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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22刑初168号合同诈骗最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1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赣0822刑初168号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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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肖 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江月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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