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681刑初658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6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681刑初658号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衍松、许志玲,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雷梦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日,被告人付某某在漳州市龙海区××镇××村和兴佳旺粮油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蔡某1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后蔡某1于2020年9月2日至10月6日间支付工程款及废旧铁件变卖款共计人民币291560元给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付某某支付钢结构材定金款人民币50000元后,将其他钱款主要用于网络赌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人付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民币241560元,数额巨大;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相应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日,被告人付某某在漳州市龙海区××镇××村和兴佳旺粮油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蔡某1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9月2日至10月6日间,蔡某1两次共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万元给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将拆除蔡某1的原钢结构厂房的废旧铁件变卖得款共计人民币31560元未付给蔡某1。被告人付某某在承建钢结构厂房过程中,除支付钢结构材料的定金款人民币50000元后,将其他钱款共计241560元主要用于网络赌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人付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合同、收条等书证;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苗某、黄某、蔡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2415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限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付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1560元,退赔给被害人蔡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海平
人民陪审员 周慧琼
人民陪审员 曾碰绒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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