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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刑初462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9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10月13日4时许,驾驶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幺铺村路T1022号灯杆处,与行人杨自成(男,殁年49岁,河南省人)相撞,致使杨自成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杨自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自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高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于2020年12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被告人高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宝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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