觉得这里面有猫腻,但是当时忙于落户和装修,就忘了再追问此事。我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名下的首套住房。原房主跟我说他也是第一套房产。原房主的房产证是2018年年底下来的,我再购买此房产属于两年之内交易的住房。没有税务部门或者中介通知我补缴税款。

1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买的房子,地址在高新区,面积是109平,是我的第四套住房。我购买房屋办理相关手续找的517不动产中介帮我办理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叫阎某,是他带我办的房屋买卖相关手续。我给了阎某5000元的中介费,25000元税款,是2019年1月10日我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给他中国银行卡号转的账。2019年1月16日,他给我转回3950元,说钱没花完。我不知道我买这套房产需要缴纳多少税款,都是阎某给我算的税款钱数。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15、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3月3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铁东区,面积是53平多一点。是我买的首套住宅。我不认识卖方,我是在家伴侣中介公司看到的房源。帮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的中介公司是卖方找的一个中介公司,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办各种手续我一共给中介公司将近1万元,中介替我交付各种税费手续。我是以网上转账方式支付的费用,我交这些钱没有给过我凭证或收据。我不知道购买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1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买了一套房屋,位于铁东区,面积是104平,房子评估价是31万元。这是我买的第二套房子。我买的这套房子没过两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税的所有费用都是由我承担。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税是通过中介办理的,委托给517地产的孙某1办的。我办理过户手续、交税和中介费用我一共支付给孙某122800元,现金方式支付。孙某1和我说过办理过户手续能便宜点,具体怎么回事不清楚。办理过户等手续,我没有去过汤岗子的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17、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14日买的房子,在铁西区,59.9平方米。写的我爱人张某12的名字。我买的房屋是我的首套房。我不清楚该房产是房主高某2的第几套房子,但是肯定该房产证是近期才下来的,一两年之内。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房屋中介公司,都是中介公司给我办的手续。中介公司在铁西六道街附近,叫石榴,具体办事的人是一个男的,30多岁。我办理房屋转籍各项手续中介跟我谈的价格是3200-4000之间,确定的数我记不清楚了,这些钱包括办产权证的费用、契税、中介费等,我交完这笔钱就等着拿税票和房产证就行了。我没有去过汤岗子的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18、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2月份买了房屋,地址在立山区,面积是104.08平,房产证是我爱人王某12的名字。是我买的第一套住宅,我不知道卖方是第几套住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交的税款我和房主高某1约定的是我交税。在办理过户缴税等手续时,我找的鞍山市517不动产工作人员阎某给办的。帮我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阎某说我买的房子没过5年,有大税,房屋过户交税一共需要3.4万元,我用现金的方式给阎某。阎某和我说了能省税,但是没说能省什么税。我给阎某3.4万元,阎某没用了,返还给我4000元,也是现金返给我的。办理过户手续我没有去过千山区的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通知我补交税款。

19、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我岳母湛某在四、五年前从徐长相手里买了一个回迁房,在立山区,60平左右。这个房子是2019年1月份才下的房本,我替我岳母办的更名和过户。办理更名和过户是通过东亚第一城附近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的。曹某说需要500元的中介费,其他的税费需要6374元,他都替我办了,等十多天就能拿到房本。我答应了。其中500元的中介费我是给的现金,6374元的税费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曹某没有明确告诉我,该房子需要缴纳多少税种,税款一共是多少,就告诉我一个6374元的总额。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20、证人党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卖给崔某1房子,地址在立山区,90平方米。我卖的房子不是我的唯一住房,在我名下没超过2年。我不知道买方是否是首套房。我卖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517不动产中介公司,我没给过中介费,买方给过,几千块钱。我不知道卖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我就知道这个没到2年,有大税。我与买方约定,房屋转籍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我承担。帮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的是我在虹桥下面找的一个中介,是个大姨,她说她帮我办能省时间,还能省钱。我在虹桥下面的房产局给的她现金17000元左右,她帮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21、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22日买的房子,地址在立山区,面积是89.33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二套住宅。我不知道卖方是第几套住宅。我跟卖方谈中介、过户等等费用都由卖方承担,中介公司也是卖方找的。中介公司就给我一个金额是2308.29元的完税证明。办理房屋转籍的费用是卖方出的。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2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5日卖过房子,地址在鞍山市千山区,108.6平方米。我卖的房子不是一手房,我卖房的时候应该是在两年以内。买房人叫马某3。我卖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房屋中介公司了。房屋中介公司名字叫家伴侣地产,在铁西黎明小学附近。办理房屋转籍的各项手续一共花了3000元左右,这笔钱是家伴侣中介公司让我交的税款。我不知道是什么税,税票交给买方马某3了。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不是我补缴的税款2334.1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23、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买过住宅,在立山区,面积是58平左右。在2019年1月22日办理的手续。中介公司的名字是深源地产,经纪人是个男的,30多岁。中介跟我说了这个房子的房产证日期没到两年,有一个大税,需要一万多块钱,还有一些其他费用,我当时就跟他说,我给你150000元钱,别的我都不管了,我就要房产证过户到我名下就行了,其他费用都包括在这150000元钱之内。中介答应了,之后我交了20000元定金,我们签的合同。我现在买的是二套房,房子的房产证是2017年11月份左右办理的,到我买的时候不到两年,所以有大税。我问房屋中介到底我自己缴了多少税款,中介跟我说缴税能刷卡,刷卡后有小票就能看到有多少税款,但是当天办完手续,我也没看到税款到底是多少。后来中介又跟我说,等拿房产证的时候一起给我。我取房产证和钥匙的时候,我只拿到了一个面额为1000多元的契税发票。我问中介其他税票的发票,中介说以后买卖房子就需要房产证和契税,别的也不用,我说我就想知道我到底缴了多少税款,中介说别的你不用管了,为这个事,我们闹的还挺僵,后来也不了了之。当时中介还跟我说,我们中介就是干这个活的,肯定也得赚钱,交多少税,交没交,都不用你管,你手续不差就行。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2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卖的房子,地址在立山区,面积是58平左右。我卖的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我不清楚买方有几套房。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所需要交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都由买方承担。我不清楚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应当交多少税费。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

25、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30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铁东区,面积50平左右。我名下还有一套房产,这是我买的第二套房产。卖家王骏联系的中介公司,就是位于东亚第一城市民服务中心对面,中介是一个小伙,30多岁。中介就说需要10200元,包括所有费用,没有明确说明都包括什么费用。但是中介明确跟我说了,我正常缴纳税款肯定比在他那交要多,但是具体缴纳多钱中介没说。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26、证人逄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31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铁西区,63.56平方米。我买的房子没有到2年,中介说需要缴纳税费1万多块钱,我又给中介公司2万元手续费,中介公司帮我跑所有手续,我什么也不用管。我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中介公司2万元现金。中介公司一个30多岁的男的,带我去办的手续。交完税费之后,我收到了缴费凭证。当时中介跟我说过,我的缴税凭证跟实际费用可能不符。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我没有交过我所买房屋需要补缴的税款12876元。

27、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买的住宅,地址在立山区,123平。我买的房子不是我的唯一住房,是我的第三套住房。卖方的房子没超过两年。我与卖方约定由我承担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由卖方负责。我不知道我购买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委托铁东区天邦置业房屋中介所,我把中介费给中介公司了,所有手续都是中介公司给我办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叫曹某。我买房子花了44万,其中1万元的尾款是我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曹某,我还给了曹某8800中介费,9000多元的税钱。我先给曹某2000元的意向金,是微信转账,剩下的所有钱我都是通过交通银行转账到曹某的银行卡里。曹某收了我的钱款之后,给了我3张收据,一张2000元的意向金收据,一张6800元的中介费用收据,一张430000元的房款收据。交完费用之后曹某给了我一张5724.58元的契税发票。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去过汤岗子的房屋交易中心。

2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买了一套房屋,原房主是李某14。该房产位于沙河北出口,面积是108.72平。我是通过517中介看到的房屋出售信息,中介跟我明确说明了该房产有大税,但是大税由卖家李某14承担,我另外支付10700元的契税钱。但是后来中介又给我退回1000元,说是省下来的税钱。517中介的工作人员叫阎某。中介费是转账,其他费用都是现金支付的。缴税是中介替我们去的,我们没去。我购买的房屋是我名下的首套住房。我不清楚我买的房产是原房主名下第几套房,具体哪年办理的房产证,但是应该没过两年,因为中介明确跟我说了有大税。办理过户等手续,我没有去过汤岗子的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29、证人佟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3月份买过房屋,地址在铁西区,日新小区,面积是91.76平。我买的房子是我的唯一住房。卖方应该不是第一套,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卖方卖了3套房子。卖方卖给我的房子没过两年。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我和卖方刘振奇约定所有的费用都是我承担。办理更名过户我是通过中介办的,是东亚第一城附近的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的。曹某告诉我应该交1万多的税,说给我省了3000元左右。曹某跟我要了9700元,我用现金的方式给他。我不知道曹某是怎么给我交税办理过户手续的,就告诉我什么都不用管。没有税务局或者房产中介通知我补缴税款。

3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5月份买的房子,地址在铁西区,面积是60平左右,但是当时没办理过户手续,在2019年1月份办的过户手续。我母亲生病需要用钱,在2019年2月份过完年就把房子卖了。我买的房屋是我的第一套住宅。我买房子的时候通过中介买的,是铁西虹桥附近的517房屋中介,中介和我联系的人叫阎某,这户房子的所有手续都是阎某帮着我办的。我买房子交税是我交,这套住宅卖出去也是我交税。我6万元左右买的房子,9万元左右卖的房子,这两次买卖我给了阎某2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所有的缴税和交费,办理手续都是阎某帮着我办的,我只是配合着签字,照相。我给阎某的2万元都是现金。阎某帮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给过我税票,我只见过房产证。我买、卖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去过虹桥的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2次,去东亚的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1次,取房产证。阎某没告诉我都需要缴多少钱税款,就说有税,他办能省钱,他和我要多少钱我就给他多少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没去过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3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份买过房屋,是高新区,128平米。中介的名字是517不动产,中介工作人员叫孙某1,房屋过户、缴税等手续都是他带我去的。我就记得他告诉我需要3.3万元钱的税款,我就给了他3.3万元钱。我还给中介1.45万元的中介服务费。我给中介的这两笔钱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我没有去过汤岗子便民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我购买的房屋是我们夫妻名下的首套住房。我不清楚我购买的房产是原房主名下的第几套住房。

3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6号买的房子,地址在铁西区,70.7平方米。我买的房屋是第二套房。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菠萝中介公司,都是中介公司给我办的手续。我给中介公司5700元手续费,还给中介公司18000缴税的钱,我一共给中介公司23700元。中介公司帮我跑所有的手续。当时中介公司给我预算的税费是21000元,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通过他们办能给我便宜。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补缴过税款17232.22元。

3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我2011年在王某17手里买的回迁房,地址在立山区,面积是85.04平。当时房子不能办理房产证,只有一个买卖合同,当时约定房子能办房产证的时候再给我过户。我买的房屋是首套房。2018年年底或者2019年年初,我自己联系的钰博房产中介,经纪人叫盛某。他给我算了一下说大概需要14500元的相关费用,找他12000元能办下来,还有中介费500元。我说行。但是具体14500元都包括什么费用,他没跟我明说,我也没细问。盛某给我的契税发票金额是1358.94元。盛某没有给过我增值税发票或者个人所得税发票。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34、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9月份买过住宅,12月份过的户,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妻子崔某3的名字。我买的房子地址在铁西区,面积71平。是我买的第一套住宅。这个房子是我在网上58同城看到的房源信息,留的姓李的一个女的电话,但不是房主。我看好房子决定买。买房子办过户手续我一共拿出了265000元,我什么也不管,就等着领房产证。我不清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共得交多少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35、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3月9日买的房子,地址在立山,62.68平。我买的房屋不是我的唯一住房,我在锦州还有一套房产。我是通过网上查到出售房屋的信息,然后打电话过去是菠萝不动产中介公司,一个姓李的女孩跟我详细谈的,然后带我去看房子,之后回中介公司找的经理谈价。当时经理说这套房子除了正常费用外,还有大税需要缴纳,得8000元钱左右。当时我不同意。经理说他跟卖家沟通一下,过了一天,中介公司给我回电话说卖家同意承担大税了。我又来到了菠萝不动产,中介跟我说房子中介费4800元,需要我个人缴纳契税3250元。这笔钱我通过微信转给了李某3,李某3的微信名字叫××。后续手续都是李某3负责的。当时在东亚第一城的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契税。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36、证人于某3的证言,证实在2019年1月份,我和爱人程某两个人共同购买了房子,地址是在立山区,面积60平左右。我买的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都是通过菠萝不动产中介办理的,我给中介8000元现金,什么都不管,直接等房产证就可以。帮我办理手续的中介工作人员姓李,女的。她告诉我,我购买的这套房子不满2年,所以税高,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所有办理手续费用都包括在8000元里,其中具体哪项费用是多少钱,我不清楚。我给她手续费后,她没有给我出具过收据。我没有去过汤岗子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

37、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29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铁东区,47平方米。我买的房屋是第三套房。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菠萝中介公司。办理房屋转籍的各项手续一共给中介1万3千元或者1万4千元,然后由中介公司为我办理所有的手续。我是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的中介费用,我把中介费转给了菠萝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是个大概30多岁的女的,我的手续都是她带我去办的。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38、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5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鞍山市千山区,面积108.6平方米。是我买的首套房。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铁西大陆附近的家伴侣中介公司。我给中介公司两万五千元手续费,现金的方式支付,中介公司帮我跑所有的手续,我什么也不用管,都由中介公司负责。是中介公司的人带我去办的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补缴过税款2334.1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3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菠萝不动产从事权证专员一职。我认识曹某,他是天邦置业的法人。我有客户需要办理业务着急的,或者排不上号的,我就找曹某帮忙。我和曹某之间存在不法交易的往来。2018年12月份初,曹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有需要省大税的客户,他可以省税,按税款的60%收费,我找客户要多少,那就是我自己的事了。我说行。曹某所说的省税省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也就是俗称的大税。契税方面我和曹某约定的是正常缴纳。关于好处费我和曹某约定,曹某是按照大税的60%收取,剩下的我自己跟客户谈,基本我就能收到10%-20%。现在我记起来的是我一共找曹某办理了5笔减免税款的业务,分别是:卖家周某4,买家代某;卖家王某18,买家张某2;卖家齐某3,买家于某4;卖家厉某,买家王某6;卖家董某5,买家程某。这五组客户都是需要缴纳大税的情况,最少也得5.6%增值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总计6.6%。这些客户中,有韩某3跟我联系的。韩某3是我们菠萝不动产的员工,他主要是负责卖房子,他们把房子卖出去之后,办证等手续都给我。上述客户中,卖家齐某3,买家于某4这组客户是韩某3的。但是具体办证和省税的细节他都不清楚。这五组客户都是在我店里买卖房屋的客户。具体需要缴纳多少税,包括税种我都跟买家说,因为一般都是买家承担各种税费。这几个客户都是涉及大税的,有的客户主动问我,也有我主动问客户的,就是税款能不能省点之类的话。然后我就给客户算,一般能给客户省10%到20%左右。我跟曹某联系好,把相关材料给曹某送过去,正常两三天就能办好,我去取税票、纳税申报表等手续,然后我把这些材料都返给客户,客户等个十天左右就能取到房产证了。曹某没有告诉我他是如何办理省税的,我问了,他没告诉我。

我和曹某之间金钱往来通过现金还有转账的方式都有。银行转账多一点。客户程某找我要税款,我才知道我跟曹某的非法往来的事漏了。我跟程某说了,这个税钱我能给你补。然后我联系了曹某,曹某说他这边只有10%的钱,其余的50%不在他这,只能返给我10%。我说不行,我给你的是60%的钱,你得全返给我,不能只返10%,然后没谈拢。我们上述的对话中的百分之几是指的客户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

40、证人韩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金菠萝房屋代理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曾用名韩某6。我在鞍山市金菠萝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销售,负责带客户看房,房屋成交之后我负责物业交接。于某4是我的一个客户,在2018年年末的时候我作为公司售前人员卖给他一套房子。之后所有的程序都是售后人员的工作,于某4也没联系过我。我没有帮助于某4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1、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我是517不动产人民路店的法人。阎某是我的合伙人,也是我们店里的房产经纪人。阎某一共办理了10笔非法减税业务,4笔是鞍美地产尹某介绍的客户,分别是卖家王某3,买家刘某8;卖家白某,买家董某4;卖家张某13,买家吴某2;卖家巴某,买家栾某;还有6笔是我们店里自己的客户,分别是卖家苗某,买家齐某2;卖家黄某1,买家高某;卖家李某14,买家朱某;卖家徐某,买家刘某3;卖家刘某3,买家张某14;卖家高某1,买家王某12。阎某是通过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的房屋买卖非法减税业务的。是我告诉阎某天邦置业的曹某能办理房屋买卖减税的。大概在2018年11月末的一次饭局上,我和曹某有一次吃饭,曹某私下里问我:你们家有大税的房子怎么交税。这个大税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我说正常交。曹某说他有渠道可以优惠,不用交那么多。曹某说他可以按照应交大税的60%收我钱帮我交税。我问他税票是不是真的。曹某说是真的,都是在税务局交。就这样,我回到店里告诉阎某,曹某可以办理减税。我们店里有含大税的房屋买卖的时候,我或者阎某先与曹某联系,问他减税还能办不。曹某说能,阎某收取客户的材料和钱。阎某收完钱之后把钱给我,我通过转账或是现金的方式把钱给曹某,阎某把客户的材料交给曹某。曹某办完之后,阎某去天邦置业取税票和客户的材料。客户都是阎某联系的,阎某告诉客户能省税,省的是大税的30%,我也知道这个情况。阎某是按照应交税款的70%向客户收费的,收完钱之后把钱给我,我们店里自留应交税款的10%,剩下应交税款的60%给曹某。

这10笔业务不都是我向曹某付钱的。我支付了9笔,有一笔是阎某直接支付给曹某的,也是转账的。应该是苗某和齐某2这组客户,由阎某直接通过手机银行直接转给曹某邮政储蓄银行卡10710元。我支付的9笔有现金,有转账。我每次找曹某办理省税都是2到3笔业务攒一起办,我付钱的9笔业务一共向曹某付了四次钱。有一次是现金,3万元左右;剩下的3次是银行转账,我通过手机银行转给曹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一次是20514元,一次是7950元,一次是27245元。但是每次付钱是几笔减税的业务我记不清了。这10笔业务我不都是按照客户应交税款的70%收费,刘某3那两笔业务不是。因为刘某3是我和阎某的朋友,这个业务我几乎没赚钱,就是该给曹某多少钱,就给了多少钱。尹某是直接和阎某联系的,都是尹某自己跟顾客谈好的,具体他怎么谈的,我不知道,他就是把相关材料和钱给阎某,阎某把钱给我,我把钱给曹某,阎某去送手续,然后省下的钱,我俩一人一半,基本上一个单我和阎某一个人能得500元到1000元的好处费。

我们店里自办的客户,好处费我和阎某约定是均分,客户应交税款的10%,我和阎某各得5%。董某4说他买房子缴纳了5万余元给中介,我不知道这件事情。这个客户是尹某的,具体事情都是阎某和尹某谈的。

我不清楚曹某实际是怎么给我办理减税的。曹某具体给我的客户缴了多少税,找谁办的减税我都不清楚,是不是正规渠道我也不清楚,但是肯定是特殊渠道,因为我们正常去办的话肯定是办不了。我从来没看到过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发票,每次返回来的只有契税发票。每次我找曹某办理减税,曹某每次是3至7天不等能办完。这10笔减税业务我收取了1.4万元左右的好处费。除了这10笔减税业务,我没有办过其他的减税业务。除了曹某,我没有找过其他人办理省税业务。

4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517不动产幸福里店的经理。在办理二手房过户缴税的过程中,我找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过5笔减免税款的业务。曹某给我打电话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能省税,省的是大税,大税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这5笔减税业务买卖双方分别是卖方任某1,买方郭某1;卖方李某15,买方张某1;卖方齐某3,买方张某11;卖方宁某,买方张某15;卖方柳某,买方刘某7。这五笔我都告诉了承担税款的一方能省税,具体是卖方还是买方交税我记不清了。这5笔减税业务除了正常缴纳的费用之外,我收取客户应交税款的70%,我公司自留应交税款10%,把应交税款的60%和客户资料给曹某,让曹某帮着交税。曹某一般是3-7天交完税,之后把税票给我。我给曹某的这5笔钱都是转账。我是517不动产幸福里店的老板,店里自留的应交税款的10%都是我的,具体数额我记不住了。我不知道曹某具体是如何办理减税的。

我办理过商业门市的减税,卖方柳某,买方刘某7。卖方柳某这笔交易,商业门市的地点在铁西阪芙小镇里面。这笔商业门市的交易,是卖方柳某交税。柳某找到我,问我能不能便宜点。我给曹某打电话,把这笔商业门市的交易情况告诉给曹某,问曹某能不能办理减税。曹某告诉我能省税,给他拿5.2万就行。我告诉柳某需要6.8万元。柳某同意了,用现金的方式把钱交给我。我用转账的方式给曹某转的钱,我用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转给曹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里。这笔交易柳某给了我6.8万,我给曹某5.2万,我获利1.4万。我用过中国银行的两张银行卡给曹某转账,我给曹某转账都是转到他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里。我用中国银行卡分别于2019年3月6日转给曹某11422元,2019年3月13日转给曹某5002元,这两笔也是找曹某办理减税,曹某告诉我办不了了,把钱给我退回来了,在2019年3月18日给我的银行卡里转回17232元。我想不起来为什么我给曹某转的这两笔钱数和曹某退回我的钱数不一致了。我用银行卡给曹某转了一笔4万元,是曹某跟我借的钱,曹某在2019年3月26日把钱还我了,直接转到我的银行卡里。

4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鼎鑫地产中介的经理。在办理二手房过户缴税的过程中,我找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过两笔减免税款的业务。一笔买家叫董某2,卖家叫尹某1;另一笔买家叫蒋某,卖家叫杨某3,房子的地址在哪我记不住了。这两笔业务都是我代办的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手续的时候我就告诉董某2和蒋某能省税了。董某2这笔业务我正常收了1000元中介费,自己留下1000元左右,剩下的7000元和客户的资料交给曹某了。蒋某这笔业务我正常收了1000元中介费,自己留了3000元左右,剩下的1.8万元和客户的资料交给曹某。曹某5天左右帮着我交完税的,把税票和客户资料给我了。我给曹某的这两笔钱都是现金。都说曹某认识税务局的人,但是曹某具体怎么办的我不清楚。

4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石榴地产的经理。在办理二手房过户缴税的过程中,我找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过减免税款的业务。曹某和我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减大税的可以找他能减免。大税是指增值税和个税,曹某说按照应交税款的65%收我钱。我只办理过一笔,买家叫张某12,卖家叫高某2。房子的地址在哪我记不住了。这套房子的房源信息是我们的,张某12到我们店里看的房子,卖价是20万元左右,税款和办理过户手续的钱都是买方张某12承担。我们公司负责交税和办理过户手续。税款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钱我是按照全额正常收取的,介绍房源的中介费用和税费加起来我一共收了张某121.6万元,公司收了3000元的房源中介费用,剩下的1.3万元我个人留下3000元。我把买卖双方的材料和剩下的1万元都给曹某送过去,大概5天左右,曹某给我打电话说事情办完了,然后我过去取的税票。我没告诉张某12,她不知道减税了。我记不清张某12给我的钱是现金还是转账。我给曹某的钱是现金。该房产除了正常的中介费,我多得了3000元左右好处费。我不知道曹某具体是如何办理减税的。

45、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钰博不动产房屋信息咨询中心的经理。张某3买房之后经人介绍找到我让我帮助代办房屋过户手续。代办费我收了张某3300元。我还收了张某31.2万元现金,这1.2万元是张某3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税费、工本费、评估等各项费用。我帮助张某3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收费的时候说了,张某3买的房子没过两年,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我告诉张某3正常办理需要1.4万元左右,我给他省2000元。

我不是正常给张某3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的,我之前认识一个做房屋中介的,是菠萝不动产的员工,叫李某3。我和李某3聊天的时候她说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人能省增值税。我就通过李某3给张某3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我给了李某37000块左右的现金,张某3给我1.2万元,去除评估等正常花费,我自己留下了4000元左右。李某3是通过一个叫曹某的人办的,曹某是天邦置业的,我不认识他,我看见李某3把我给她的7000元转给曹某了,至于曹某是怎么办理的我就不清楚了。

46、证人阎某的证言,证实我在517不动产从事经纪人工作。2018年12月份的时候,我听圈内的人说天邦的曹某有关系,在税上能省不少钱。2019年1月份我接了两个单。其中一个卖家是苗某,买家是齐某2,房屋在工人街30层,总价是215844元。另一个卖家是王某3,买家是刘某8,房屋在立山区。这两套房子的买家卖家都是我们自己家的客户,都是在我店里成交的。

齐某2跟卖家苗某谈好了价格,然后我给他算了一下税款,所卖的房子是2年之内的新房,有大税,是按照7.6%收取的,需要收税款15622.99元,我记不住是齐某2找的我,还是我主动联系的她,反正我跟她说了我能给她省点税钱,齐某2也同意了,我找齐某2要13000元左右。我自己赚了2000元,我把这个单给了曹某,曹某收了我10710元左右,之后曹某给我开的契税的发票金额是2158.44元。

买家刘某8跟卖家王某3谈好了价格,总价是82132元,该房产是2年之内的新房,需要缴纳7.6%的税款,金额是6242.02元,我也记不住是我主动找的刘某8,还是刘某8主动找的我,反正我能给她省税,我说你给我5000元左右,具体金额我记不住了,我能给你办下来,你能省点税钱,刘某8也答应了,我给了曹某4000元钱左右,曹某给我的契税发票金额是821.32元。

能有10笔业务,是我办的,其中有鞍美地产的尹某找我办的4笔业务。所有的业务都省了大税。我自己办理的6笔业务,其中刘某3是我朋友,买了一套房然后又卖出去了。这个业务我几乎没赚钱,就是该给曹某多少钱,就给了多少钱。其他的几笔业务,都是客户来我们店里,有的当时就能谈好,有的当时没谈好,我就留电话或者加微信,过几天才谈好的。这四组客户,都是看好我店里的房源进行买卖的,没有单纯只为了办手续来我店里的。

是曹某跟我的合伙人贾某联系的,说他可以办这个事,具体他们之间是怎么谈的,我不清楚。就是贾某回来告诉我,说天邦置业的曹某能通过关系办理减免大税,有这样的客户咱能给客户省点,自己能剩多少好处费就看自己跟客户怎么谈了。咱给他把材料拿过过去,他就能办。曹某收取减免税款的60%。具体税钱多少钱,给曹某多少钱,都是贾某跟曹某结算的。之后客户的材料,包括取税票,都是我去的。我只记得有一笔税款是我亲自给的曹某,其他都是贾某跟曹某结算的。是苗某和齐某2这组客户是我亲自和曹某结算的。我给了曹某1071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当时这笔钱在我账户里,我就没给贾某,就直接给了曹某。之后的都是贾某跟曹某结算的,因为我在店里只负责跑业务,钱不过我的手,钱都是贾某负责。关于好处费我和贾某约定是均分的。我和尹某之间结算是尹某给我的业务,都是尹某自己跟顾客谈好的,具体他怎么谈的,我不知道,他就是把相关材料给我,我去给办手续缴税,然后省下的钱,我俩一人一半,基本上一个单我们两个人,一个人能得500元到1000元的好处费。

尹某给我的4笔客户分别是卖家王某3,买家刘某8;卖家白某,买家董某4;卖家张某13,买家吴某2;卖家巴某,买家栾某。董某4说他买房子缴纳了5万余元给中介,这5万余元,有首付款,我就收了他9000元左右的税款。他这个房子是贷款的房子,首付款应该是47000元左右。除了给尹某办的这4笔业务之外,我还给其他客户办理了过户缴税手续,分别是:卖家苗某,买家齐某2;卖家黄某1,买家高某;卖家李某14,买家朱某;卖家徐某,买家刘某3;卖家刘某3,买家张某14;卖家高某1,买家王某12。这6个客户都是我自己的客户。这6个客户都省税了,但是省了多少税我记不清了,反正我都是按照减免税款的70%收取,给曹某减免税款的60%,我自己留10%作为好处费。我都明确跟客户说了,能省税,至少能省30%的大税。但是实际情况曹某具体给我的客户缴了多少税,我也不清楚,从来没看到过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发票。每次返回来的只有契税发票。我估计得了1.4万元的好处费左右。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白某和巴某是夫妻双方,他们在辽中住,当时着急回辽中,而且巴某身体不太好,他们两个人分别出售了名下在鞍山的房产,都涉及到了大税,当时也都是一起找曹某办的。贾某给曹某钱,现金、转账都有。我们公司没有台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能证明我们找曹某办理了多少笔业务,给了曹某多少税款。曹某按照应缴税款的60%收取费用。我按照应缴税款的70%收取费用。

47、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鞍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我在别人那听说,现在有人能在办理房屋过户缴纳税的时候省不少税,我知道517不动产的阎某一直是办房屋税证等手续的,我就问他能不能办。阎某就说能省点钱,具体如何收费,得根据实际情况再约定。阎某办理相关税费业务需要的手续就是正常办理业务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就得给他什么材料和手续。

我一共找阎某办理了4笔业务,分别是卖家王某3,买家刘某8;卖家白某,买家董某4;卖家张某13,买家吴某2;卖家巴某,买家栾某。其中王某19那笔,是她自己看好房子,来找我们办理过户的。其他那3笔都是在我店里买卖的。这4笔业务,当时阎某跟我说的是能在增值税上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省不了。我自己得了3000余元的好处费。这4笔业务,卖家王某3,买家刘某8这笔业务具体收多少钱我记不准了,在1.1万元左右;卖家白某,买家董某4这笔业务我收了1.35万元;卖家巴某,买家栾某这笔业务我收了2.03万元;这3笔业务买方都是贷款,我介绍房源按照房屋成交价的2.5%收中介费。这3笔业务我都是按照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实际需要多少钱收费的,我把我的中介费和我的好处费扣除之后把剩下的钱给阎某,阎某去缴税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3笔业务每笔我给客户省了1000元至1500元,阎某办完手续之后把这笔钱返还给我,这笔钱我没留,返还给客户了。因为之前我和客户说过能给他们省钱,但是没说能省多少。卖家张某13,买家吴某2,这笔业务买方是全款,是否省税我记不住了,我收多少钱也记不清了,我是按照房屋成交价的2%收的中介费。我们所说的省税,省的税种是增值税。契税方面正常缴纳,正常需要缴纳多少就缴纳多少。关于好处费一笔就是500元至1000元,没有具体约定,就根据房屋的交易金额定,我一共得了3000元左右的好处。我没问他是如何办理省税的,具体过程我不清楚。我只是把客户和房主的所有资料交给阎某,阎某和他们联系缴税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阎某办完之后,把房产证取证单和契税发票给我,我联系客户,把这两样东西交给客户。阎某只给过我取证单和契税发票,别的没给过我。我和阎某之间金钱往来通过现金和转账都有。我听说阎某找一个叫曹某的办的,曹某是天邦中介的。

48、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顺缘房产中介的法人。2018年10月至今,我办理过房屋买卖非法减税的业务。我找飞龙中介的张某办理过3笔,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过3笔。曹某收费是收应交税款的60%,房屋买卖金额大小都行;而张某收费是收应交税款的55%,只办理房屋买卖金额在15万以上的。减的税种是2年以内买卖房屋应交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我在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业务的时候遇见过他们两个,他们分别和我说的,房屋买卖不超过2年交税他们能省钱,能省增值税和个税。

我找张某办理的3个省税的客户都是买方交税,分别叫董某1,王某13,李某2。董某1和王某13是否知道省税我不清楚,董某1和王某13不是我的客户。董某1是一个叫小宋的人交给我办的,小宋是个45岁左右的女的,也是中介,叫什么我不知道。王某13是一个姓项的交给我办的,他30岁左右,也是中介。这三个我都是收他们应交税款的60%,我留下应交税款的5%,剩下55%给张某。李某2是我自己的客户,我和他说的能省税,他给我12570元,2500元是契税,我自己留了500元,9570元给张某了。

我找曹某办理减税的3个客户也是买方交税,分别叫胡某1,黄某,姜某1。这三个客户是否知道省税我不清楚,他们都不是我的客户。胡某1是一个叫张某5的中介给我的,黄某是一个叫佳佳中介的白某1给我的,姜某1也是前面我说的小项给我的。这三个我都是收他们应交税款的65%,我留下应交税款的5%,剩下应交税款的60%给曹某。我帮助别的中介办理的这5户,这几个中介是我告诉他们几个能省税的。他们不知道我找的谁办理省税,就是把钱和材料给我,我办完之后把税票和材料返还给他们。办理这6户省税的客户的收款方式现金和转账都有。我给曹某和张某钱也是现金和转账的方式都有。我办理这6笔减税业务,一共得到3000元左右。我还找曹某办理过1笔减免税款的业务,是我店里自己的客户,客户名叫洪某,我收了洪某10000元现金,给曹某转账8560元,让曹某帮着办理减税,有微信转账记录作为凭证。

我还有3笔减税业务都是找飞龙中介的张某办的。一笔是鞍山市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赵某1提供的,客户名叫刘某10,我收了赵某119800元现金,给张某19500元,这笔业务是我与张某通过微信算的账,有微信记录为证。一笔是瑞升中介的冯某提供的,客户名叫徐某1,我收了冯某17500元,是转账,我转账给张某的妻子王某16500元,有银行的转账记录作为凭证。这两笔省的是大税。还有一笔是汇居中介的张某5提供的,客户叫许某,这笔省的是第二套房子的税款和5年内交易的个税,张某5转账给我75000元,因为疏忽,我转账给张某的妻子王某75500元,张某通过微信返还给我1000元,实际上我给了张某74500元,我有银行和微信的转账记录作为凭证。我不清楚张某和曹某是怎么办理减免税款的。

49、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我是汇居房产服务中心的业务员。在办理过户缴税过程中,我存在不法交易的情况,我为客户减免了税款。我减免的税款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我找宏桥中介的于某辉和顺缘中介的施某办理的减税。上述二人都是在鞍山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认识很长时间了。

2018年11月份的时候,我在单位附近遇到于某辉,于某辉问我手里有没有需要缴大税的客户,她能省钱,房屋评估价30万以下的按大税的60%收取,评估价30万以上的按大税的55%收取。我说行。我就把手里的客户叫谢什么华的手续给了于某辉,给了她7000元的税钱,给的现金还是转账我记不清楚了。过了一两天于某辉就把税票返还给我了。当时于某辉还跟我说,也可以给别人办,但是别整那些不靠谱的,准成的人就行。2019年1月份,有一个客户问我能不能在税费上能省点,我说没问题,这个客户的房屋评估价是30万余元。然后我跟于某辉联系,给了于某辉1.5万元钱左右。也是没过一两天,于某辉就把税票返还给我。第三笔客户是周某1介绍给我的,是2019年春节前,卖家是李某11,买家是胡某1,评估价是23万余元。我问了施某,施某说能办,收我大税的55%,当时施某说我这基本不赚钱,然后我说我给你加300元,我一共给了施某105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过去的。这笔业务我收了周某113000元,然后我私下返了他500元,其中评估费600元。为周某1办这笔业务我赚了1400余元(其中店里收取了一半,也就是700元)。上述所说的节省税款是指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1%的契税是省不了的。我收取的好处费能有5千元左右,但是这个费用是我和店里均分的。我不知道于某辉和施某是如何办理的。我不清楚她们是找的谁办理的此事。

我还有其他2笔偷税漏税业务。其中一笔是卖家李某16,买家李某10。买家李某10是我的朋友,她的这笔业务我没有赚钱,我是找于某辉办的,给李某10省下6000多元的个税钱,这笔业务我给于某辉转账15000多元,其中13000多元是办理这笔业务的,让她帮忙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把房屋的价格低评一些,另外的2000多元是我跟于某辉的其他业务往来。另一笔是卖方刘某11,买方许某,这笔业务能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多元,具体我记不住了。这笔业务我给施某转账75000元,我自己赚了13000元,办理该套房产评估的时候我花了2000元评估费。

我一共办理过5笔偷税漏税的业务,分别是:石某,王某15是一笔;田某4,田某3是一笔;刘某11,许某是一笔;毛某,李某5是一笔;李某16,李某10是一笔。这5笔业务都是我跑的道,我送的东西,但是这5笔业务有的是我个人接的活,有的是店里的业务。李某16,李某10;刘某11,许某这两笔是我个人接的活,那3笔是店里的业务,店里的业务都是张某7收钱和转账,我自己的活是我自己收钱和转账。我没有办理过其他偷税漏税的业务。

50、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家伴侣房屋中介的法人。我认识天邦置业的曹某,我有朋友找曹某办事,我从中给联系了。

买家王某2,卖家马某3;买家崔某1,卖家党某。上述两个卖家都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我,他们都是自己跟买家谈的交易,在办理房屋过户缴税的时候,他们都找到了我,问我是否认识曹某。我问曹某,曹某说可以办,具体需要缴纳多少税款,都是曹某跟客户自己谈的,客户把钱转给我,然后我转给曹某。我从中没有留下任何好处费。马某3和党某都是卖家包大税,所以都是他们联系的我,因为税款都是有零头的,一个12000余元,一个是13000余元,具体多钱我记不清楚了。我不清楚两个卖家应该承担多少税款,曹某按照应缴税款的60%收取。

5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点石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的员工,我是权证专员,在该公司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跑手续。李某11和胡某1是我之前的客户,李某11是卖家,买家是胡某1,他们的过户缴税等手续都是由我负责的。我记得李某11买的别人的房子,没多长时间又进行转卖,所以该房产交易需要缴纳6.6%的大税。6.6%的大税正常按照规定应该是卖家出的,但是在实际交易中,都是由买家承担。该房屋交易我根据成交价收取2%的中介费用,当时还有大税、契税等,总计需要2万余元,当时买家讨价还价说我就给你2万元钱,能办我就买了,当时也是为了卖房子,我就答应了。当时我们中介给出的该房产的评估价值是23万余元。我明确跟买家说了都需要缴纳什么税,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额都是多少钱。我一共收取了2万元,其中包括中介费、税费和办理过户需要的其他钱。

因为具体算需要缴纳多少中介费、税费等是需要评估价的,当时我不敢确定评估价是多少,我就找到了铁西房屋交易大厅西边的Q居中介的张哥,让他给算一下,他没说这个房子到底需要缴多少税款,但是找他能省点,13000元钱就能办下来,当时我自己算的税款是需要15000余元,我问他,税票等是不是真实的,他说肯定没问题,都是真的,我说行,但是我记得张哥说了一句,税票的金额可能对不上,我说只要都是真的,能办房产证就行。然后我就把材料准备齐全给他送了过去,等过了两三天,他说事情办完了,让我过去取税票。当时他给我的只有契税的发票,具体金额我没注意,没有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发票。在为上述客户非法办理减税的过程中,我向单位实际缴纳了5000元左右,给张哥13000元的税款,我自己留下的应该是一千多元。

52、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立山区深宝房屋中介公司工作,是店长。在办理房屋过户缴税过程中,我为客户减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是顺缘中介的法人施某给我办的,具体她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2019年1月份,我和施某遇见了,施某和我说,如果有交税交的多的,可以找她,能便宜点。我和施某约定我把办理过户手续的客户的情况告诉施某,施某给我列出具体需要交多少钱,她告诉我的钱的数额是省完税的钱数,我就把钱给施某。我一共办过两次,一个客户是姜某1,一个客户是王某13。姜某1是我客户,房子是2019年1月上旬从我手里买的,这笔交易是房主负责房屋过户手续的所有费用,也包括交税。我给施某打的电话,说我朋友刘宝安卖房子,下房产证没到两年,是回迁房,施某直接告诉我所有费用需要7400元,我用微信给施某转的账。过了4天左右,施某把契税票给我了,别的什么也没给我。因为这笔交易我和房主是朋友,我一分钱也没留。王某13是我的代办房屋手续的客户,2019年3月初,我直接带着王某13到顺缘中介找的施某,施某和我说正常情况税费得交12000多,你给我8000多就行了。王某13直接把8000多的现金给的施某。因为这笔业务我给王某13省了3600元,当时王某13当着施某的面给了我1800元的现金,这笔业务我得了1800元的好处。

53、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我2018年在铁西区买过住宅,面积是59.06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一套住宅。我到东亚第一城办手续时,根本排不上号,我就在大厅里联系的中介,中介说需要6000多块钱,所有手续都办齐,也不用我跑手续。中介是一个小伙,30多岁。税票是当天给我的,上面显示的金额是1200多元钱,过了几天我爱人去取的房产证。具体多少契税款中介没告诉我,但是中介说了我这个房子有大税,找他能便宜,具体便宜多少我不知道。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不是我补缴的税款7905.77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54、证人于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月4日在铁东区买过住宅,面积是67.78平。我买的房屋是我的首套房。经纪人韩某6说这是2年之内的房子,有大税,大税包括房屋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我给了韩某65000元的意向金,韩某6给我介绍的中介李某3,李某3说这个房子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应该是18000元左右,之后还有后续费用能有1000元左右(其中包括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我说我给你20000元,剩下的钱就给你个人了。韩某6或者李某3明确跟我说了房屋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分别是多少钱,但是我记不清楚了。我买这套房子给了中介公司中介费6000元。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55、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宏桥中介公司的合伙人。宏桥中介公司是我、于某辉、于某2三个人合伙的。在办理过户缴税过程中,我通过我妹妹于某辉非法为客户减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我不知道我妹妹于某辉找谁办的。我办理的减免税款的业务分别有:卖方卢某,买家吴某3;卖方赵某6,买家耿某;卖方杨某4,买家宁某;卖方徐某2,买家韩某4。都是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我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55%给我妹妹于某辉,我向顾客收取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65%。有的时候也给顾客抹零什么的。顾客能省下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35%,我能得到大税的10%作为好处费。我把有需要办理减税业务的客户就把材料整理好了,给于某辉,于某辉把材料拿走以后,也就是一两天时间,就能把税票拿回来。我记不清楚为上述四组客户办理减免税款得到多少好处费,大概能有5000元左右。

56、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宏桥中介公司的合伙人。在办理过户缴税过程中,我通过我妹妹于某辉非法为客户减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我不知道我妹妹于某辉找谁办的,我有需要减免税款业务的客户就把材料给她,她去给我办的。我办理的减免税款的业务分别有:卖方李某17,买家苏某。具体我记不清楚为上述客户都减免了多少税款,都是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我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55%给我妹妹于某辉,我向顾客收取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65%。有的时候也给顾客抹零什么的。顾客能省下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35%,我能得到大税的10%作为好处费。我有需要办理减税业务的客户就把材料整理好了,给于某1,于某1把材料拿走以后,也就是一两天时间,就能把税票拿回来。具体我记不清楚为上述客户办理减免税款得到多少好处费,大概能有2000元左右。

57、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庚硕置业的员工,我在该公司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签合同、咨询、跑各种手续。我认识宏桥中介的于某辉,我给房屋买卖人省个税的时候找过她,于某辉收我应缴税款的60%,剩下的40%税款我给客户返还30%至35%,我自己留5%到10%。我在为房屋交易双方偷税漏税,少缴纳税款这种行为明确告知了承担房屋买卖税款的一方,都是在他们同意之后我才为他们办理这种业务的。我找于某辉办理偷税漏税业务是3笔,一笔是费某2和刘某4,一笔是农历新年前的我记不住了,农历新年后还有一笔,具体我也记不太清了。通过偷税漏税,我这3笔获利大概是1600元左右。费某2和刘某4的房屋评估价是14万多,于某辉按照6.6%的税款给我做的价,我给了于某辉应缴税款的60%。我听说在虹桥房产交易中心西门有个老太太能办理省钱的业务,我就找她去了,她给我办的年前的那笔偷税漏税费用。我偶然间看见这个老太太去于某辉的宏桥中介,其他那两笔我就直接去找于姐办了。我不知道这个老太太叫什么名字,我跟她是直接给钱。我也是给她需要缴纳税款的60%,再给她50元的代办费。

58、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我在该公司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代办房屋过户手续。我听说找于某辉交税能省点,所以我就找的于某辉办的减税。我找于某辉减税减的是增值税,客户可能叫牛某,买的房子在铁西区。我收了牛某13000元左右现金,给牛某省了30%的税,我留了10%,1300多元,剩下11700多元都给于某辉了。过了2天左右,于某辉把手续和税票给我了。我没看税票的数额,正常走过户手续。留下的1300多元,300元交公司作为代办费,剩下的1000元自己留下了。

59、证人才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汇居房产中介的法人。在办理过户缴税过程中,我有非法减税的情况,一共有3笔业务,分别是卖方石某,买方王某15;卖方田某4,买方田某3;卖方毛某,买方李某5。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石某、王某15和田某4、田某3这两笔省的是个人所得税,毛某和李某5这笔省的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我找宏桥中介的于某辉办理的。在2019年元旦的时候,于某辉到我店里和我的合伙人张某5说能办理减税。石某、王某15和田某4、田某3这两笔不是我收的钱,是我爱人张某7还是合伙人张某5收的我不清楚。毛某和李某5这笔是我收的,李某5用微信给我转的帐,是18000元。我收李某5这18000元转给我爱人张某7了。

60、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我跟我爱人开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叫隆呈中介。在办理二手房过户缴税的过程中,我找宏桥中介的于某辉和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过两笔非法减免税款业务。

找于某辉办理的业务买家叫黄某,卖家叫刘某12。房子是高新区的房子,卖价是120万元。当时是卖家找的我办理过户,税费都是买家承担。这个房子没过两年,有大税,我跟买家明确说明了。当时买家黄某问我能不能在税上省点,我给于某辉打电话,她说可以办,收我减免税款的60%。然后我跟黄某说可以省,我按照减免税款的70%收取。当时我收了黄某4万元钱。然后我把买卖双方的材料整理好,还有税款钱3.6万余元都给于某辉送过去,大概一周左右,于某辉给我打电话说事情办完了,我过去取的税票。该房产不是以成交价计算的税费,应该是70余万算的,于某辉给我看了评估价格。该房产我收取了减免税款的10%,应该能有4000余元。我不清楚于某辉是如何办理此事的。

我还找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过业务。我找曹某办理的业务买家周某5,卖家王某20。卖家委托我们中介公司卖房子,是新景世纪城的回迁楼顶楼。我给买家算的税费大概能有1.8万余元。然后我找曹某问这个业务能不能办,曹某就说收取15000余元,然后我把手续和钱给曹某送过去。也是大概过了一周左右,曹某跟我说事情办完了,你来取发票吧。这笔业务我获得了3000元左右。

61、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宏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理。于某辉一共帮我办了7户二手房的过户手续。我听别人说于某辉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能省钱,所以就找她帮忙。我找于某辉办理的7户二手房过户手续其中4户卖方是李某15,这4户房子都在旧堡,每户房子房款在16万左右;2户买方是李某13,房子在高新区,房款总共在20万左右;还有1户是长大九星小区,卖方是刘某13。我不知道这7户房子一共能省了多少钱的税,于某辉没和我说过。我把需要交税的钱数告诉这7户,这7户都是用现金的方式把钱给我,我再用现金的方式把钱交给于某辉。于某辉在哪交的税,怎么交的我不清楚。这7户的二手房过户我没有从中得利,因为都是朋友找的我,我一分钱也没挣。

我和张某9是朋友,我帮着张某9办理过房屋过户手续和交税。我找虹桥中介的于某辉办的。于某辉说能插队和省点钱,跟我要了7.4万元左右,说包括税和办手续的钱。我和张某9要的钱,张某9给我的是现金,我给于某辉的也是现金。

62、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我是Q居房产的老板,我跟张某5合伙干的。我只能帮着签合同,之后所有手续,包括更名过户等都是张某5负责办理的。我们一共办理过3笔偷税漏税的合同,我负责接这些手续,看看手续全不全,具体怎么办都是张某5找于某辉办的。一般都是张某5跟于某辉联系,有时候我还给于某辉用银行卡转账,张某5让我转多少钱,我就给于某辉转多少钱。李某5那笔,我们一共收了18000元费用,包括中介费和税费还有评估费,我们全包,我给于某辉通过银行卡转了15500元,这笔我跟张某5一共赚了900元;田某4和田某3的房子满2年了,这个房子没有增值税,只有个人所得税,这笔赚了不到500元;石某和王某15的房子也满2年了,张某5把收的王某15的钱给的于某辉,由于某辉代办的,这笔我和张某5赚了不到1000元。少缴纳税款这种行为我明确告诉了承担房屋买卖税款的一方,都是在他们同意之后我才为他们办理这种业务的,买卖双方付税款的一方就是为了想省钱,才会找到我们。

6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是我的一个客户。一开始是他母亲彭某2来看的房子,跟我谈的具体的事,只是在办理过户的时候我看到房主写的莫某。原房主叫崔某5,是她委托我们中介出售该房屋。彭某2跟原房主谈好价格后,委托我们代办过户缴税等手续。当时我根据评估价格给彭某2算的其他费用(包括个人所得税、房屋增值税、契税、担保费、评估费和工本费等)一共需要缴纳28000元钱左右,彭某2讨价还价就给我26800元。我听说税务局有人能在税款上省点,我给于某辉打电话,她告诉我可以办。我把该房屋的信息告诉给了于某辉,于某辉说按照60%收取,收我15000余元。当时我跟她说,这个房子我没怎么赚钱,我就凑整给你15000元吧,于某辉答应了。然后我就把买卖双方的材料给了于某辉,还有15000元,是通过现金的形式给的。大概过了三四天,于某辉返还给我一个契税发票。买卖该房产,我获利6000元左右,其中也包括中介费。

64、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2月份在铁西区买过住宅,面积是69.07平。是我的第一套住宅。我不知道房主卖给我的房子是他的第几套住宅,房子过没过2年。我们约定的是我交税。在办理过户缴税等手续时,我找了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边上的宏桥中介,包括各项税款一共需要1.3万元左右。过了5、6天,我的过户手续才办完。中介的工作人员给了我一张2000多元的税票。我不清楚宏桥中介的工作人员是怎么帮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交税的。我没有去过千山区的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汤岗子分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

6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李某13母亲。李某13在近期买过住宅,房子地址在高新区,一共买了两户,是一起买的,这两户卖方是夫妻两人,每人一户房子,面积130平左右。房屋买卖转籍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和卖方约定是我们买方出。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是通过中介办理的,我们去虹桥边上的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有一个40岁左右的女的,说能帮助办理房屋转籍手续,省时间。中介说给她1.6万元,包括房屋买卖转籍的税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我们等着领房产证就行了。我分两次给中介1.6万元,办理当天给8000元,第二天给8000元,给的现金。我不清楚我买的房子应该交多少税费和其他费用。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

66、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我在2016年买的住宅,因为房子是动迁房,2019年2月才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房子地址在铁西区,面积是92平左右。我买的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卖方不是唯一住房。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是通过中介办理的,中介收我200元中介费。中介没和我说都有什么税费和费用,就告诉我一共需要1.3万元,我等着领房产证就行了,我当时就把1.3万元的现金交给中介。当天下午就把完税证明给我了。我和卖方在汤岗子的不动产交易中心签字、照相,没在那交任何费用。我不清楚中介是在哪替我交的税款。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

67、证人齐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6年买的动迁房,2019年2月办理的转籍过户手续。房子地址在铁西区,面积是104.45平。我买的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我不清楚卖方卖给我的房屋是他的第几套。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是通过中介办理的,我不清楚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应当交多少税费和其他费用。房屋买卖转籍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也是中介帮助我交的。中介没和我说都有什么税费和费用,就告诉我一共需要1.3万元,我等着领房产证就行了,我当时就把1.3万元的现金交给中介。中介只是帮着我交办理房屋转籍过户的税,其他的手续都是我和卖方自己办的。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

68、证人腾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6年买过动迁房,2019年2月办理的转籍过户手续。房子地址在铁西区,面积是104.45平。我买的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我不清楚卖方是第几套。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是通过中介办理的,中介公司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收我200元中介费。房屋买卖转籍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是中介帮助我交的,中介没和我说都有什么税费和费用,就告诉我一共需要1.3万元,我等着领房产证就行了,我当时就把1.3万元现金交给中介了。我和卖方在汤岗子的不动产交易中心签字、照相,没在那交任何费用。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

69、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2016年买的动迁房,2019年2月才办理的转籍过户手续。房子地址在铁西区,面积是104.45平。我买的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卖方不是唯一住房。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是通过中介办理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也是中介帮助我交的。中介没和我说都有什么税费和费用,就告诉我一共需要1.3万元。当天下午就把完税证明给我了。我不清楚我买的房子应该交多少税费和其他费用。我和卖方在汤岗子的不动产交易中心签字、照相,没在那交任何费用。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

7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姑李某18在2019年1月份买了一套房,我陪着她去办的相关手续。房屋地址是铁东区,是长大家园的回迁楼,2019年的时候才可以办房产证。我找的中介,叫刘某14。刘某14让我到了一家中介公司,一个女的给我开的一个收条,我给了她10680元钱,收款人叫于某1。刘某14和于某1跟我说,这些钱包括契税和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以及中介费。我姑之前有一套住房动迁了,所以才买的这一套。卖方卖给我的是不是他的唯一住房我不清楚,是否是两年内新房我定不准,反正就是回迁房下来就卖给我姑了。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

71、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在铁西区买过住宅,58.21平。是我买的第二套住宅。我联系的经纪人叫王某7。王某7跟我明确说了这个房子需要7.6%的大税,得花一万多块钱。大税是卖方承担的,包括更名费等费用都是卖方承担的。中介费是3500元,低评费1500元,总计5000元,包括在总房款145000元中。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

7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我过户了一个房子,原房主是我公公刘某15。该房产是没到五年办理的房产证。过户的这个房子是92平,所以我需要缴纳1.5%的契税。包括过户费、中介费、契税等所有费用,一共我给了中介9000-10000余元,具体钱数我记不住了。2019年2月18日,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了她7700元,剩余的给的现金。过了两三天,中介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取税票,当时我没看税票的金额是多少钱。过了几天我去取的房产证。

73、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给我儿子莫某买过住宅,房子地址在立山区,98.6平。我给我儿子买的住房是我儿子的唯一住房。我不知道卖方是否是唯一住房,是否超过2年。我们三方有合同,所有费用都由我承担,我给中介27500元,所有手续都是中介公司给我办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叫吴某1。我不知道我所购买的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都是中介给我算的费用,我以微信的方式给吴某16000元,其余21500元是现金。吴某1收了我的钱款之后,给了我27500元的收据。吴某1帮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带我去过虹桥下面的房屋交易中心,又带我去的汤岗子房屋交易中心。交完税费之后吴某1给了我一张4374.28元的契税发票。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74、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末买了一栋别墅,地址是玉兰湾小区,面积是323平,原房主是刘某16。刘某16把房子给我顶账的时候,过两年了。这栋别墅是我的第四套房子。我和刘某16约定我交税。在办理过户缴税等手续时,是我朋友王某8帮我办的,我一共给了王某87.4万元左右,是现金。王某8给了我一张税票,多少钱我也没看。我没有去过千山区的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汤岗子分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

75、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20日在铁西区买过住宅,面积79.5平。是我买的首套房。办理过户等手续是我自己联系的中介,中介的名字我记不住了。中介跟我说,有一些费用是票据上能显示的,还有一些是我打点关系的,这个费用你看不到,中介跟我说是13000元钱,还有他自己额外的200元中介费。中介没有跟我明确说明都包括什么费用。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76、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3月在华润幸福里买的房子,面积是87平。我买的房屋是我的首套房。卖方应该是二套房,房屋没到两年。为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的是Q居中介公司。当初我跟她谈的中介费和税费一共18000元。我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她老公了,收我18000元转账的微信账号叫“×××××”。我不知道我购买此套住房需要缴纳多少钱的税款。办完手续之后中介公司给了我一张3302.94元的契税完税证明。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77、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吴某3的儿媳妇。吴某3在2017年5月份买过住宅,因为买的是回迁房,当时办不了房产证,房屋的过户手续是2018年年底办的。我公公吴某3年龄大了,买卖房屋的所有手续都是我帮助办的。吴某3买的房屋是唯一住房。我不清楚卖方卖给我的房子是否是唯一住宅。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是通过中介办理的。中介公司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我去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有一个50岁左右的女的,主动和我搭讪,说能帮助办理房屋转籍手续,省时间,我就同意了。中介收我200元中介费。我不清楚办理房屋买卖转籍应当交多少税费和其他费用,是中介帮助我交的。中介没和我说需要交什么税和其他费用,就告诉我一共需要1万元,所有费用都包含在内了,我当天就把1万元的现金交给中介了。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78、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买过住宅,2019年1月21日办理的手续。我买的是第二套房,卖方还有一个回迁房。我跟卖家谈好费用都由我承担。我自己去虹桥下面的房屋交易大厅排号的时候,宏桥中介公司一个女的找我,50岁左右,说她给办,快还省事,15000元包括所有费用。我交了15000元钱后,给我开了一个收据。我不知道我买的这套住房实际应该缴纳多少税款,中介也没跟我说。我办理不动产登记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79、证人韩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9号买过住宅,地址在铁西区,面积是104.45平。我是首套房,卖方还有一套。我找的宏桥中介公司办理过户等手续,是一个女的,50岁左右。中介说中介费是200元,其他过户的费用需要12700元,具体是什么钱我也不清楚。第二天我到中介付的12900元现金。第三天上午,中介把税票给了我。大约过了10天左右,取的房产证。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80、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在铁东区买的住宅,面积是175.66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二套住宅。我在办理房屋产权契税的时候找的中介,当时有一个大妈找到我,说能省点钱,还能快速办理,收200块钱。之后大妈带我到了虹桥下面的一家中介公司,一个40岁左右女的接待的我,我们加上了微信,我通过鞍山银行卡给她转的钱。中介这个女的告诉我需要缴多少契税和维修基金了,她说肯定能比正常缴税要少很多。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税款38095.24元,不是我去的,也不是我爱人去的。

81、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2月15日在铁东区买的住宅,面积是77.3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一套住宅。办理房屋转籍的所有手续是鞍山市乐有家房产经济有限公司帮我办的,中介公司和我说办理房屋转籍手续需要2.1万元的费用,我在2月18日把2.1万元现金交给中介公司。中介说这2.1万元包含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和其他费用,卖方需要交纳的费用也是我承担。我交给中介2.1万元,中介只给我一个金额是3330.78元的完税证明,我问了原因,中介公司说其他的税票是卖方的,与我没有关系。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82、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21日在铁东区买的住宅,面积是73.15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一套住宅。我不知道卖方是第几套。我不知道我购买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办理房屋转籍的费用是卖方出的。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83、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末在铁东区买的住宅,面积70平。我买的房子是我的唯一住房。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找了中介,税款是卖方交。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84、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买的房子,地址在立山区,125.72平。我买的房子是我的唯一住房。卖方应该是二套房,房子没超过2年。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铁西百帮房屋信息咨询中心。我把中介费给中介公司了,所有手续都是中介公司给我办的,工作人员叫李某12。我不知道买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中介给我算的大概26000元到27000元,还跟我要了2000元的中介费。房屋转籍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我承担。我交完费用之后她给了我一张4752.21元的契税发票。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去过位于汤岗子的房屋交易中心。

85、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20日在铁东区买的住宅,面积95.3平。我名下还有两套房产,我买的房屋是第三套。由我买家负责所有的更名费用以及税费等。我去虹桥下的房屋交易大厅办理过户,在排队的时候,来了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女的,她说能快点给我办手续。中介跟我说需要18000元左右,我给了20000元,她找我一些,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她没说都是什么费用,就跟我说所有的费用都包括在内了。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86、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栗某,我之前有个房子卖给了他。房子是回迁房,地址在铁东区,面积是69.14平。2018年,我在于某手里买的安置单,房子下来后,我就卖给了栗某。具体如何办理过户我不懂,我找的房屋中介,中介说需要9000余元,能给我办理过户。中介的经纪人是个女的,50岁左右。中介没有明确告诉我,需要缴纳多少税款。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87、证人栗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买的房子,地址在铁东区,面积是69.14平。我买的房屋是首套房。我不知道原房主是谁。这个女的跟我谈的价格是26.5万元,包括所有手续费、税费。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88、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2月15日在铁西区买的住宅,面积40.45平。我买的房子是我的首套房。我不清楚卖方是第几套。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房屋中介公司,我在虹桥下面的交易大厅找的,一个40多岁的女性,找她办的快些。我给中介不到6000元,包括中介费、税费。我不知道我所购买的房屋需要缴纳多少钱的税款。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89、证人崔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在铁东区买的住宅,面积是56.04平。我买的房屋是唯一住房。我不清楚卖方卖给我的房屋是他的第几套。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是通过中介办理的。中介收我200元中介费。房屋买卖转籍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是中介帮助我交的,中介没和我说都有什么税费和费用,就告诉我一共需要1.4万元,所有费用都包含在内。我在汤岗子不动产交易中心把钱给中介,中介在哪交的我不清楚。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90、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我和爱人邹某一起买的房子,地址在铁东区,面积是154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一套,我不清楚卖方名下有几套住房。办理房屋转籍手续的税和各项费用是我承担。我在办理房屋产权交税的时候找的中介,200元的中介费,税和其他费用一共花了1.5万元左右。除了1.2万元的税,还在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交了3000元左右,是我自己交的。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去过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91、证人费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卖了一个房子,房子是我父亲费某2的。房子是回迁房,地址在铁西区,58.21平。房屋是我父亲的唯一住房。卖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我通过朋友联系的中介,是一个女的,四五十岁。当时中介跟我说,房子是两年之内的房子,有大税,具体税率多少我记不住了,大税我卖家承担。没过多长时间,中介给我打电话,说房子卖出去了,问我125000元行不行,我说行。给到我手里是125000元,具体买家花多少钱买的,中介收了多少税钱和中介费,我都不清楚。我就去过一次东亚的房产交易中心办手续。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92、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15日在旧堡高层买的住宅,91平方米。我买的房屋是第二套房。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房屋中介,一个女的,大概50多岁,她主动问的我,说帮我办手续,能省点钱。我给中介13000元或者14000元手续费,中介帮我跑所有的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不是我补缴的税款11629.26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93、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买过住宅,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妻子代某1的名字,我是房屋共有人。房子地址在铁东区,面积是48.85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三套。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是通过中介办理的,转籍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也是中介帮助我交的。中介没和我说都有什么税费和费用,就告诉我一共需要1.4万元,我就把1.4万元现金交给中介。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94、证人刘某6义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我父亲刘某17回迁的房子准备给孙子刘某18。房子地址在铁西区,面积是69.2平。我父亲名下就这套住房,我侄子刘某18名下没有住房。我们去虹桥的房产交易大厅办业务,排队的人很多,有一个女的中介来跟我们搭话,说给200元钱,能快点办,我们答应了。中介跟我说,需要8500多元钱,包括所有费用。当天我上午给的钱,等了大概两个小时左右她就把发票给我拿回来了。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95、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13日,在鞍山市买的住宅,面积是147.18平。我这套房子是第三套。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房屋中介,一共花不到3万块钱,中介费是200元。我不知道买卖房屋办理手续应该交多少钱。中介就是在房屋交易大厅随意找的,是一个女的。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在2019年3月16日补缴的税款41807.16元不是我补缴的,不知道是谁交的。

96、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在铁东区买的住宅,面积是78.64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一套住宅。我买房子的时候通过中介购买的,中介是一个40岁左右的男的,手续包括交契税和办理房产证等,6000元钱。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不是我补缴的税款4881.98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97、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份卖了一套房子。地址在东亚第一城四期。我卖的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是龙某联系的我,其他相关手续都是龙某办理的。

98、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30日在高新区买的住宅,91.09平方米。我买的房屋是我的首套房。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房屋中介公司,给中介公司14500元手续费,中介公司帮我跑所有的手续。我在2019年3月21日补缴税款的时候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之前没去过。千山地税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去补缴税款,说我这个是第二套房,有大税没有缴纳,欠税,需要补缴税款。我补缴了13884.69元税款。千山地税给了我补缴税款的发票。

99、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30日卖的在红岭社区的房子,91.09平方米。我卖的是我的第二套住房。办理各项手续买方找的中介公司。我不知道卖房子需要交多少税款,都是买方负责的。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不是我补缴的税款13384.69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100、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在铁东区买的住宅,面积是83.45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一套住宅。卖方是杨某2,她卖给我的是二手房。杨某2是从王某21手里买的,因为是回迁房,当时办不了房产证,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卖方写的是王某21。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是我和卖方杨某2一起找的中介公司,是一个40多岁的女的,办手续包括交契税和办理房产证等都是中介管。中介收200元代办费。中介要1.1万元,说所有的费用都包含在内。办理房屋转籍的费用是杨某2出的。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3月16日,我没有补缴13384.69元税款,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10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卖的在铁东区的住宅,面积是83.45平。我卖的房屋是第一套住宅,我卖给周某2的房子是我从王某21手里买的,但是因为是回迁房,当时办不了房产证。我卖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是我和买方周某2一起找的中介公司,在东亚第一城的房屋交易大厅附近找的中介,是一个40多岁的女的。中介给我和周某2列了一个需要交纳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明细,说一共需要交1.1万元,税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都包含在内。这1.1万元是我出的。中介费200元是我拿的。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102、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24日卖的在长大家园的住宅,房子是56平方米。我卖给对方的住房不是我的唯一住房。办理各项手续是买方找的中介公司。我不知道卖房子需要交多少税款,都是买方负责。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不是我补缴的税款10610.85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103、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实我在文某2房屋中介公司工作。我认识谢某。我找过谢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中2笔谢某给我省了一些税款。第一笔业务是买家梁某,卖家宋某5。我把双方材料都准备齐后,给谢某送了过去,谢某直接跟我说,你给我3000元,我给你快点办,税也省不少。当时我就把相关材料和3000元现金给了谢某。过了几天谢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取税票。当时我算的梁某应该缴纳的税款是6000元左右,有大税。还有一笔是我们自己家的房子。当时原房主张某7云来我们中介卖房子,我父母觉得卖价挺合适,就收了。后来房子卖给了于某5。这个房子我家包税包过户,我就合计找谢某帮忙。我带着双方的手续找到谢某,谢某说给我5400元就行。我把手续和5400元现金给了谢某。也就两三天的时候,税票就下来了。

104、证人于某5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17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长大家园南苑,差一点56平方米。我不太清楚卖方卖给我的是不是唯一住房。我买的房屋是一套房。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都是中介公司办理的,办理房屋转籍的各项手续费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不知道我购买这套房屋需要补交税款7880.59元。

10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下旬在铁西区买的住宅,面积是56平左右。我买的房屋是我的第二套房子。我买房子之后和张某10聊天,他说能帮着办房屋转籍手续,税和各种费用得1万块左右,让我给他3000元,帮我把各项手续和费用都交了,我等着领房产证就行了。张某10和我说完我就把钱给他了。我不知道张某10帮我办手续的过程。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其他房产中介、个人通知我补缴税款。

106、证人孙某5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买过住宅,2019年1月4日办理的缴税。房子地址在东河湾小区,面积是99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二套住宅,卖给我的时候没过两年。更名过户缴税都是我负责。我知道该房子有大税需要缴纳。我去铁西虹桥下的房产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排队的时候,有一个老太太,50多岁,主动跟我说找她代办省事,给她200块钱,所有的事她都给办了。她给我算的需要缴纳4万余元的税款,我就把现金4万余元给她,下午她把税票给我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没去过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107、证人郭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在铁东区买的住宅,100平米。我购买的房屋是第二套住房。卖方告诉我房子过两年了。买房子过户的税款是我通过中介交的,中介和我要了16600元钱,所有费用都包括。中介是卖方赵某7找的,是一个50岁左右的男的。我没有去过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汤岗子分中心。没有税务部门或者中介通知我补缴税款。

108、证人王某10的证言,证实我在千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担任副所长。2018年9月份,谢某在千山区的契税窗口负责办理税务局的相关业务。谢某负责第一项的审核工作。谢某在非工作时间办理的业务都没有实际的卷宗,更没有归档。他办理的相关业务都是通过税务系统的专业POS机刷卡缴费,然后直接出完税证明,即税票,不去房产局核查不出来存在问题。

谢某非法减免税款是高新区房产中心发现的。2019年3月14日,房产交易纳税人孙某6到高新区房产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高新区房产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该二手房是不满两年的房屋交易情况,少缴了5.6%的增值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然后高新区房产中心税务窗口人员向我反映了此情况,让我们马上查实。我开始核查所办的业务,发现高新区房产中心反映的问题业务缺少卷宗。然后我问了市民服务中心的保安,保安说有一个大高个的人经常在下班以后过来办理业务,我就确定是谢某了,然后我就跟我局相关领导汇报了。2019年3月14日,局领导找谢某进行了谈话,谢某跟我局领导坦白了他多次私下利用下班时间办理房产契税,少收税款,其本人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一开始他是想把欠的税款都补上,我们2019年3月16日加班把谢某所有经手的业务都查出来进行核对,当时我核对了9笔,一共有6笔差税,差的税款都由谢某刷自己的卡补上了。之后局里开始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还有很多类似情况,之后我局将该案移送千山区纪委监委。谢某将多套住房改成唯一住房,隐瞒多套住房的事实,将2年内进行买卖的二手房进行更改,更改为2年以上,达到少收税款的非法目的。

109、证人董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30日,鞍山市千山区不动产分中心契税窗口成立时谢某开始在契税征收窗口工作,2018年11末调到局里法制科。谢某在鞍山市千山区不动产分中心契税窗口工作期间,在审核岗工作,负责审卷,审核房屋买卖的材料,确定税率。房屋买卖的税率与买卖双方有几套房,房屋面积,房屋是否在2年以内和2-5年以内买卖有关。2019年3月14日,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给我们科长王某10打电话,让我们核查一笔税款,说这笔交易买卖双方是2年内交易的,税率不对,少收了5.6%的增值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经局里核查,这笔业务是谢某办的。高新区发现的那笔业务是当事人自己来补交的税款。3月16日周六加班,谢某补缴过6笔税款,都是谢某当初少收的税款。少缴税款的卷宗都是谢某自己保管,补缴的时候把卷宗拿出来的。这6笔少收税款的业务不是谢某工作时间正常办理的业务。

1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千山区税务局主要负责微机录入、刷卡出票和卷宗归档。我是2018年11月末到这个岗位工作的。办理房屋契税等事项的过程第一步先审核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相符;第二步是往系统里录入数据;第三步是到缴税岗,都是POS机刷卡然后打印完税证。在税务系统的步骤都完成了,就可以正常去办理房产证了。以上步骤正常每一步都是由一个专人负责。我主要负责的是第三项工作。我主要负责刷卡收款,就按前面窗口传来的单据的金额刷卡收款。材料审核以及税率等都是由第一窗口负责核定的。谢某负责第一项的审核工作。下班后相关印鉴放入专门的保险柜。保险柜是指纹开锁的。保险柜王某10,谢某和董某3可以打开,我打不开。办理完业务后,都需要归档成卷。由我负责统一装到档案袋,然后交给王某10归档。谢某在正常工作期间办理的业务都正常归档了。

111、证人芦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千山分中心的保安。我的工作职责是工作时间维持秩序,晚上负责安全工作,巡逻,防火等,等下班之后没人了锁门。在我当班的时候没有工作人员让我开门加班的情况。

112、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千山分中心的保安。我的工作职责是工作时间维持秩序。我是工作日常白班,我下午五点就下班。税务部门只有自己办公区域的钥匙,大门钥匙只有保安有。

113、证人王某11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千山分中心的保安。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千山分中心有税务,房产,不动产三个部门。税务部门5点下班,有时加班。加班有时是一个人,有时是两个人,一个人的时候是一个姓谢的年轻小伙。2019年我见过姓谢的小伙,工作日的晚上来过。整个大厅都下班了,就他一个人加班。姓谢的小伙晚上来的时候有时候锁门,有时候没锁门,我一般6点左右锁门,锁门的话他就叫门。姓谢的小伙就说来加班办点业务,我就给开门了。一般呆1个小时左右。

114、证人窦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千山分中心的保安。税务窗口偶尔有加班。我最后一次见到谢某是在春节以后,是在晚上5点下班以后,他说来干点活,我给他开的大门,他自己进的税务窗口。有一次十几分钟,另一次半个多小时。我不知道他加班干什么,他走时再喊我开大门。在我当班的时候谢某在非工作时间加班只有这两次,都是在下班后。

115、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在阪芙小镇买了一个商铺,面积是77.95平。办理各项手续是卖家柳某负责。她找的是一个叫孙某1的中介。卖家包更名包税,具体手续都是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该房产是商业性质,我夫妻双方名下还有一套个人住房。

116、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在阪芙小镇卖了一个商铺,面积是77.95平。卖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我找的铁西房屋交易大厅的中介,叫孙某1。我作为卖家包更名包税。当时孙某1跟我说,这个房子找他办,不仅能省点税钱,还能快速办理。一共需要6.8万元。当时我合计能省点事,就取钱给了孙某1。都是现金的形式给的。孙某1没有明确告诉我需要缴多少税种和金额。除了该房产,我名下还有一套商业性质的房产。我夫妻双方名下还有一套个人住房。

117、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在铁西区口附近买了两个商铺,面积是172.72平和167.6平。买这两个商铺和买方约定由我交税。曹某是给我办理两个商铺房屋过户手续的中介。曹某告诉我办理过户手续需要26.5万元,包房本,别的什么也不用我管。我同意了。我妻子韩某5用农业银行的银行卡给曹某转的钱,分两次,第一次转了10万元,过了两天,又给他转了16.5万元。商铺的评估也是曹某做的,过户手续的所有事都是曹某办的。曹某没明确说可以省税,就是告诉我他给我办理过户手续缴税是最便宜的。

118、证人庄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份我卖了两个在铁西区口附近的商铺,面积是172.72平和167.6平。这两个房子的原房主是周某6和董某6。但是这两套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拥有人都是我父亲庄某2。我父亲想把这两套房子转到我的名下,但是我问了不少中介公司,更名这两个房产需要65万元。我跟我父亲商量之后觉得还是直接出售了比较合适,让买家承担所有的更名费用和税费。我在58同城发布的出售信息。打包出售这两套房产,200万元,买家承担一切过户费用和税费等。姜某2给我打的电话,我也明确跟他说了,这个过户税费等需要六七十万。姜某2自己联系的中介,我不知道姜某2办理过户缴纳了多少税款。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我们去了两次位于东亚第一城附近的市民服务中心的房屋交易大厅,第一次去没办完,之后又去了一次。都是配合姜某2办理过户,去了都是中介带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拍照签字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我没去过汤岗子的便民服务中心。

119、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末至2018年12月初,我在千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契税征收窗口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契税征收的审核工作,我们说的不动产就是房屋。2018年9月末至2019年3月初期间,在工作日晚上下班后,我私自回到千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契税征收窗口,擅自使用我和其他同志的电脑、岗号、印章,非法办理房屋交易减免契税,并私自归档。其中有一个高新区的客户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事情败露了,单位找到了我,我就主动跟单位交待了,2019年3月20日我到了千山区纪委监委自首。

不动产买卖的契税税率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有几套房,买卖的房屋的面积大小,征收的税率是不一样的。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卖的是唯一住房,卖方不收税,不是唯一住房,不分面积,不管卖几套,都是每套房屋征收缴易额1%的契税。买方购买的房屋面积如果是90平以下,第一套、第二套都是按照交易额的1%征收契税,第三套及以上按照交易额的3%征收;90平至114平,第一套按交易额的1.5%征收契税,第二套按照2%征收,第三套及以上按3%征收;144平及以上,第一套按照1.5%,第二套按照2%,第三套及以上按照4%征收;新房买卖征收契税与卖方无关,买方征收标准与二手房一样。

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征收业务流程的一共有四个人,分别负责审核、信息录入、收钱并开具税票、材料归档。办理房屋税款缴纳需要三个窗口互相配合,第一个窗口先审核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相符以及通过系统查询买卖双方是第几套房以及出售的房屋是几年内的房产;第二个窗口是往系统里录入数据;第三个窗口是到缴税岗,现在不收现金,都是POS机刷卡然后打印完税证,然后在税务系统的步骤都完成了,就可以正常去办理房产证了。以上步骤正常每一步都是由一个专人负责。我晚上下班之后,同事都走了,我有业务大厅的钥匙,私自回到办税窗口,用同志的岗号分别登录系统,自己审核、录入信息、刷银行卡收钱、开完税证明,私自加盖名章和公章,然后把手续私自归档。契税征收窗口的公章、个人名章、完税证明都是在下班之后统一放在单位的保险柜里,用我的指纹可以开启,我调离后指纹也没取消。我在2018年12月份调离契税征收窗口,大厅的钥匙是我自己私下配的,别人不知道。调离岗位后,我通过非工作时间进入到市民服务中心的房屋交易大厅,房屋交易大厅里的钥匙我自己有,交易大厅的电脑密码和保险柜的指纹密码我都有,所以我就能轻松的进入系统办理业务,除了市民服务中心的保安之外,没有其他人知道。

我为刘某文、宏桥中介的于某辉、飞龙中介的张某、张某10还有中骏的刘某1办理了非法减免税款的业务。刘某文、于某辉、张某、刘某1,他们提供的材料没有更改涂抹的痕迹。我直接按照他们几个提供的纳税人材料,在电脑的征税系统上更改交易年份,2年内交易的,都改成5年以上交易的,这样可以免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我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办理的非法免税。我害怕被单位发现,就没有归档,都是我自己保管的。

2018年10月份,刘某文通过关系找我办理房屋交税业务,当时是第一次跟刘某文接触,我没给他省税,都是正常缴纳。在办理业务等待期间,我们互相留了电话。刘某文找我一共办了60笔左右房屋买卖交税的业务,有40笔左右我为他非法减免了税款。有一天刘某文问我,有的买卖房屋需要交大税,钱太多了,你看能不能不缴或者少缴点。我跟刘某文说,你拿一个客户的材料来我试试。刘某文给我拿了一组客户的资料,我在下班以后,偷摸又回到大厅,然后自己办理的所有业务,缴纳了契税,拿到了契税发票。没有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发票。也没人发现。

2019年3月9日,刘某文带了3个客户的资料,都让我给他办,我根据客户的资料都办理了。缴纳税款的时候用的我自己的银行卡刷的,一笔是1096.9元,还有一笔是2328.59元,还有一笔是16108.02元。总计3笔19533.51元。之前给刘某文办理的业务他还欠我22000元左右。其中缴税16108.02元的客户收到税票和房产证后,看到税票的开票日期是星期六,正好该客户有朋友在税务系统,他就四处问税务系统的朋友,周六出的税票是不是假的,这个事我知道了很不高兴,就找了刘某文,刘某文觉得有愧,3月11号,刘某文给我兴业银行的卡上转账了5万元,多给我9000元左右。

我不清楚刘某文是做什么工作的,我问过刘某文是不是干中介的,他说不是。我也问过刘某文从哪来的房产交易信息,刘某文说你不用管这些房产交易业务从哪来的,你就正常办业务挣钱就行了。最开始给刘某文办理非法减免税款的时候,刘某文每笔给我300、500或者1000元的好处费,办了几笔以后我感觉刘某文给的有点少,我就和刘某文说,以后再有减免税款的活你按照减免税款的40%给我,刘某文同意了。刘某文是这样跟我说的,我给你拿多少业务你就办多少业务,别的不用你管。我想刘某文是怕我知道怎么拉业务,不用他了。

刘某文每次让我办非法买卖房屋减免税款业务的数量不一定,我自己也攒着办,因为我得利用其他同事休息时间办,我不能天天下班之后去大厅办理,有风险。我给刘某文办理省税过程,是他把相关材料给我,把需要交的税款打到我的卡里,我直接帮着交税。刘某文把给我的好处费一起打到我的卡里。有时候也通过微信给我转账。刘某文一共大概给了我10万元左右的好处费,具体数额我记不住。

我替刘某文办理过商业网点的非法免税业务,但是办过几笔我记不清了。2019年12月22日,刘某文通过银行给我转了一笔16万元,这么大数额的税款应该是商业网店。这16万元价格是我算出来的,我算出来之后刘某文给我转钱。我与刘某文之间的经济往来没有现金交易,都是通过银行或者是微信转账。我替刘某文缴税都是由我先替刘某文垫付,用我的银行卡缴税,过一段时间刘某文才把几笔业务的钱合在一起转给我。刘某文没有给我介绍过一个叫曹某的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人给我认识,我根本没听说也没见过这个人。我和刘某文之间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我还为宏桥中介的于某辉非法办理过减免税款的业务。于某辉找我办理了20余笔的业务。她是中介,经常去汤岗子交税,问我能不能办理房屋买卖减免税款。刚开始的时候我和她不熟悉,我没答应。时间长一点就熟悉了。有一次于某辉给我打电话又说起房屋买卖交易减免税款的事,还说办吧,没事,让我也能挣点钱,我同意了。于某辉给我提供她个人的银行卡、密码还有房屋交易的手续,基本是我去她店里附近取,然后我再利用休息时间办理,办理好了再给她送回去。于某辉是按照非法减免税款额度的40%分配给我的,基本都是现金给我,给了我10万元钱左右的好处费。我和于某辉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我还为飞龙中介的张某非法办理过减免税款的业务。张某找我办理了10余笔的业务。他是中介,去汤岗子交税认识的。张某经常来办业务,问我能不能办理房屋买卖减免税款。当时我已经给刘某文和于某辉办理类似的业务了,我就直接答应了他。张某给我提供他个人的银行卡、密码和房屋交易的手续,他给我送到单位,然后我办好了相关手续,他再过来取。张某是按照非法减免税款额度的40%分配给我的,基本都是现金给我,给了我6万元钱左右的好处费。我和张某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我还为一个叫张某10的减免过税款。张某10是哪家中介公司的我记不住了。她找我办理了3笔业务,有2笔省钱了,1笔没省钱。张某10给我提供房屋交易的手续,我替她刷卡交税,事后她给我现金。她能给我5000余元的好处费。我与张某10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张某、于某辉和我提省税这件事我同意的时候,我直接和他们两个要求按减税额40%给我好处费,他们两个同意了。还有一个中骏公司的员工叫刘某1,她为业主代办房屋过户手续。到大厅咨询如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交税的问题。她办理的是别墅买卖,而且是2年之内交易的,有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需要交10多万元的税。我就从窗口出来和她沟通。她和买别墅的业主联系之后,给我打电话说要交税。我说找我交可以省几万元税款,她同意了。我让她等我电话。过几天一个休息日,我给她打电话让她带手续过来大厅交税。税款交完之后,我计算了一下省税的金额,和她要6.5万元的现金当作好处费。她同意了,但是她当时没有那么多现金,我把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留给她,让她尽快给我转钱。第二天,她就把6.5万元转过来了。

他们的这些客户基本都是需要缴纳大税的客户,税率都是5.6%,甚至更高,通过我的操作之后,基本都是按照1%收取的。这个税率是按照房屋的总价收取的,他们也按照我减免税的多少给我好处费,数额从2000-5000元不等。他们给我好处费最主要的就是办理房屋税款缴纳的时候可以优惠很多。基本上一套房子税款上能省5000元到7000元,最多甚至能省几万元,具体的数额也是根据房子的总值来算的。省的钱多,中介得的好处就多,所以才能多给我好处费。他们给我好处费都是在办理完业务,我把税票返还给他们的时候,他们把好处费放到信封里给我。我记得只有一次于姐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我600元左右。

中介找我因为买卖双方名下还有其余房产,税率高,让我帮忙把买卖双方的税率做到最低,这样就少交税了。至于买卖双方和中介之间有什么协议,中介得多少好处,谁给我出好处费,我就不清楚了。我非法为纳税人减免契税,其他同事不知道。

我给刘某文、张某、于某辉、张某10减免了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三种税种的税款。我没有权限减免税款,我就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办理的非法减税。当时中介找到我的时候,我也犹豫,知道这么做不对,中介说给我好处,我没经得起钱的诱惑,所以就这么做了。我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为了怕其他同事发现,都是利用休息时间偷偷办理。

3月14日,有一个客户到高新区房产中心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被高新区的工作人员发现了差税款的事情,就通知我们领导了,领导核查后发现是我办的,就找我谈话。我主动跟领导交待了。当时我找出来6个我曾经办理的业务,3月16日我补缴了这6笔业务的税款,税款总额是97465.25元。这6个我补缴税款的客户我记不住是谁的客户了。补缴税款用的是我本人的兴业银行卡,我卡里有一部分钱。

我利用休息时间一共办理150余笔非法减免税款的业务。所有卷宗都放在我自己手里,没有归档。我手里保存的卷宗材料有一部分遗失了,我整理过,只有120多本。没有归档的卷宗材料在我向组织自首之前整理了一部分,我都装在一个黑色的皮革包里,放在我车后备箱里。我非法收受的钱财大部分存在我兴业银行的卡里和手机微信的零钱里,剩下的一少部分用于我的个人花销。我兴业银行卡上有13万余元,另外我的微信零钱上有25万余元。因为我的非法行为,为国家的税款造成了损失,我愿意将上述个人财产冻结,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我愿意主动将我个人微信零钱的25万余元,转到我兴业银行卡里,便于冻结,协助组织挽回经济损失。

120、被告人刘某文的供述、情况说明,证实我在鞍山市不动产中心担任科员,主要负责个人二手房买卖,商品房登记。我认识千山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谢某。2018年11月左右,曹某找我,说他办理房产交易得排队,非常麻烦,问我能不能帮忙提供便利条件。我告诉曹某汤岗子那边缴税的人少,可以去那边排队,同时告诉曹某,我缴纳契税的时候认识契税征收窗口一个负责收税的小伙,叫谢某,大额的房产交易他可以减免税款,但是他要减免税款的一半做好处费。曹某说知道了。过了几天,曹某就拿了几个房产交易的手续,我拿着曹某提供的手续到了谢某单位,把手续给了谢某。过了一天,谢某告诉我需要多少钱,我把谢某要的钱数转告给曹某,曹某用微信给我转了一部分,现金给了我一部分。我用微信把税款转给了谢某,我自己一分钱没留。过了几天,谢某把交完税的完税凭证给我了,我也没看,转交给曹某了。这么交了几次税之后,曹某说他知道怎么算了。每次把手续给我的时候就直接把钱也给我了。曹某大部分是把钱汇到我的邮政储蓄的卡里,微信转账也有,现金没有几次。我给谢某付钱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和银行汇款的形式,很少用现金。我没介绍过他们两个认识。之后他们两个也和我说相互不认识。我不知道曹某与谢某交易,省的税是什么税。谢某怎么办的减税、免税,减免的都是什么税种我都不清楚。曹某知道是千山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谢某帮他省的税款,我和曹某说过。

2018年12月份之后,曹某多次和我说,他听说另一个房产中介于老四(于某辉)也能办理省税,按应交税款40%给好处费,谢某收我们的有点多。我就问谢某是否认识于老四。谢某说认识,他也帮于老四办理减税。我问谢某,于老四是否给的好处费少。谢某说于老四按40%给我好处费,以后你也按照40%给我。我把谢某告诉我的信息反馈给曹某,说以后也按照40%给谢某好处费。2019年1月份以后,再找谢某办理减税业务时,曹某还是按照应缴税款的50%给我转钱,告诉我你也别白忙活,你按照40%给谢某转钱,剩下的10%你自己留着。应该是从2019年1月中旬开始,我就留下了这部分10%的好处费。我自己算了一下,一共得了2万元左右的好处费。从那以后,每次曹某给我转钱都告诉我应该给谢某的转款金额,我按照曹某告诉我的金额给谢某转钱,剩下的钱我就自己留下了。我留下10%的好处费。缴税都是谢某帮着刷的卡,事后我把钱再转给谢某。每次曹某转给我的钱,不是及时转给谢某,我用微信转账,有限额,每天最高2万元,所以有的时候转账不及时。有时候欠谢某的钱多了,我就用手机银行给谢某转钱。每次办理房产交易转款的数额,曹某和谢某都算,如果曹某算的少了,我再按照谢某提供的数额跟曹某要。

2018年12月,曹某办理了位于铁西三街口两个商业门市的减免税款业务。曹某收到这两个商业门市的交易之后,让我找谢某帮着算需要多少税款。谢某说需要评估报告才能算出来需要缴多少税。我帮助曹某找鞍山市大程房屋评估有限公司,按照最低价出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出来之后,我把手续和评估报告都给了谢某。谢某把缴税金额报出来之后曹某认为钱多不同意,几次商量之后,曹某说给19万,问谢某行不行。谢某考虑之后就同意了。曹某通过中行给我转了17万,邮政储蓄转了3万,一共转给我20万元。我通过中行给谢某转了16万,邮政储蓄转了3万元。我自己留下了1万元,包括评估费用和办理房产证的费用。评估费用和房产证的费用是6000元左右,我的好处费大概是4000元左右。

2019年3月11日,我给谢某转了5万元,谢某告诉我,缴税的老百姓拿着税票到税务局问了,他单位知道了,欠的税得补,还让我把以前欠他的3万元给他。我就把欠谢某的3万元和自己得的2万元好处费一共是5万元都转给谢某了。需要补缴税款的事我告诉曹某了,曹某说把他转给我的钱都还回去,曹某才能补缴税款。我没答应,一直到案发。总计曹某给我转57次钱,最后我退回4400元,总计824958元。我向谢某转款57次、总计825778元。

121、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证实我是天邦置业的法人,天邦置业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二手房交易、贷款、办理过户缴税等。在办理过户缴税过程中,我为客户减免了税款。我减免的税款税种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有。是刘某文给我办理的减税。刘某文在市民服务中心的房产局工作。我的公司天邦置业租赁的房屋,刘某文是房主,我跟刘某文也存在一些正常的房产过户往来,这样一来二去就熟悉了。

2018年11月中下旬,刘某文打电话跟我说有需要缴纳大税的客户,你找我,我能给你省不少,我问他能省多少,刘某文说按照减免税款额的50%给我就行,至于你怎么找顾客收,我不管。我说好,有需要办理的业务我再联系你。我不知道刘某文是如何办理的非法减免税款业务,他能省钱,而且税票还是真实的,也不影响下一步骤去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刘某文所说的节省税款是指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都有。但是契税能省的很少,因为契税需要买方或卖方存在二套房以上,才能节省,不然都是按照1%缴纳契税,1%的契税是省不了的。上述非法交易,我是按照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应缴税款的50%给刘某文,具体刘某文缴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是刘某文返还给我的税票中,从来没有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发票,因为契税发票都是真的,过几天客户也能取到房产证,具体的我就没多问。我有客户需要办理减税的情况,我跟刘某文电话联系,有的时候我趁中午休息把材料送过去,有的时候他路过就来取材料,最快一天,最慢三天之内,契税发票就能办下来,他把税票返还给我,然后客户一周左右就能拿到房产证了。

办理非法减免税款的业务,我自己没去纳税窗口办过,都是通过刘某文办的。我把应缴税款的50%都交给刘某文,至于刘某文交给谁、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刘某文由谁帮忙减免税款我不知道,刘某文没有告诉过我。

我为菠萝地产的李某3办理了8笔业务,为517的贾某办理了10笔业务,为顺缘地产的施某办理了4笔业务,为家伴侣地产的田某1办理了2笔业务,为鼎鑫地产的赵某2办理了2笔业务,为石榴地产的林某办理了1笔业务,为517的孙某1办理了5笔业务,我自己办理了7笔业务。我记不住为上述人员办理的客户的姓名,我也没有相关记录,所有的这些材料和记录以组织调查为准。

2019年1月31日,孙某1找我代办一个铁西区阪芙小镇的商铺。商铺应该缴什么税种以及缴款的标准我不清楚,所以我就直接把该房产的信息等资料直接给了刘某文,刘某文说多少钱,我就直接加点好处费,再跟孙某1说。然后孙某1通过银行转账给我5.2万元。但是这笔交易我具体给了刘某文多少钱,我记不住了。我看了转账记录,我之后给刘某文转账了60308元,具体这笔钱中都有什么钱,我记不清楚了。这笔交易我获利了4000余元。2018年12月20日和2018年12月22日,姜某2的爱人韩某5分两次给我转了26.5万元,是买方姜某2找我办理位于铁西区的商业门市的过户交易的钱。这两户商业门市需要缴多少税都是刘某文帮我算的。这两户商业门市,刘某文跟我要了24万元,包括所有的费用,交完24万元,就等着领房产证。我收了房主姜某226.5万元,房产证的工本费每个550元,两个一共1100元是我交的。我不知道这两户商业门市的评估是谁做的。我分3次给了刘某文24万元,2018年12月下旬我给刘某文银行转账两笔,一笔3万元,一笔17万元,2019年3月初给了刘某文4万元现金。我隔了三个月才给刘某文这4万元是因为我和刘某文约定,4万元的尾款等房产证下来以后再给他。给刘某文这4万元尾款的时候因为我手里正好有现金,我就直接给的刘某文现金。

我跟李某3明确说过,我能办理减税一事。给李某3办完以后,有其他中介公司的人听说了这个事,就过来找我了。只要是来找我的,我都给办了。我收费就是按照减免税款的60%收取,至于他们怎么跟客户收,我不管。然后我给刘某文减免税款的50%,我自己留减免税款的10%当做好处费。我自己办理的7个客户,我给客户算需要缴多钱的税,我把税款总数告诉顾客。正常我都跟顾客约定给我减免税款的60%,客户一看能省钱,基本都能答应。然后我给刘某文减免税款的50%,我自己留减免税款的10%当做好处费。这7组客户,有的是直接在我店里买卖房屋的,还有到我店里办理手续的,我都直接跟他们说我能办理减免税款一事,客户一听能省税,都能让我办。

我收取的好处费能有4万余元。我不知道刘某文是如何办理的,我只知道他是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具体他是如何办的,我没问过,我也不知道。我不清楚刘某文是找的谁办理的此事。

我跟刘某文之间的往来主要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我非法办理减免税款的业务,因为涉及的钱数比较多,我怕弄混了,都是一笔一结算。就是有一个客户来找我,我收完钱,刘某文找我要多少,我就直接给他转过去。我和刘某文之间还存在其他的业务往来。我替刘某文卖过房子,办理过户缴税等手续,都是刘某文自己办理,费用都是刘某文自己承担。我替刘某文卖了能有五、六套房产。

我不认识千山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谢某。我没有去过汤岗子便民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缴税等业务。我没有通过刘某文找谢某在办理缴税业务上插队。在刘某文告诉我能减免税款之前,我没找过刘某文办理过业务。我不知道这些减免税款的房产交易,刘某文都在哪办理的。房产交易完税证明上看不出来是在哪交的税。刘某文帮助我办了39笔减免税款的业务。

122、被告人于某辉的供述,证实我是宏桥中介公司的合伙人。宏桥中介公司是我、于某1、于某2三个人合伙的。宏桥中介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二手房交易、贷款、办理过户缴税等。我为了能在办理房屋更名缴税过程中,达到减免税款的非法目的,多次向谢某行贿。谢某是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千山分中心办理税务业务的千山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我经常去那边办理过户缴税等手续,这样一来二去的就熟悉了。谢某为我减免的税款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我们都叫大税。

2018年12月,我在办事大厅的门外等客户,谢某出来了,对我说,姐办理的房产交易业务总有没过两年的,都有大税,怎么不等过两年再交易。我说那没办法,客户要交就交呗。谢某说,以后要是有这样的房产交易,他能给省点税。过了一段时间,我有没过两年的房产交易的客户问我,能不能省税。之后我就给谢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省税。谢某说行,让我把契税全额和应缴大税的40%给他,给我办。就这样,以后有需要交大税的客户我就找谢某办,都是把契税和应缴大税的40%交给谢某。

我这边有涉及大税缴纳的客户,我都跟客户明确说明这套房子需要缴纳多少钱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等。有的客户就主动问我们,或者我也主动跟客户谈,找我能省点税。我是按照减免税款的55%到60%收取,然后减免税款的40%给谢某,其余的我自己留下,客户也能省不少。然后我给谢某打电话,告诉他这边有客户需要办业务。谢某当天或者第二天开车过来,我把需要用的相关材料给他,快的话一到两天,慢的话三到四天,谢某就能把材料和税票返还给我。谢某返还给我税票的时候,我就把需要给谢某的钱都一次性给他。我给谢某的钱,都是现金的形式给的,一次一结清。但是刚开始的时候用我的中国银行或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交过几回契税,用我的卡交契税的时候我把银行卡和密码都交给谢某。

在我的记忆中我为庚硕置业的王某7办理了1笔业务,为鞍山房产的赵某3办理了1笔业务,为宏峰评估公司的王某8办理了6、7笔业务,为Q居房产的张某5办理了2、3笔业务,为一家房产的吴某1办理了1笔业务,为隆呈地产的张某6办理了1笔业务,为宏桥中介的于某1办理了3、4笔业务,于某2办理了1笔业务,我自己办理了3、4笔业务。具体办理多少笔业务和用户姓名我记不住了,以组织调查为准。

我没和其他中介公司的人说过我能办理减税,有其他中介公司的人听说了这个事,就过来找我了,问我能不能省税,我就都给办了。我契税正常收,大税按照减免税款的55%收取。至于他们怎么跟客户收,我不知道也不问。然后我给谢某减免税款的40%,我自己留减免税款的15%当做好处费。具体谢某缴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是谢某返还给我的税票中,从来没有大税也就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发票,只有契税票,详细的我也没问过。因为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只需要契税发票,有没有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发票都不影响办理房产证和过户等。因为我知道这个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然后我问了谢某,我说有其他中介的人找我了,问我能不能办减免业务什么的,谢某说有人找你办,你就看着办吧,我还是正常按40%减免税款的额度收。你怎么收他们的我就不管了。然后我才答应了那几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的不法要求。我记得王庆柱找我办的业务中,有一个旧堡高层的,卖家是一个人,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楚了,他一次性卖了4套房子,都是找我办的手续。

我通过谢某办理非法减税是为了多赚点钱。除了正常的契税,我一共能给谢某7、8万元左右,我印象中不够10万元。我通过非法减免税款非法获利能有3、4万元。这3、4万元我自己花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存在银行卡里了。我给我大姐于某1、三姐于某2办理的业务,是按照减免税款的55%收取的。具体她们是怎么跟客户谈的,我就不清楚了。于某1和于某2不认识谢某,但是她们知道我能办理减税,我找谁办的减税她们两个也不知道。我不知道谢某是如何办理的。我只知道他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具体他是如何办的,我没问过,我也不知道。最近有几个客户回来找过我,要税款钱,我才知道减免税款一事败露了。

12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我和我爱人开了一家房屋中介,叫飞龙中介,法人是我爱人。飞龙中介的工作人员就我们两人,主要工作是二手房买卖、过户缴税等。我为了能在办理房屋更名缴税过程中,达到减免税款的非法目的,多次向千山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谢某行贿。谢某在汤岗子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时候,我经常去那边办理缴税业务,这样一来二去就熟悉了。2018年12月份,我听别人说税务局有人能办理减免税款的事,我给谢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办,当时谢某跟我说办不了。过了几天,谢某给我打电话,说省税的事能办。我说能办的话,你怎么收费。谢某说收大税或者减免税款的40%。大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我一般是按照大税的55%收取。客户一听能省税,基本都找我办理。我给客户算好了需要多少税款钱,客户来了把税款等费用和需要的材料交给我,然后就让客户回去等电话,三天左右,谢某就能把税票办完了送回来,然后我再给客户打电话过来取税票,再过一星期左右,客户就能直接取到房产证了。我给谢某的税款钱,有给材料的时候一起给他的,也有谢某办好了返还给我材料的时候我再给他的。但是都是一次一结清,都是现金的形式给谢某。

我公司没有台账或者相关材料能证明我办理了多少笔业务。我现在印象中的客户有:卖家马某1,买家杨某1;卖家刘某19,买家李某2;卖家邱某,买家董某1。其他我记不起来了。

我为顺缘地产的施某办理了6笔非法减免税款的业务,为任某办理了1笔非法减免税款的业务。我是按照大税的55%跟她们收取的费用,具体她们怎么跟客户谈,我不清楚。一笔我收取减免税款的15%作为好处费,我能获利4万余元,具体数我记不准。这4万余元我用于个人消费。通过非法减免税款,一共给了谢某12万余元,具体金额我记不准。我不知道谢某是如何办理的。

124、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关于谢某简历及问题相关情况的说明,证实谢某于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2月14日系千山区不动产分中心契税窗口科员。千山区税务局契税窗口有三个岗位,分别是审核岗、录入岗、开票岗。三个岗位之间有部分职能可以相互监督、复核。公章、名章放在公用金柜中保管,指纹密码无法删除,谢某有该指纹密码。故谢某可在下班后一人操作三个岗位电脑,完成全部契税征收业务工作。谢某保存卷宗119卷,其中,3月14日自然人补税1笔,3月16日谢某补税6笔等情况。

125、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关于税务干部谢某涉案情况的报告,证实关于谢某涉嫌违法违纪情况,经初步核实发现疑似问题案卷154卷,已核实9卷,其中6卷有问题,涉案税款10.6万元(3月16日已补缴入库),其余3卷没有问题。因为需要与房产证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目前无法估量损失情况,此项工作我局目前正在进行中。

126、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关于谢某案件的情况说明,证实谢某涉案案卷,应补缴税款等情况。

127、契税窗口征收流程,证实第一步是审卷,第二步是录卷,第三步是缴税。在一般征收开票岗进行缴税,并在POS上刷卡。打印完税证明,然后归卷等情况。

128、缴税清单,证实房屋交易双方交易金额、应缴税金、实缴税金、应补税金、已补缴税金及差额等情况。

129、第四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文供述2018年12月21日,其受鞍山市天邦置业经理曹某所托,将买卖人为姜某2的两户位于鞍山市铁西区的商业门市在鞍山市大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缴纳了评估总额千分之2.5的评估费用约人民币5000元,经核实,鞍山市大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没有办理该笔评估业务。

130、第四纪检监察室补充调查报告,证实(1)刘某文、于某辉、张某、张某10、刘某1等人为谢某提供的客户材料是真实的,没有进行过涂改。(2)经查,谢某累计减免税额人民币2438884.37元,受贿金额为人民币521408.892元。(3)于某辉、张某已处理,未发现刘某1的犯罪行为。(4)有相关笔录证明曹某与谢某不认识,曹某是通过刘某文把相关税款转给谢某的,并不是直接转账给谢某,曹某知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减免税款。

131、二手非住宅买卖查实征收计算表,证实被告人谢某、刘某文、曹某等人非法办理税款业务情况。

132、刘某文与谢某转款记录、刘某文银行转账记录、谢某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谢某、刘某文银行转款、转账的情况。

133、刘某文银行流水、曹某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曹某与刘某文往来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文、曹某银行流水、往来转账的情况。

134、于某辉银行转账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于某辉银行交易流水、转账的情况。

135、张某的缴税清单、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告人谢某办理非法减免税款业务等情况。

136、韩某5、姜某2银行流水,证实二人银行交易流水情况。

137、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证人杨某1的爱人王某14于2018年12月10日取款43927元,由中介任某帮助办理房屋转籍缴纳税款的情况。

138、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证人刘某1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刘某1于2018年11月24日收到马某4汇款共计12万元;于2018年11月24日,缴纳税款27669.91元;于2018年11月25日现金支取50000元;在2018年11月25日,ATM取款共计15000元;在2018年11月25日跨行转出20300元给谢某的情况。

139、交易短信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马某4于2018年11月24日转账给刘某1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19年1月31日刘某1微信转账给马某5人民币7330元的情况。

140、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9年2月15日,证人蒋某给中介赵某2转账2万元;2019年2月25日,蒋某给中介赵某2微信转账2445元的情况。

14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证人高某在2019年1月10日给中介人员闫某账户转账25000元税款;高某给阎某转账5000元中介费用;阎某给高某转账,退回剩余3950元的情况。

142、专用收款收据,证实517不动产收取庞某人民币2000元的情况。

143、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代某于2019年1月21日给中介曹某转账6374元的情况。

144、房产认购意向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款收据、交通银行交易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卖方陈敏与买方彭某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彭某1支付意向金、房款,支付曹某中介服务费、税款等情况。

145、房屋买卖合同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卖方任某1与买方郭某1、宋某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郭某1、宋某3给中介孙某1转账中介费、税款等情况。

146、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证人王某5于2019年3月8日给中介李某3转税款3250元的情况。

147、银行明细,证实贾某通过手机银行于2019年1月11日给被告人曹某转账20514元;于2019年1月16日给曹某转账7950元;于2019年1月30日给曹某转账27245元办理减税的情况。

148、转账明细、交易明细,证实孙某1跨行给被告人曹某转账办理减税的情况。在2018年11月29日转账27033元;在2019年1月9日转账7535元;在2019年1月10日转账18040元;在2019年1月28日转账23007元;2019年1月31日转账52000元;在2019年3月14日转账12230元。

149、转账明细,证实阎某在2019年1月4日跨行给被告人曹某转账10710元的情况。

150、微信账单详情,证实施某在2019年1月31日给曹某微信红包165元;在2019年1月25日微信转账给曹某5937元;在2019年1月22日微信转账给曹某6842元;在2019年1月31日微信转账给曹某10000元的情况。

151、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清单、张某的聊天记录,证实施某的银行交易情况,施某与张某的微信转账情况等。

152、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项某微信转账给中介人员施某办理房屋过户费用7400元的情况。

153、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李某5于2019年2年20日转账给“×××××”18000元。

154、房产交易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汇款明细,证实齐某3将房屋转让给于某4,二人缴纳房屋买卖税款、支付中介李某3费用的情况。

155、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产权证明,证实卖方费某2和买方刘某4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

156、购方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证实彭某2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购房,支付一家房产更名过户等费用27500元等情况。

157、鞍山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证实韩某1给于某辉转账5万元的情况。

158、房产交易申报单、收款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证实卖方扬兰波与买方宋某1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宋某1于2019年1月17日缴纳房屋买卖契税4752.21元等情况。

159、房屋买卖协议书证书:卖方张文某2与买方于某5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况。

160、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收件受理凭证,鞍山市不动产权证证实:甲方庄某2、庄某1与乙方姜某2签订购房合同,姜某2和韩某5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161、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实被告人谢某、刘某文、曹某、于某辉、张某等人的身份情况。

162、前科犯罪情况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刘某文、于某辉、张某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163、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于2019年3月20日在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副局长陪同下到千山区纪委、监委投案,被告人刘某文、曹某、于某辉、张某系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被告人谢某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文、于某辉、张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谢某行贿;被告人曹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刘某文向谢某行贿,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对刘某1有索贿行为,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补缴了部分税款,并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案中,根据被告人刘某文、曹某的行贿数额,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由于二人的行贿行为使国家税收遭受了重大损失,法定刑提升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文、曹某、于某辉、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文、曹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于某辉、张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辉、张某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对于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在单位领导陪同下主动到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谢某的供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能够证实被告人谢某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公诉机关对此节当庭予以认可,故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主动补缴了部分税款,主动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审,此节有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公诉机关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关于谢某涉案情况的报告、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某文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文只是在谢某和曹某之间牵线搭桥,主观上是为了获取人情利益,客观上是利用代为转送行贿款的便利实施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的辩护意见,经审,被告人谢某、刘某文、曹某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某文并未介绍谢某与曹某认识,并非在二人之间牵线搭桥,而是为了个人获取非法利益,与谢某合谋,向谢某行贿,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文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到案经过的说明能够证实予以证实,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人曹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四、被告人于某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五、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六、追缴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21408.89元,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某文退赃款人民币87685.15万元,被告人曹某退赃款人民币112685元,被告人于某辉退赃款人民币41537元,被告人张某退赃款人民币27839.2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艾 华

人民陪审员 梁 浩

人民陪审员 王娇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刁向怡

书记员苏亮

速录员王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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