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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93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次数: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沪0116刑初69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某及辩护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虞某某在其搭建的网站上向互联网游戏玩家贩卖“XYZ”外挂卡密564个,交易笔数合计545笔,违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291元。

经鉴定,“XYZ”外挂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增加透视显示配件、枪支、投掷物品、药品、防具、战利品、空投及各种载具等功能,对《绝地求生》游戏具有破坏性。

被告人虞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虞某某退缴了上述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深圳市A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注册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B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虞某某的历次供述,本院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庭前退缴了违法所得,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虞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虞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朱 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包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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