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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06刑初668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0 阅读次数: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206刑初668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刑诉〔202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和QQ向陈强(已判刑)出售被盗京东账号约470组,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和QQ向陈强出售名为“100.TXT”的邮箱账号及对应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经去除重复数据,该文件内有公民个人信息999987组。经抽样检测,该组信息准确率为10%。

2021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罪犯陈某的供述,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公民个人信息清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数据筛选、账号对比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蒋丽娜

人民陪审员  胡耀平

人民陪审员  陈伟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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