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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刑初153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7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2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8月19日1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开阳桥北路口驾驶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车牌号:×××)由东向北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让行车辆、行人,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被害人胡某撞倒。后被害人胡某于同年8月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向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已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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