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1323刑初42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7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皖1323刑初420号
灵璧县人民XX院以灵检刑诉〔202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XX院指派XX员李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及辩护人姜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璧县人民XX院指控:
1、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方X伙同杨车杰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3幢101至1××号的房产证,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200万,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杨车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该房产已被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沈美红、崔思煜、黄树森、蔡紫生、林立妍。方X等人联系时任漳州市常山房管中心负责人张聪玲从常山房管中心以这6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制作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方X、杨车杰等人支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142万元,余款58万元未还。
2、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杨车杰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湖滨路2号上城江畔2幢8号、××号的房产证,并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50万,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杨车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杨车杰在明知这些房产不是其名下房产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2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后方X、杨车杰等人支付给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0万元,余款70万元未还。
3、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4幢101至1××号的房产证,并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70万元,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石建猛,房产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石建猛在明知该房产不在其名下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5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方X、石建猛等人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80.75万元,余款89.25万元未还。
4、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管理区湖滨路2号上城江畔2幢1号、2号、××号的房产证,并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00万元,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石建猛,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石建猛在明知这些房产不是其名下房产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3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后方X、石建猛等人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55万元,余款45万元未还。
5、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方X伙同张聪玲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管理区大埔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30万元。并通过时任常山房管中心主任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2017年8月24日倪某在明知方X等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再次向其出借100万元,方X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6月20日借款。后方X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107.4万元,剩余122.6万元没有归还(包含6月20日的22.6万元和8月24日的100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借款资料等书证;证人倪某、吕某、张某、金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方X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石建猛、杨车杰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伪造房产证办理虚假他项权证、公证等用来抵押,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284.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X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至第四起事实是杨车杰、石建猛同张聪玲之间沟通实施的,他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130万元予以认可,但是开始他不是想诈骗的,也一直在还钱。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的前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方X事前不知情,证明材料都是张聪玲提供的。涉及的借款均不是被告人方X的名义借的,款项也不是方X使用的。被告人方X与杨车杰、石建猛之间的转账属于正常的借款还款及经济往来。二、第五起的130万元是方X在张聪玲的要求下向王某借款,虚假的房产证也是张聪玲提供的,被告人方X应系从犯。三、被告人方X已经偿还了107.4万,犯罪数额应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方X伙同杨车杰(已判刑)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3幢101、102、103、104、105、1××号的房产证,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200万,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杨车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该房产已被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101、102(沈美红)、103(崔思煜)、104(黄树森)、105(蔡紫生)、106(林立妍)。方X等人联系时任漳州市常山房管中心负责人张聪玲从常山房管中心以这6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制作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方X、杨车杰等人支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142万元,余款58万元未还。
二、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杨车杰(已判刑)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湖滨路2号上城江畔2幢8号、××号的房产证,并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50万,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杨车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杨车杰在明知这些房产不是其名下房产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2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后方X、杨车杰等人支付给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0万元,余款70万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征信授权书、产权证、房屋他项权等证明,2017年5月22日杨车杰与倪某签订200万元借款协议及提供的相关房产权属情况;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杨车杰与倪某签订150万元借款及提供的相关房产权属情况。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上城国际3幢101-1××号的六套房屋产权人分别是沈美红、沈美红、崔思煜、黄顺坚、蔡紫生、林立妍;查无上城江畔2幢楼盘,无该楼盘8号、××号房产信息。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材料证明,上城国际3幢101-1××号分别系沈美红、沈美红、崔思煜、黄顺坚、蔡紫生、林立妍购买及相关材料。
4、关于“漳房他证常字第××、17××36、等号的信息”回执、关于“漳房他证常字第××号的信息”回执证明,经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无漳房他证常字第××、17××36、16××51号房屋他项权证的登记记录,此房屋他项权证不是原发证单位缮证;2017年5月至8月漳州市房地产常山房屋登记中心无登记权限。
5、杨车杰名下尾号0563建行卡交易明细及资金流向证明,2017年5月22日,通过陈路银行卡给被告人杨车杰转账共计200万元,杨车杰向方X转账30万元、向张聪玲转账9.6万,向叶某转账87万。2017年5月27日,通过李正银行卡给被告人杨车杰共计转账150万元,杨车杰向张聪玲转账62万、向方X转账5万、向胡勇贵转账32万元。
6、委托书、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明,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杨车杰与倪某等人到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公证,委托孙超楠代为办理其上城国际3幢101至1××号六套伪造房产出租出售过户等事宜;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杨车杰与倪某等人到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委托孙超楠代为办理其上城江畔2幢8号、××号伪造房产出租出售过户等事宜。
7、刑事判决书证明,杨车杰因合同诈骗于2020年8月26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证人叶某证言证明,她不认识杨车杰,她没有在建设银行办过卡,杨车杰向她尾号为6515建设银行卡转钱的事情她不清楚。
(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0年12月20日,他在灵璧县成立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社会上吸收存款,再转借给别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价。2017年5月,他在杭州接到厦门一中介公司电话,说有人要借款。过了几天他和倪某到厦门和借款人谈,借款人叫杨车杰,他和杨车杰谈借款条件和利息,两次借款金额为200万元、150万元,杨车杰用房屋作为抵押。杨车杰带他和倪某到福建漳州云霄县看了两处房产,杨车杰把这两处房子房产证和土地证、个人房屋产权证明拿给他看后,他和杨车杰一起到云霄县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找到了主任张聪铃,张聪铃给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漳房他证常字第××号),他和杨车杰又到漳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所有手续办好后,他以倪某的名义和杨车杰签订了借款合同,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陈路银行卡向杨车杰银行卡转了200万元,2017年5月27日通过李正的银行卡向杨车杰银行卡转了150万元,这些钱都是从立丰公司转到他指定的卡里面,再转给借款人的。200万元那笔,打款当天扣除15天的保证金、10天的利息还有平台费合计是46万元,他转给杨车杰后,杨车杰当天给他转46万元,这笔借款的利息还到2017年8月22日,每10天还一次,每次是12万元,合计108万元,扣除先前支付的10天利息12万元,杨车杰实际上还欠他58万元。借款当天扣除的46万元是转到孔令彪的银行卡上的。他收取的利息都是吕某、倪某去拿的现金,没有出具收条。150万元那笔,所有抵押手续办好之后,通过李正的银行卡将150万元打进杨车杰的银行卡里,这笔借款杨车杰是用他的房产作为抵押,房产证号是05××23等,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漳房他证常字第××号,这笔借款约定是1万元每天的利息是60元,打款当天扣除15天的保证金、10天的利息平台费等25.5万元,这25.5万元杨车杰当天转到了孔令彪的卡上,后来利息还了大概有50万元,杨车杰这笔借款大概还欠70万元左右。2017年6月10日杨车杰转到孔令彪的卡上7.5万元之外,利息大部分都是拿的现金。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杨车杰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4月份方X找他要身份证,说把一些房产写在他的名下,然后以他的名义向私人借款,等银行贷款下来之后就把借款还上。然后他把身份证和复印件交给方X。2017年5月22日方X打电话说出借人已经联系好了,借款利息双方也谈好了,让他到上城国际1幢1××号2楼其住处签个借条。借条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城国际3幢101、102、103、104、105、106作为抵押。到了之后看见出借人倪某、吕某、孙超楠(后来才知道名字),他在借条上签了名字,之后他和方X、倪某、吕某、孙超楠一起到了常山经济开发区房屋登记中心,方X带着他们几个人直接到了张聪铃的办公室,倪某、吕某他们当时也看了房产证了,后来张聪铃直接让他们在表上签字,签好后张聪铃在办公室里把房屋他项权证给办好了,之后他们到漳州市佳信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到了晚上出借人就把钱打到了他尾号为0562的建设银行卡)上,每笔5万元,打了好多笔,都是通过陈路的卡转给他的。约定利息1万元1天60元,打款当天扣除了15天的保证金10天利息、平台费,合计46万元,是通过他的银行卡转到孔令彪的银行卡上面的。5月22日转给方X25万元,5月23日转给方X5万元。5月22日方X让他转给张聪铃8万元,5月24日转给张聪铃1.6万元。原来方X借曾玉洪的10万元打到他的账户上面,5月22日方X让他转给曾玉洪10万元还账,5月23日又打给曾玉洪4万元。5月22日打给叶某87万元,这87万元也是方X原先向叶某借的。他还给一些人钱外余下的钱被他自己开支了。这笔借款的利息还到2017年8月22日,还了96万元的利息。
2017年5月27日方X打电话给他说贷款快下来了,暂时资金周转不过来再向他们借一下,让他到其住处上城国际1幢1××号2楼签个借条,借条上面约定借款金额150万元,用上城江畔2幢8号、××号作为抵押的。他到了之后看见出借人倪某、吕某、孙超楠,他在借条上签了名字,之后他和方X、倪某、吕某、孙超楠一起到常山经济开发区房屋登记中心,方X带着他们几个人直接到了张聪铃的办公室里面,然后方X就把以他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拿出来放在张聪铃的办公桌上,倪某、吕某他们当时也看了房产证了。后来张聪铃让他们在表上签字,张聪铃把房屋他项权证办好了。办好后他们到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到了晚上出借人就把钱打到他的建设银行卡了,这笔150万元是通过李正卡分二笔打到他的建设银行卡上面的。当时约定利息1万元1天50元,打款的当天就扣除了15天的保证金、10天利息、平台费合计25.5万元,这25.5万元是通过他的银行卡转到孔令彪的银行卡的。6月3日转给方X1万元,6月4日转给方X1万元,6月6日转给方X9999元,5月27日到6月6日合计转给张聪铃70万元。5月28日方X让他转给其司机胡勇贵32万元。5月30日打给曾玉洪20万元。这笔借款还利息合计55万左右。2017年6月10日转了1笔7.5万元的利息到孔令彪的银行卡上面,利息大部分是用现金偿还的,基本上都是吕某、倪某去拿的。
2、被告人方X供述和辩解证明,杨车杰向倪某借钱的事情,他一开始不知道,后来听杨车杰说过,杨车杰借倪某的钱,不是他借的。石建猛、杨车杰都认识张聪玲。
三、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已判刑)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4幢101号、102号、10××号、104号、1××号的房产证,并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70万元,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石建猛,房产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石建猛在明知该房产不在其名下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5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方X、石建猛等人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80.75万元,余款89.25万元未还。
四、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已判刑)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湖滨路2号上城江畔2幢1号、2号、××号的房产证,并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00万元,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石建猛,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石建猛在明知这些房产不是其名下房产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3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后方X、石建猛等人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55万元,余款45万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伪造的2015年登记颁发的石建猛位于上城江畔2幢1号、2号、××号房屋的产权证书,证书载明房产于2015年11月向福建福凯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伪造的2016年3月登记颁发的石建猛位于上城国际4幢101至1××号5套房屋的产权证书,证书载明房产于2016年3月向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
2、借款协议、借条、收条证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石建猛向倪某借款170万元相关情况;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向倪某借款100万元,次日石建猛收到倪某银行转账100万元及相关情况。
3、房屋他项权证证明,被告人石建猛以上城国际4幢101号等房产作为抵押的情况。
4、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回执证明,经查询,无漳房他证常字第××、17××42的登记记录,此房屋他项权证不是原发证单位缮证;查无涉案房产登记记录;查无方X、漳州福农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产权的登记记录;石建猛坐落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上城国际5幢1101号房产于2018年6月8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查封。
5、委托书、公证书等证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到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全权授权孙超楠办理其位于上城国际4幢101-1××号5套房屋抵押登记等权利;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到漳州市公证处公证,全权授权吕某办理其位于上城江畔2幢1-××号3套房屋抵押登记等权利。
6、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4幢101号-1××号的房产证产权人不是被告人石建猛。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湖滨路2号上城江畔2幢没有登记。
7、尾号0383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5月27日,通过李正银行卡给被告人石建猛转账30万元、140万元,石建猛转账100万元给方X;2017年6月20日,通过陈路银行卡给被告人石建猛转账每笔5万元分九笔共计转账45万元,王某通过银行卡给被告人石建猛转账55万元,石建猛转账30万元给方X、62万元给胡勇贵。
8、查封决定书、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石建猛位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上城国际5幢1101号房产被灵璧县XX局查封,查封时间至2020年9月19日,协助查封单位是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处。
9、二手房登记、变更程序证明,二手房屋买卖、变更登记需要程序及材料。
10、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石建猛因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证人雷某证言证明,大概2017年,石建猛让她和其一起去签字,她问签什么字,石建猛说其表哥方X用房子作抵押借的贷款,让他们夫妻二人一起去签字,后来她就到了厦门和漳州公证处分别签了字。她不知道用谁的房子作抵押的,在公证处具体签的什么她不知道,她家没有上城国际4幢101-1××号,上城江畔2幢1、2、××号房产。
(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0年12月20日,他在灵璧县对面成立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是从社会上吸收存款,然后再转借给别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价。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0日石建猛分别向他借了170万元、100万元,这两笔借款是他打到倪某的账户里面,通过倪某的账户转给石建猛的,石建猛的建行卡的尾号是0383,这两笔借款石建猛用其房产作为抵押的,房产证号码是06××01、05××20,他当时也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号码是漳房他证常字第××、17××81号,并到漳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手续办好之后2017年5月27日通过李正(尾号为6219)向石建猛尾号0383建行卡转了170万元,2017年6月20日通过他的尾号8236建行卡向石建猛尾号0383建行卡转了55万元,通过陈路尾号为2779银行卡转了45万元。借款到期后对方一直拖着不还钱,他想起诉查封对方的房产,就到漳州市住建局对借款抵押的房产查询,产权物业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说抵押的房产都不存在。当时所有房屋的他项权证都是张聪铃办理的。当时约定1万元每天50元利息,170万元每日的利息8500元,当天扣除15天的利息共计12.75万元,保证金12.75万元,平台费3.4万元,实际借给石建猛141.1万元。2017年6月20日借的100万元和上次约定的一样,1万元每天的利息是50元,借款当天扣除15天利息7.5万元,保证金7.5万元,平台费2万元,合计17万元,实际借给石建猛83万元。后来石建猛支付了利息共计69.85万元。2018年8月8日他给方X打电话,方X说他用石建猛卡转到倪某卡上20万元,这20万元应该算是方X还他的。保证金就是预付借款风险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给的现金,都是吕某去拿的,吕某拿过之后都给他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石建猛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名下只有一套在漳州常山按揭的房子。2017年5月,他第一次向倪某借款170万元,是用上城国际小区4幢101号、102号、10××号、104号、1××号进行抵押借款,第二次向倪某借款是用上城江畔2幢1号、2号、××号进行抵押借款的。抵押的8套房子不是他的,是方X找他帮忙的,他和方X是表兄弟关系。有一次方X找他说其要问别人借钱,让他去签字。第一次方X拿了5本房产证给他,他看房产证上面的5套房子都在他名下,他为了给方X帮忙,就陪同方X到常山不动产中心办理了这5套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中心办理了公证,然后从倪某处借款170万元。第二次是在2017年6月,方X又找他说其要向别人借钱,又拿了3本房产证给他,房产证上的这3套房子也在他名下,跟第一次一样办理了他项权证和公证后从倪某处借款100万元。这些房产证都是方X提供的,是假的。因为方X跟他是表兄弟关系,其找他帮忙,他也不好拒绝。这两次借款方X说其生意周转急需用钱,让他帮忙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以后钱也不用让他还。他妻子雷某也在抵押借款合同等手续上签字了。倪某两次都是把钱打到他的尾号0383建行账户内,第一次他按照方X指示取款二十多万先支付倪某借款三个月的利息了,其余的钱都按照方X指示汇走了。第二次钱到账后他按照方X指示取款十几万元给方X,其余的钱都按照方X的指示汇走了。去年方X给他20万元,让他转给倪某了。他和方X向倪某借款两次到常山房产中心办理他项权证时,是常山房产中心主任张聪铃给办理的,方X安排他向张聪铃账户汇款了50万,是在借款之前还是借款后他想不起来了,这笔钱是不是好处费他不清楚。方X在常山搞房地产开发,张聪铃是常山房产中心主任,平时他们私交很好,另外张聪铃喜欢赌博,外面少了不少钱。方X没有给他好处费。
2、被告人方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石建猛是他姨弟,石建猛向倪某借钱的事情他知道,但不是替他借的。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他们也都认识张聪玲,他和石建猛是合伙人关系,平时有银行交易往来。
关于被告人方X辩解第一、二起和第三、四起系杨车杰、石建猛与张聪玲之间各自联系实施的行为,他不知情;辩护人提出第一至四起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等证明,用于抵押借款的房产不属杨车杰、石建猛所有,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查询到上述房产的登记记录;同案人石建猛供述证明,他名下只有一套在漳州常山按揭的房子,抵押的8套房子不是他的,这些房产证都是方X提供的,是假的,因为方X跟他是表兄弟关系,其找他帮忙,他也不好拒;同案人杨车杰供述证明,2017年4月份方X找他要身份证,说把一些房产写在他的名下,以他的名义向私人借款。后在方X的安排下实施了第一、二起的犯罪事实;另胡勇贵证言证明他从2015年起给方X当了三年的司机,尾号4808的建行卡是他持有和使用的,期间方X使用过。方X说帮其过一下资金,他就把卡给方X了。方X安排石建猛向他的卡里转过钱,也都按照方X的安排转走了。2017年卡上的转账都是方X安排他操作的,钱也都是转给方X的。方X用他的卡经常向杨车杰转账;证人雷某证言证明,大概2017年,石建猛说方X用房子作抵押借的贷款,让他们夫妻二人一起去签字,她不知道用谁的房子作抵押的,她家没有上城国际4幢101、102、103、104、1××号,上城江畔2幢1、2、××号房产。结合银行转账及资金明细,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采取伪造房产证办理虚假他项权证、公证等用来抵押,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方X伙同张聪玲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大埔(丘地号:C0206889)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30万元。并通过时任常山房管中心主任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2017年8月24日倪某在明知方X等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再次向其出借100万元,方X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6月20日借款。后方X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107.4万元。剩余22.6万元没有偿还。
另查明,被告人方X于2010年6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书证
1、王某提供材料证明,方X向倪某借贷130万元所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房产证、产权证、他项权证等相关借贷所需要的证明手续;方X向倪某借贷100万元所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征信授权书、他项权证等相关借贷所需要的证明手续。
2、公证书资料证明,方X是用位于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大埔(丘地号:C0206889)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漳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漳州常国用(2015)第00201号】作为抵押的公证。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处2019年9月20日:被查丘地号:C0206889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资金流向证明,通过陈路转给方X人民币130万元,方X转给李灿亮8万元、余广寒5万元,林浩5.2万、方X另一卡7.8999万、陈煜68.75万元、杨车杰5.5万。
(二)证人证言
1、倪某证言证明,王某是他亲戚,他受王某委托去福建漳州帮他办理过贷款手续,按照王某要求到漳州他打电话给吕某,他们一起找到借款人方X、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他们用房产证作为抵押,他看了房产证,没有核实真假,没有实际去看房,这些人借款用房屋作为抵押在漳州常山房屋登记中心张聪玲办公室办理了八个房屋他项产权证。按照王某的要求完善相关的借款手续,具体转账他不清楚,借款合同他都是按照王某安排填写的。他帮过王某收过方X、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的借款利息,每次都是王某联系好,让他去拿,具体金额记不清了,都是现金,钱都转给王某了。他帮王某做这些王某没给他好处费,就给他车票钱。
2017年8月方X又找他借钱,他就和吕某一起到了云霄找方X,方X当时只拿了房产证给他们看,由于当天晚了,房产局已经下班了无法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开始他不愿意借给方X,因为没法给王某交差。就说让其想办法弄一个好给王某交差。方X大概出去一个小时左右,拿了个房屋他项权证给他,他知道是假的,因为他们几个谈话时说明了,先办个给老板交差。方X找谁办的不知道,他拿到假证交给王某了,王某不知道是假的。他当时看了房产证,以为房子是真的,觉得房屋他项权证无所谓。
2、吕某证言证明,方X向倪某借了两次钱,分别是2017年6月20日的130万和2017年8月24日的100万。方X打电话问过他借款的事,他说原来怎么借的现在还是怎么借。
2017年8月24日那次,他、倪某和方X在一起说话,当时方X向倪某借钱,因为天晚了房管局下班了,方X没有办好他项权证,倪某不同意,让方X想办法不然没法向王某交差。倪某对方X说不然想办法先弄一个(假的),还对倪某说拍照上传时拍的模糊点,别太清晰。大概到了凌晨方X拿了一本房屋他项权证回来交给倪某。当天没有签借条,房屋他项权证主要是证明抵押借款的房屋是真的。
方X当天给倪某的他项权证应该是假的,倪某也应该知道。当时方X意思是天晚了,先弄个假的好让倪某给王某交差,等上班再办真的,这么晚也不能逼着房管局主任办他项权证。还有借款就用一个礼拜就还了,他项权证也不用办真的了,等钱还上,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还给方X。
王某不知道他项权证是假的,也没有办过公证。他帮着拿过几次现金的利息,之后都交给倪某了。
(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他是2017年通过中介认识方X的,借了两次钱给其,一次130万,一次100万元。都是以倪某的名义借给方X的。
第一次他安排倪某和方X谈的借款情况,后来倪某告诉他方X用房产作为抵押需要借款130万,他说房产抵押后需要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和到公证处公证,后来倪某把手续都办好了。他就通过陈路的银行卡分多次打给方X共计130万。方X是用位于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大埔(丘地号:C0206889)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漳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漳常国用(2015)第00201号】作为抵押的。2017年8月又借了一百万,他还是安排倪某去办理的,这次方X是用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1幢10××号等房屋的房产证办理的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借的款,手续办好后,他通过陈路向方X的建设银行卡分两笔转了100万元。第一次借贷130万元扣除15天保证金(1万元每天50元)、15天利息(1万元每天50元)以及5%的平台费用,共计23.4万元,后期方X大概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三四十万元。第二次借贷100万元扣除15天保证金、10天利息以及平台费用,共计15.5万元。他给方X转100万元后,方X取了45万元现金给他作为第一次借贷130万元的本金。
方X所用的他项权证是漳州市房地产常山房屋登记中心主任张聪玲给办理的,方X两次借贷所用的房产证、他项权证是假证,他去找过张聪玲核实过,张聪玲知道有点害怕。他后来到法院起诉,才知道两套房产是假的。
(四)被告人方X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张聪玲要他帮其向吕某借款100万元,张聪玲说其来搞定手续,当天他就找吕某借了。张聪玲是6月份找他的,吕某说他要扣除利息就找吕某借了130万扣除利息什么的就剩了一百万,过两天吕某就过来了,他说公司要有房屋抵押必须要房产证,他就提供了。吕某说可以去做一本房产证先去应付公司那边,他就去把位于漳州市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大埔的房屋办了张房产证,张聪玲直接送过来给他的,是借款前面送过来的,是张聪玲让他跟吕某联系的,他就跟吕某一起去房管局去找张聪玲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然后又到漳州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后他和倪某签订了借款协议,2017年6月20日通过陈路银行卡向他的建行银行卡转账一百三十万,向倪某借款是要先交15天保证金加上15天利息以及平台费,保证金和利息都是贷款金额千分之五,平台费是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贷款一百三十万,这些费用共计是23.4万,他是通过现金的形式交给吕某的。这笔130万元贷款是张聪玲要用的,当时打了欠条是他的名字和倪某签的,并且张聪玲指定他打给陈煜(张聪玲朋友),还有其他的一部分人,比如说陈鹭,他是通过转账给张聪玲朋友中转给张聪玲以及部分现金交给张聪玲。
2017年8月份他又向倪某借了一笔一百万,这次他是用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1幢10××号等房屋的房产证办理的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向倪某借的款,这本房产证也是张聪玲给他的,这个借款协议是他和倪某签订的,手续办好之后,陈路向他的建设银行卡分二笔转了100万元,一笔是45万元另一笔是55万元。打过款之后还是和上次借款一样扣除平台费是3万,十五天的保证金是7.5万,十天利息是5万,一共是15.5万,余下的钱他取了45万元现金交给了吕某,余下的钱被他转给了张聪玲大概20万元,具体转给谁的他也忘记了。
当庭辩解该起130万元的借款归还了107.4万元,是现金转交给吕某的。另100万元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也已经归还了38万。
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方X的自然状况。
2、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方X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3、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方X于2021年2月20日在云霄县被XX局抓获。
4、工商注册、股权转让材料证明,2016年1月4日,方X转让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
5、通告、公告证明,自2016年8月25日,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为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6、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方X曾经是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份和管理人员。
(二)证人证言
1、倪某证言证明,2017年四五月份,王某打电话让他到福建漳州给其签个字,并给了他方X的电话号码,让他到漳州找吕某一起去。到了厦门,王某让他到厦门附近的一个超市把借款协议拿着,他联系吕某之后,和方X联系,方X让他到云霄上城国际小区,他和吕某到了之后,方X把他们带到一个屋里签了借条和其他一些手续。之后方X和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把他带到常山房屋登记中心主任张聪铃的办公室,张聪铃让他在一个单子上签字,张聪铃在那张单子上盖章,之后把手续拿到里面的办公室,过了一会张聪铃就把房屋他项权证拿给他了。办好之后他们几个人到漳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到了公证处方X把他带到一个办公室里面让他把手续交给办事人员,他在一个材料上签了名字,办好之后他给王某打了电话,他就拿着这些手续走了,到了厦门之后他把这些手续邮寄给王某了。方X等人借款是用房屋做抵押的,签订借款合同了。王某打电话给他说每个人的借款金额,让他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需要房产证、借款协议、身份证等手续。他看房产证了,没有去核实房产证的真假,也没有实际去看房。他替王某向方X、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收取过利息,每次都是王某联系好,让他去拿,多数都是到云霄拿的,拿的都是现金,都给王某了。王某没有给他任何好处。
2、吕某证言证明,2017年五六月份,王某给他打电话说其弟弟到漳州办事,让他去帮忙,他坐车到了厦门,和倪某联系见面后打车去云霄县,去漳州的路上倪某说是办理公证手续的,他和倪某到云霄县房管所,还有对方的人员一起到一个姓张的主任办公室,倪某和对方不大一会就办好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办好后他们到漳州公证处,倪某和对方人员办理公证手续,倪某借了他的身份证用,他在一个表上签了名字,大概一个小时就把公证手续办好了,办好后手续被倪某拿走了。他替王某向方X、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收取过利息,是王某让他去拿的,多数是到云霄拿的,每次都是现金,没有给对方打收条,拿过钱后有的当面给王某,有的王某给他账号让他直接转过去,王某没有给他任何好处。
3、张某证言证明,2019年3月底,王某说福建漳州有几个人借其1000多万元钱,用房地产作抵押的,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王某才借给对方的,后来通过查询发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房屋产权证是假的,让他和金某、王占永几个人和其一起去要账。到了福建漳州的第二天,他、王占永、王某三个人到漳州市住建局去找局长其不在,找到了住建局的法制科科长,问其单位有没有叫张聪铃的工作人员,其说有。下午他们三个人到了福建漳州市公证处找到了黄主任,王某问黄主任其有几套房产在该处公证,公证处当时为什么不去拉产权调查就出了公证书,黄主任没有回答。第二天他们三个人又去住建局找到蔡局长说张聪铃用7套假房产骗取他们公司的钱,后来其安排产权物业科的科长接待他们的,他们把房屋他项产权证、房产证给其看,其看过后说房屋他项产权证上面的公章是真的,其按房屋他项产权证上面的编号进行查询,发现用作抵押的7套房产全部不存在,其说局里从2013年后就不针对个人办理房屋他项产权证了。
4、金某证言证明,2019年4月,王某说福建漳州有几个人借其1000多万元钱,用房产作抵押的,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王某才把钱借给对方的,后来经过查询发现房屋产权证是假的,让他们几个人和他一起去要。到了福建漳州,在住建局王某和张某、王占永去找的局长,他没去。听说他们到了之后直接找到张聪铃,张聪铃带他们去找到局长,局长承认房屋他项产权证上的公章是局里的,答应处理这件事。后来一次他和王某、张某一起找到张聪铃,其当时说给局长汇报过了,局长安排其自行处理还钱。见过张聪铃后他们几个人又到漳州市公证处,找到了黄主任,问公证情况,黄主任说公证书上面的章是真的,具体提供的房屋资料是否真实,没有去核实,是其的失职。
5、胡勇贵证言证明,他从2015年起给方X当了三年的司机,石建猛是方X的表弟,方X和石建猛经常在一起。尾号4808的建行卡是他持有和使用的,期间方X使用过。方X说帮其过一下资金,他就把卡给方X了。方X安排石建猛向他的卡里转过钱,也都按照方X的安排转走了。2017年卡上的转账都是方X安排他操作的,钱也都是转给方X的。他没有见过杨车杰,但是名字比较熟悉,因为方X用他的卡经常向杨车杰转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担保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方X与同案犯石建猛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四万二千五百元;被告人方X与同案犯杨车杰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八万元;被告人方X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六千元;上述款项退赔给被害单位安徽省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凌宇
人民审判员 胡金山
人民陪审员 时亚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孙 颖
书 记 员 李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23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XX院。
被告人方X,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6月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0日被XX机关抓获,同月24日被灵璧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灵璧县人民XX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XXX。
指定辩护人姜宾,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灵璧县人民XX院以灵检刑诉〔202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XX院指派XX员李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及辩护人姜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璧县人民XX院指控:
1、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方X伙同杨车杰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3幢101至1××号的房产证,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200万,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杨车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该房产已被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沈美红、崔思煜、黄树森、蔡紫生、林立妍。方X等人联系时任漳州市常山房管中心负责人张聪玲从常山房管中心以这6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制作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方X、杨车杰等人支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142万元,余款58万元未还。
2、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杨车杰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湖滨路2号上城江畔2幢8号、××号的房产证,并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50万,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杨车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杨车杰在明知这些房产不是其名下房产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2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后方X、杨车杰等人支付给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0万元,余款70万元未还。
3、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4幢101至1××号的房产证,并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70万元,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石建猛,房产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石建猛在明知该房产不在其名下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5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方X、石建猛等人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80.75万元,余款89.25万元未还。
4、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管理区湖滨路2号上城江畔2幢1号、2号、××号的房产证,并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00万元,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石建猛,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石建猛在明知这些房产不是其名下房产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3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后方X、石建猛等人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55万元,余款45万元未还。
5、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方X伙同张聪玲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管理区大埔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30万元。并通过时任常山房管中心主任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2017年8月24日倪某在明知方X等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再次向其出借100万元,方X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6月20日借款。后方X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107.4万元,剩余122.6万元没有归还(包含6月20日的22.6万元和8月24日的100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借款资料等书证;证人倪某、吕某、张某、金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方X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石建猛、杨车杰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伪造房产证办理虚假他项权证、公证等用来抵押,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284.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X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至第四起事实是杨车杰、石建猛同张聪玲之间沟通实施的,他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130万元予以认可,但是开始他不是想诈骗的,也一直在还钱。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的前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方X事前不知情,证明材料都是张聪玲提供的。涉及的借款均不是被告人方X的名义借的,款项也不是方X使用的。被告人方X与杨车杰、石建猛之间的转账属于正常的借款还款及经济往来。二、第五起的130万元是方X在张聪玲的要求下向王某借款,虚假的房产证也是张聪玲提供的,被告人方X应系从犯。三、被告人方X已经偿还了107.4万,犯罪数额应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方X伙同杨车杰(已判刑)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3幢101、102、103、104、105、1××号的房产证,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200万,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杨车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该房产已被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101、102(沈美红)、103(崔思煜)、104(黄树森)、105(蔡紫生)、106(林立妍)。方X等人联系时任漳州市常山房管中心负责人张聪玲从常山房管中心以这6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制作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方X、杨车杰等人支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142万元,余款58万元未还。
二、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杨车杰(已判刑)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湖滨路2号上城江畔2幢8号、××号的房产证,并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50万,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杨车杰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杨车杰在明知这些房产不是其名下房产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2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后方X、杨车杰等人支付给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0万元,余款70万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征信授权书、产权证、房屋他项权等证明,2017年5月22日杨车杰与倪某签订200万元借款协议及提供的相关房产权属情况;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杨车杰与倪某签订150万元借款及提供的相关房产权属情况。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上城国际3幢101-1××号的六套房屋产权人分别是沈美红、沈美红、崔思煜、黄顺坚、蔡紫生、林立妍;查无上城江畔2幢楼盘,无该楼盘8号、××号房产信息。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材料证明,上城国际3幢101-1××号分别系沈美红、沈美红、崔思煜、黄顺坚、蔡紫生、林立妍购买及相关材料。
4、关于“漳房他证常字第××、17××36、等号的信息”回执、关于“漳房他证常字第××号的信息”回执证明,经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无漳房他证常字第××、17××36、16××51号房屋他项权证的登记记录,此房屋他项权证不是原发证单位缮证;2017年5月至8月漳州市房地产常山房屋登记中心无登记权限。
5、杨车杰名下尾号0563建行卡交易明细及资金流向证明,2017年5月22日,通过陈路银行卡给被告人杨车杰转账共计200万元,杨车杰向方X转账30万元、向张聪玲转账9.6万,向叶某转账87万。2017年5月27日,通过李正银行卡给被告人杨车杰共计转账150万元,杨车杰向张聪玲转账62万、向方X转账5万、向胡勇贵转账32万元。
6、委托书、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明,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杨车杰与倪某等人到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公证,委托孙超楠代为办理其上城国际3幢101至1××号六套伪造房产出租出售过户等事宜;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杨车杰与倪某等人到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委托孙超楠代为办理其上城江畔2幢8号、××号伪造房产出租出售过户等事宜。
7、刑事判决书证明,杨车杰因合同诈骗于2020年8月26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证人叶某证言证明,她不认识杨车杰,她没有在建设银行办过卡,杨车杰向她尾号为6515建设银行卡转钱的事情她不清楚。
(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0年12月20日,他在灵璧县成立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社会上吸收存款,再转借给别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价。2017年5月,他在杭州接到厦门一中介公司电话,说有人要借款。过了几天他和倪某到厦门和借款人谈,借款人叫杨车杰,他和杨车杰谈借款条件和利息,两次借款金额为200万元、150万元,杨车杰用房屋作为抵押。杨车杰带他和倪某到福建漳州云霄县看了两处房产,杨车杰把这两处房子房产证和土地证、个人房屋产权证明拿给他看后,他和杨车杰一起到云霄县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找到了主任张聪铃,张聪铃给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漳房他证常字第××号),他和杨车杰又到漳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所有手续办好后,他以倪某的名义和杨车杰签订了借款合同,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陈路银行卡向杨车杰银行卡转了200万元,2017年5月27日通过李正的银行卡向杨车杰银行卡转了150万元,这些钱都是从立丰公司转到他指定的卡里面,再转给借款人的。200万元那笔,打款当天扣除15天的保证金、10天的利息还有平台费合计是46万元,他转给杨车杰后,杨车杰当天给他转46万元,这笔借款的利息还到2017年8月22日,每10天还一次,每次是12万元,合计108万元,扣除先前支付的10天利息12万元,杨车杰实际上还欠他58万元。借款当天扣除的46万元是转到孔令彪的银行卡上的。他收取的利息都是吕某、倪某去拿的现金,没有出具收条。150万元那笔,所有抵押手续办好之后,通过李正的银行卡将150万元打进杨车杰的银行卡里,这笔借款杨车杰是用他的房产作为抵押,房产证号是05××23等,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漳房他证常字第××号,这笔借款约定是1万元每天的利息是60元,打款当天扣除15天的保证金、10天的利息平台费等25.5万元,这25.5万元杨车杰当天转到了孔令彪的卡上,后来利息还了大概有50万元,杨车杰这笔借款大概还欠70万元左右。2017年6月10日杨车杰转到孔令彪的卡上7.5万元之外,利息大部分都是拿的现金。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杨车杰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4月份方X找他要身份证,说把一些房产写在他的名下,然后以他的名义向私人借款,等银行贷款下来之后就把借款还上。然后他把身份证和复印件交给方X。2017年5月22日方X打电话说出借人已经联系好了,借款利息双方也谈好了,让他到上城国际1幢1××号2楼其住处签个借条。借条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城国际3幢101、102、103、104、105、106作为抵押。到了之后看见出借人倪某、吕某、孙超楠(后来才知道名字),他在借条上签了名字,之后他和方X、倪某、吕某、孙超楠一起到了常山经济开发区房屋登记中心,方X带着他们几个人直接到了张聪铃的办公室,倪某、吕某他们当时也看了房产证了,后来张聪铃直接让他们在表上签字,签好后张聪铃在办公室里把房屋他项权证给办好了,之后他们到漳州市佳信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到了晚上出借人就把钱打到了他尾号为0562的建设银行卡)上,每笔5万元,打了好多笔,都是通过陈路的卡转给他的。约定利息1万元1天60元,打款当天扣除了15天的保证金10天利息、平台费,合计46万元,是通过他的银行卡转到孔令彪的银行卡上面的。5月22日转给方X25万元,5月23日转给方X5万元。5月22日方X让他转给张聪铃8万元,5月24日转给张聪铃1.6万元。原来方X借曾玉洪的10万元打到他的账户上面,5月22日方X让他转给曾玉洪10万元还账,5月23日又打给曾玉洪4万元。5月22日打给叶某87万元,这87万元也是方X原先向叶某借的。他还给一些人钱外余下的钱被他自己开支了。这笔借款的利息还到2017年8月22日,还了96万元的利息。
2017年5月27日方X打电话给他说贷款快下来了,暂时资金周转不过来再向他们借一下,让他到其住处上城国际1幢1××号2楼签个借条,借条上面约定借款金额150万元,用上城江畔2幢8号、××号作为抵押的。他到了之后看见出借人倪某、吕某、孙超楠,他在借条上签了名字,之后他和方X、倪某、吕某、孙超楠一起到常山经济开发区房屋登记中心,方X带着他们几个人直接到了张聪铃的办公室里面,然后方X就把以他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拿出来放在张聪铃的办公桌上,倪某、吕某他们当时也看了房产证了。后来张聪铃让他们在表上签字,张聪铃把房屋他项权证办好了。办好后他们到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到了晚上出借人就把钱打到他的建设银行卡了,这笔150万元是通过李正卡分二笔打到他的建设银行卡上面的。当时约定利息1万元1天50元,打款的当天就扣除了15天的保证金、10天利息、平台费合计25.5万元,这25.5万元是通过他的银行卡转到孔令彪的银行卡的。6月3日转给方X1万元,6月4日转给方X1万元,6月6日转给方X9999元,5月27日到6月6日合计转给张聪铃70万元。5月28日方X让他转给其司机胡勇贵32万元。5月30日打给曾玉洪20万元。这笔借款还利息合计55万左右。2017年6月10日转了1笔7.5万元的利息到孔令彪的银行卡上面,利息大部分是用现金偿还的,基本上都是吕某、倪某去拿的。
2、被告人方X供述和辩解证明,杨车杰向倪某借钱的事情,他一开始不知道,后来听杨车杰说过,杨车杰借倪某的钱,不是他借的。石建猛、杨车杰都认识张聪玲。
三、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已判刑)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4幢101号、102号、10××号、104号、1××号的房产证,并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70万元,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石建猛,房产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石建猛在明知该房产不在其名下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5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方X、石建猛等人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80.75万元,余款89.25万元未还。
四、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方X伙同石建猛(已判刑)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湖滨路2号上城江畔2幢1号、2号、××号的房产证,并以该虚假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00万元,经查该房产均不属于石建猛,且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石建猛在明知这些房产不是其名下房产的情况下与倪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以这3套未在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后方X、石建猛等人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55万元,余款45万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伪造的2015年登记颁发的石建猛位于上城江畔2幢1号、2号、××号房屋的产权证书,证书载明房产于2015年11月向福建福凯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伪造的2016年3月登记颁发的石建猛位于上城国际4幢101至1××号5套房屋的产权证书,证书载明房产于2016年3月向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
2、借款协议、借条、收条证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石建猛向倪某借款170万元相关情况;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向倪某借款100万元,次日石建猛收到倪某银行转账100万元及相关情况。
3、房屋他项权证证明,被告人石建猛以上城国际4幢101号等房产作为抵押的情况。
4、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回执证明,经查询,无漳房他证常字第××、17××42的登记记录,此房屋他项权证不是原发证单位缮证;查无涉案房产登记记录;查无方X、漳州福农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产权的登记记录;石建猛坐落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上城国际5幢1101号房产于2018年6月8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查封。
5、委托书、公证书等证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到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全权授权孙超楠办理其位于上城国际4幢101-1××号5套房屋抵押登记等权利;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石建猛和雷某到漳州市公证处公证,全权授权吕某办理其位于上城江畔2幢1-××号3套房屋抵押登记等权利。
6、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4幢101号-1××号的房产证产权人不是被告人石建猛。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湖滨路2号上城江畔2幢没有登记。
7、尾号0383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5月27日,通过李正银行卡给被告人石建猛转账30万元、140万元,石建猛转账100万元给方X;2017年6月20日,通过陈路银行卡给被告人石建猛转账每笔5万元分九笔共计转账45万元,王某通过银行卡给被告人石建猛转账55万元,石建猛转账30万元给方X、62万元给胡勇贵。
8、查封决定书、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石建猛位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上城国际5幢1101号房产被灵璧县XX局查封,查封时间至2020年9月19日,协助查封单位是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处。
9、二手房登记、变更程序证明,二手房屋买卖、变更登记需要程序及材料。
10、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石建猛因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证人雷某证言证明,大概2017年,石建猛让她和其一起去签字,她问签什么字,石建猛说其表哥方X用房子作抵押借的贷款,让他们夫妻二人一起去签字,后来她就到了厦门和漳州公证处分别签了字。她不知道用谁的房子作抵押的,在公证处具体签的什么她不知道,她家没有上城国际4幢101-1××号,上城江畔2幢1、2、××号房产。
(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0年12月20日,他在灵璧县对面成立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是从社会上吸收存款,然后再转借给别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价。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0日石建猛分别向他借了170万元、100万元,这两笔借款是他打到倪某的账户里面,通过倪某的账户转给石建猛的,石建猛的建行卡的尾号是0383,这两笔借款石建猛用其房产作为抵押的,房产证号码是06××01、05××20,他当时也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号码是漳房他证常字第××、17××81号,并到漳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手续办好之后2017年5月27日通过李正(尾号为6219)向石建猛尾号0383建行卡转了170万元,2017年6月20日通过他的尾号8236建行卡向石建猛尾号0383建行卡转了55万元,通过陈路尾号为2779银行卡转了45万元。借款到期后对方一直拖着不还钱,他想起诉查封对方的房产,就到漳州市住建局对借款抵押的房产查询,产权物业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说抵押的房产都不存在。当时所有房屋的他项权证都是张聪铃办理的。当时约定1万元每天50元利息,170万元每日的利息8500元,当天扣除15天的利息共计12.75万元,保证金12.75万元,平台费3.4万元,实际借给石建猛141.1万元。2017年6月20日借的100万元和上次约定的一样,1万元每天的利息是50元,借款当天扣除15天利息7.5万元,保证金7.5万元,平台费2万元,合计17万元,实际借给石建猛83万元。后来石建猛支付了利息共计69.85万元。2018年8月8日他给方X打电话,方X说他用石建猛卡转到倪某卡上20万元,这20万元应该算是方X还他的。保证金就是预付借款风险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给的现金,都是吕某去拿的,吕某拿过之后都给他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石建猛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名下只有一套在漳州常山按揭的房子。2017年5月,他第一次向倪某借款170万元,是用上城国际小区4幢101号、102号、10××号、104号、1××号进行抵押借款,第二次向倪某借款是用上城江畔2幢1号、2号、××号进行抵押借款的。抵押的8套房子不是他的,是方X找他帮忙的,他和方X是表兄弟关系。有一次方X找他说其要问别人借钱,让他去签字。第一次方X拿了5本房产证给他,他看房产证上面的5套房子都在他名下,他为了给方X帮忙,就陪同方X到常山不动产中心办理了这5套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中心办理了公证,然后从倪某处借款170万元。第二次是在2017年6月,方X又找他说其要向别人借钱,又拿了3本房产证给他,房产证上的这3套房子也在他名下,跟第一次一样办理了他项权证和公证后从倪某处借款100万元。这些房产证都是方X提供的,是假的。因为方X跟他是表兄弟关系,其找他帮忙,他也不好拒绝。这两次借款方X说其生意周转急需用钱,让他帮忙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以后钱也不用让他还。他妻子雷某也在抵押借款合同等手续上签字了。倪某两次都是把钱打到他的尾号0383建行账户内,第一次他按照方X指示取款二十多万先支付倪某借款三个月的利息了,其余的钱都按照方X指示汇走了。第二次钱到账后他按照方X指示取款十几万元给方X,其余的钱都按照方X的指示汇走了。去年方X给他20万元,让他转给倪某了。他和方X向倪某借款两次到常山房产中心办理他项权证时,是常山房产中心主任张聪铃给办理的,方X安排他向张聪铃账户汇款了50万,是在借款之前还是借款后他想不起来了,这笔钱是不是好处费他不清楚。方X在常山搞房地产开发,张聪铃是常山房产中心主任,平时他们私交很好,另外张聪铃喜欢赌博,外面少了不少钱。方X没有给他好处费。
2、被告人方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石建猛是他姨弟,石建猛向倪某借钱的事情他知道,但不是替他借的。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他们也都认识张聪玲,他和石建猛是合伙人关系,平时有银行交易往来。
关于被告人方X辩解第一、二起和第三、四起系杨车杰、石建猛与张聪玲之间各自联系实施的行为,他不知情;辩护人提出第一至四起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等证明,用于抵押借款的房产不属杨车杰、石建猛所有,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查询到上述房产的登记记录;同案人石建猛供述证明,他名下只有一套在漳州常山按揭的房子,抵押的8套房子不是他的,这些房产证都是方X提供的,是假的,因为方X跟他是表兄弟关系,其找他帮忙,他也不好拒;同案人杨车杰供述证明,2017年4月份方X找他要身份证,说把一些房产写在他的名下,以他的名义向私人借款。后在方X的安排下实施了第一、二起的犯罪事实;另胡勇贵证言证明他从2015年起给方X当了三年的司机,尾号4808的建行卡是他持有和使用的,期间方X使用过。方X说帮其过一下资金,他就把卡给方X了。方X安排石建猛向他的卡里转过钱,也都按照方X的安排转走了。2017年卡上的转账都是方X安排他操作的,钱也都是转给方X的。方X用他的卡经常向杨车杰转账;证人雷某证言证明,大概2017年,石建猛说方X用房子作抵押借的贷款,让他们夫妻二人一起去签字,她不知道用谁的房子作抵押的,她家没有上城国际4幢101、102、103、104、1××号,上城江畔2幢1、2、××号房产。结合银行转账及资金明细,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采取伪造房产证办理虚假他项权证、公证等用来抵押,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方X伙同张聪玲用伪造的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大埔(丘地号:C0206889)房产作为抵押向倪某借款130万元。并通过时任常山房管中心主任张聪铃在常山房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供出借资金,经倪某将钱借出。2017年8月24日倪某在明知方X等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再次向其出借100万元,方X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6月20日借款。后方X陆续偿还给倪某借款及利息107.4万元。剩余22.6万元没有偿还。
另查明,被告人方X于2010年6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书证
1、王某提供材料证明,方X向倪某借贷130万元所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房产证、产权证、他项权证等相关借贷所需要的证明手续;方X向倪某借贷100万元所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征信授权书、他项权证等相关借贷所需要的证明手续。
2、公证书资料证明,方X是用位于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大埔(丘地号:C0206889)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漳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漳州常国用(2015)第00201号】作为抵押的公证。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处2019年9月20日:被查丘地号:C0206889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资金流向证明,通过陈路转给方X人民币130万元,方X转给李灿亮8万元、余广寒5万元,林浩5.2万、方X另一卡7.8999万、陈煜68.75万元、杨车杰5.5万。
(二)证人证言
1、倪某证言证明,王某是他亲戚,他受王某委托去福建漳州帮他办理过贷款手续,按照王某要求到漳州他打电话给吕某,他们一起找到借款人方X、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他们用房产证作为抵押,他看了房产证,没有核实真假,没有实际去看房,这些人借款用房屋作为抵押在漳州常山房屋登记中心张聪玲办公室办理了八个房屋他项产权证。按照王某的要求完善相关的借款手续,具体转账他不清楚,借款合同他都是按照王某安排填写的。他帮过王某收过方X、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的借款利息,每次都是王某联系好,让他去拿,具体金额记不清了,都是现金,钱都转给王某了。他帮王某做这些王某没给他好处费,就给他车票钱。
2017年8月方X又找他借钱,他就和吕某一起到了云霄找方X,方X当时只拿了房产证给他们看,由于当天晚了,房产局已经下班了无法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开始他不愿意借给方X,因为没法给王某交差。就说让其想办法弄一个好给王某交差。方X大概出去一个小时左右,拿了个房屋他项权证给他,他知道是假的,因为他们几个谈话时说明了,先办个给老板交差。方X找谁办的不知道,他拿到假证交给王某了,王某不知道是假的。他当时看了房产证,以为房子是真的,觉得房屋他项权证无所谓。
2、吕某证言证明,方X向倪某借了两次钱,分别是2017年6月20日的130万和2017年8月24日的100万。方X打电话问过他借款的事,他说原来怎么借的现在还是怎么借。
2017年8月24日那次,他、倪某和方X在一起说话,当时方X向倪某借钱,因为天晚了房管局下班了,方X没有办好他项权证,倪某不同意,让方X想办法不然没法向王某交差。倪某对方X说不然想办法先弄一个(假的),还对倪某说拍照上传时拍的模糊点,别太清晰。大概到了凌晨方X拿了一本房屋他项权证回来交给倪某。当天没有签借条,房屋他项权证主要是证明抵押借款的房屋是真的。
方X当天给倪某的他项权证应该是假的,倪某也应该知道。当时方X意思是天晚了,先弄个假的好让倪某给王某交差,等上班再办真的,这么晚也不能逼着房管局主任办他项权证。还有借款就用一个礼拜就还了,他项权证也不用办真的了,等钱还上,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还给方X。
王某不知道他项权证是假的,也没有办过公证。他帮着拿过几次现金的利息,之后都交给倪某了。
(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他是2017年通过中介认识方X的,借了两次钱给其,一次130万,一次100万元。都是以倪某的名义借给方X的。
第一次他安排倪某和方X谈的借款情况,后来倪某告诉他方X用房产作为抵押需要借款130万,他说房产抵押后需要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和到公证处公证,后来倪某把手续都办好了。他就通过陈路的银行卡分多次打给方X共计130万。方X是用位于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大埔(丘地号:C0206889)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漳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漳常国用(2015)第00201号】作为抵押的。2017年8月又借了一百万,他还是安排倪某去办理的,这次方X是用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1幢10××号等房屋的房产证办理的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借的款,手续办好后,他通过陈路向方X的建设银行卡分两笔转了100万元。第一次借贷130万元扣除15天保证金(1万元每天50元)、15天利息(1万元每天50元)以及5%的平台费用,共计23.4万元,后期方X大概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三四十万元。第二次借贷100万元扣除15天保证金、10天利息以及平台费用,共计15.5万元。他给方X转100万元后,方X取了45万元现金给他作为第一次借贷130万元的本金。
方X所用的他项权证是漳州市房地产常山房屋登记中心主任张聪玲给办理的,方X两次借贷所用的房产证、他项权证是假证,他去找过张聪玲核实过,张聪玲知道有点害怕。他后来到法院起诉,才知道两套房产是假的。
(四)被告人方X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张聪玲要他帮其向吕某借款100万元,张聪玲说其来搞定手续,当天他就找吕某借了。张聪玲是6月份找他的,吕某说他要扣除利息就找吕某借了130万扣除利息什么的就剩了一百万,过两天吕某就过来了,他说公司要有房屋抵押必须要房产证,他就提供了。吕某说可以去做一本房产证先去应付公司那边,他就去把位于漳州市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大埔的房屋办了张房产证,张聪玲直接送过来给他的,是借款前面送过来的,是张聪玲让他跟吕某联系的,他就跟吕某一起去房管局去找张聪玲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然后又到漳州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后他和倪某签订了借款协议,2017年6月20日通过陈路银行卡向他的建行银行卡转账一百三十万,向倪某借款是要先交15天保证金加上15天利息以及平台费,保证金和利息都是贷款金额千分之五,平台费是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贷款一百三十万,这些费用共计是23.4万,他是通过现金的形式交给吕某的。这笔130万元贷款是张聪玲要用的,当时打了欠条是他的名字和倪某签的,并且张聪玲指定他打给陈煜(张聪玲朋友),还有其他的一部分人,比如说陈鹭,他是通过转账给张聪玲朋友中转给张聪玲以及部分现金交给张聪玲。
2017年8月份他又向倪某借了一笔一百万,这次他是用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新寮管理区新浦路1号上城国际1幢10××号等房屋的房产证办理的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向倪某借的款,这本房产证也是张聪玲给他的,这个借款协议是他和倪某签订的,手续办好之后,陈路向他的建设银行卡分二笔转了100万元,一笔是45万元另一笔是55万元。打过款之后还是和上次借款一样扣除平台费是3万,十五天的保证金是7.5万,十天利息是5万,一共是15.5万,余下的钱他取了45万元现金交给了吕某,余下的钱被他转给了张聪玲大概20万元,具体转给谁的他也忘记了。
当庭辩解该起130万元的借款归还了107.4万元,是现金转交给吕某的。另100万元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也已经归还了38万。
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方X的自然状况。
2、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方X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3、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方X于2021年2月20日在云霄县被XX局抓获。
4、工商注册、股权转让材料证明,2016年1月4日,方X转让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
5、通告、公告证明,自2016年8月25日,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为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6、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方X曾经是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份和管理人员。
(二)证人证言
1、倪某证言证明,2017年四五月份,王某打电话让他到福建漳州给其签个字,并给了他方X的电话号码,让他到漳州找吕某一起去。到了厦门,王某让他到厦门附近的一个超市把借款协议拿着,他联系吕某之后,和方X联系,方X让他到云霄上城国际小区,他和吕某到了之后,方X把他们带到一个屋里签了借条和其他一些手续。之后方X和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把他带到常山房屋登记中心主任张聪铃的办公室,张聪铃让他在一个单子上签字,张聪铃在那张单子上盖章,之后把手续拿到里面的办公室,过了一会张聪铃就把房屋他项权证拿给他了。办好之后他们几个人到漳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到了公证处方X把他带到一个办公室里面让他把手续交给办事人员,他在一个材料上签了名字,办好之后他给王某打了电话,他就拿着这些手续走了,到了厦门之后他把这些手续邮寄给王某了。方X等人借款是用房屋做抵押的,签订借款合同了。王某打电话给他说每个人的借款金额,让他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需要房产证、借款协议、身份证等手续。他看房产证了,没有去核实房产证的真假,也没有实际去看房。他替王某向方X、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收取过利息,每次都是王某联系好,让他去拿,多数都是到云霄拿的,拿的都是现金,都给王某了。王某没有给他任何好处。
2、吕某证言证明,2017年五六月份,王某给他打电话说其弟弟到漳州办事,让他去帮忙,他坐车到了厦门,和倪某联系见面后打车去云霄县,去漳州的路上倪某说是办理公证手续的,他和倪某到云霄县房管所,还有对方的人员一起到一个姓张的主任办公室,倪某和对方不大一会就办好了房屋他项产权证。办好后他们到漳州公证处,倪某和对方人员办理公证手续,倪某借了他的身份证用,他在一个表上签了名字,大概一个小时就把公证手续办好了,办好后手续被倪某拿走了。他替王某向方X、石建猛、杨车杰、吴泗发收取过利息,是王某让他去拿的,多数是到云霄拿的,每次都是现金,没有给对方打收条,拿过钱后有的当面给王某,有的王某给他账号让他直接转过去,王某没有给他任何好处。
3、张某证言证明,2019年3月底,王某说福建漳州有几个人借其1000多万元钱,用房地产作抵押的,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王某才借给对方的,后来通过查询发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房屋产权证是假的,让他和金某、王占永几个人和其一起去要账。到了福建漳州的第二天,他、王占永、王某三个人到漳州市住建局去找局长其不在,找到了住建局的法制科科长,问其单位有没有叫张聪铃的工作人员,其说有。下午他们三个人到了福建漳州市公证处找到了黄主任,王某问黄主任其有几套房产在该处公证,公证处当时为什么不去拉产权调查就出了公证书,黄主任没有回答。第二天他们三个人又去住建局找到蔡局长说张聪铃用7套假房产骗取他们公司的钱,后来其安排产权物业科的科长接待他们的,他们把房屋他项产权证、房产证给其看,其看过后说房屋他项产权证上面的公章是真的,其按房屋他项产权证上面的编号进行查询,发现用作抵押的7套房产全部不存在,其说局里从2013年后就不针对个人办理房屋他项产权证了。
4、金某证言证明,2019年4月,王某说福建漳州有几个人借其1000多万元钱,用房产作抵押的,办理了房屋他项产权证,王某才把钱借给对方的,后来经过查询发现房屋产权证是假的,让他们几个人和他一起去要。到了福建漳州,在住建局王某和张某、王占永去找的局长,他没去。听说他们到了之后直接找到张聪铃,张聪铃带他们去找到局长,局长承认房屋他项产权证上的公章是局里的,答应处理这件事。后来一次他和王某、张某一起找到张聪铃,其当时说给局长汇报过了,局长安排其自行处理还钱。见过张聪铃后他们几个人又到漳州市公证处,找到了黄主任,问公证情况,黄主任说公证书上面的章是真的,具体提供的房屋资料是否真实,没有去核实,是其的失职。
5、胡勇贵证言证明,他从2015年起给方X当了三年的司机,石建猛是方X的表弟,方X和石建猛经常在一起。尾号4808的建行卡是他持有和使用的,期间方X使用过。方X说帮其过一下资金,他就把卡给方X了。方X安排石建猛向他的卡里转过钱,也都按照方X的安排转走了。2017年卡上的转账都是方X安排他操作的,钱也都是转给方X的。他没有见过杨车杰,但是名字比较熟悉,因为方X用他的卡经常向杨车杰转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担保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方X与同案犯石建猛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四万二千五百元;被告人方X与同案犯杨车杰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八万元;被告人方X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六千元;上述款项退赔给被害单位安徽省宿州市立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凌宇
人民审判员 胡金山
人民陪审员 时亚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孙 颖
书 记 员 李XX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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