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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603刑初15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5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桂0603刑初151号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杜某某2、麦某3、吴某某4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本案疑难复杂,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辩护人梁永余、被告人杜某某2、麦某3、吴某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1、杜某某2、郭峻材以生活出行需用车为由,分别与东兴市、防城区、钦州市多个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共租汽车16辆。后由陈某某1独自或伙同被告人吴某某4、杜某某2、麦某3将租赁的汽车抵押或变卖、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汇冠自驾车租赁行和黄某2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易作新的桂A5××××雷克萨斯轿车。同年1月10日,陈某某1以伪造的车辆所有权证件,谎称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将上述雷克萨斯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东兴市林成汽修美容中心的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11.4万元。

2.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江平镇斯晴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妻子刘彦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王某的桂PJ××××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同年2月6日,陈某某1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谎称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防城买就发二手车行的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8万元。

3.2021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强哥租车行和冯某2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冯某2的桂NW××××丰田皇冠轿车。同年2月8日,陈某某1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谎称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防城买就发二手车行的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12万元。

4.2021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通天下租赁公司与何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何某的桂P7××××黑色皇冠轿车。同年2月10日,陈某某1伙同被告人吴某某4以伪造的机

动车登记证书,并由吴某某4冒充车辆所有人何某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防城买就发二手车行的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8万元,后吴某某4分到2万元。

5.2021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钦州市钦南区福斯特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黄某4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黄兴的桂NX××××紫红色丰田皇冠轿车。同年2月17日,陈某某1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谎称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东兴市隆霸寄卖行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85万元。

6.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港口区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某2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袁某2的桂P3××××黑色皇冠轿车。当日,被告人麦某3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车辆所有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东兴市冠鑫车行的被害人陈某1果人民币9.82万元。

7.2021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新兴汽车出租行与卢伟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卢伟祥的桂PL××××黑色丰田皇冠车。同年2月5日,被告人麦某3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卢伟祥名义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10万元。

8.2021年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防城区宝哥二手车行(防城区顺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谢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谢某的桂PT××××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同年2月11日,被告人麦某3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车辆所有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东兴市隆霸寄卖行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85万元。

9.2021年1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黄某1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黄某1的桂P5××××白色丰田锐志轿车。当日,被告人杜某某2冒充车辆所有人将上述车辆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3万元。

10.2021年1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2与东兴市朋友自驾车出租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林某2的桂P2××××黑色本田皇冠轿车。同年1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2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车辆所有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5万元。

11.2020年12月22日,郭峻材(另案处理)在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黄某1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黄某1的桂PP××××银灰色本田皇冠轿车。2021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2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3万元,同年2月22日,杜某某2又从禤达西处赎回车辆并以3.1万元变卖给被害人陈某2。

12.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港口区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某1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黄某3的桂P9××××本田皇冠轿车。同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2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车辆所有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以人民币22.39万元价格变卖给被害人陈某3,陈某3发现车辆证件为伪造后要求杜某某2还款,杜某某2于案发前返还陈某313.7万元,剩余8.69万元未返还。

13.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钦州市钦南区福斯特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黄某4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黄兴的桂NJ××××棕色奥迪A6轿车。当日,杜某某2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黄兴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东兴市冠鑫车行的被害人陈某1果人民币5.7万元。

14.2021年2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2与东兴市朋友自驾车出租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林某2的桂AP××××灰色丰田锐志轿车。同年2月19日,杜某某2谎称上述皇冠车为其购买的抵押车,以车辆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3万元。

15.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汇冠自驾车租赁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卢某1的桂AB××××黑色皇冠轿车。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2隐瞒车辆租赁的事实,谎称变卖车辆,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5万元。

16.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2与防城港市港口区顺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董建伟的的苏E6××××路虎揽胜极光车。同年2月22日,杜某某2假冒黄兴的名义,以车辆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上述车辆均由租车行开回或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租车行。被告人陈某某1、麦某3、吴某某4于2021年2月23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杜某某2于2021年3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杜某某2已返还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5万元。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杜某某2、麦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2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1、麦某3、吴某某4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1、麦某3、吴某某4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1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杜某某2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麦某3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吴某某4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就量刑提出:1.陈某某1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3.涉案车辆已经全部追回并且返还车主,客观上挽回了车行和车主的损失;4.陈某某1未婚但育有一女二岁,希望早日回归家庭照顾孩子;5.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所骗取的财物不是用于挥霍或者其他享乐,愿意找钱将抵押的车辆赎回返还给车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对主刑的量刑建议,认为罚金过高。

被告人麦某3、吴某某4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1、杜某某2、郭峻材(另案处理)以生活出行需用车为由,分别与东兴市、防城区、钦州市多个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共租汽车1

6辆。后由陈某某1、杜某某2、麦某3、吴某某4独自或结伙将租赁的汽车抵押或变卖、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1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汇冠自驾车租赁行和黄某2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易作新的桂A5××××雷克萨斯轿车。同年1月10日,陈某某1以伪造的车辆所有权证件,谎称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将上述雷克萨斯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东兴市林成汽修美容中心的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11.4万元。

二、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江平镇斯晴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妻子刘彦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王某的桂PJ××××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同年2月6日,陈某某1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谎称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防城买就发二手车行的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8万元。

三、2021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强哥租车行和冯某2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冯某2的桂NW××××丰田皇冠轿车。同年2月8日,陈某某1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谎称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防城买就发二手车行的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12万元。

四、2021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通天下租赁公司与何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何某的桂P7××××黑色皇冠轿车。同年2月10日,陈某某1伙同被告人吴某某4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由吴某某4冒充车辆所有人何某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防城买就发二手车行的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8万元,后吴某某4分到2万元。

五、2021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钦州市钦南区福斯特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黄某4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黄兴的桂NX××××紫红色丰田皇冠轿车。同年2月17日,陈某某1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谎称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东兴市隆霸寄卖行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85万元。

六、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港口区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某2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袁某2的桂P3××××黑色皇冠轿车。当日,被告人陈某某1联系被害人陈某1

果,并由被告人麦某3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车辆所有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东兴市冠鑫车行的被害人陈某1果人民币9.82万元。

七、2021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新兴汽车出租行与卢某2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卢某2的桂PL××××黑色丰田皇冠车。同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1伙同麦某3联系被害人禤达西,并由麦某3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车主卢某2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10万元。

八、2021年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防城区宝哥二手车行(防城区顺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谢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谢某的桂PT××××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同年2月11日,被告人麦某3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车辆所有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东兴市隆霸寄卖行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85万元。

九、2021年1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黄某1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黄某1的桂P5××××白色丰田锐志轿车。当日,被告人杜某某2冒充车辆所有人将上述车辆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3万元。

十、2021年1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2与东兴市朋友自驾车出租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林某2的桂P2××××黑色本田皇冠轿车。同年1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2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车辆所有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5万元。

十一、2020年12月22日,郭峻材在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黄某1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黄某1的桂PP××××银灰色本田皇冠轿车。2021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2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3万元,同年2月22日,杜某某2又从禤达西处赎回车辆并以3.1万元变卖给被害人陈某2。

十二、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港口区防城港市卓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某1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黄某3的桂P9××××本田皇冠轿车。同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2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车辆所有人将上述皇冠轿车以人民币22.39万元价格变卖给被害人

陈某3,陈某3发现车辆证件为伪造后要求杜某某2还款,杜某某2于案发前返还陈某313.7万元,剩余8.69万元未返还。

十三、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2在钦州市钦南区福斯特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黄某4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黄兴的桂NJ××××棕色奥迪A6轿车。当日,杜某某2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黄兴将上述皇冠轿车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东兴市冠鑫车行的被害人陈某1果人民币5.7万元。

十四、2021年2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2与东兴市朋友自驾车出租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林某2的桂AP××××灰色丰田锐志轿车。同年2月19日,杜某某2谎称上述皇冠车为其购买的抵押车,以车辆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3万元。

十五、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1在东兴市汇冠自驾车租赁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卢某1的桂AB××××黑色皇冠轿车。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2隐瞒车辆租赁的事实,谎称变卖车辆,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5万元。

十六、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2与防城港市港口区顺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董建伟的的苏E6××××路虎揽胜极光车。同年2月22日,杜某某2假冒黄兴的名义,以车辆作为质押,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上述车辆均由租车行开回或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租车行。被告人陈某某1、麦某3、吴某某4于2021年2月23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杜某某2于2021年3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杜某某2已返还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禤达西、陈某2、林某1、陈某1果、郑某、李某、陈某3向侦查机关提供材料,证人卢某1、黄某1、黄某2、林某2、黄某3、袁某1、袁某2、卢某2、王某、冯某2、何某、谢某、黄某4、曹某、刘某向侦查机关提供材料,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单、车辆登记证明,接收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微信、支付宝账单,现场检测报告,办案说明,证人卢某1、黄某1、黄某2、林某2、黄某3、袁某2、卢某2、王某、冯某2、何某、谢某、黄某4、曹某、刘某的证言,被

害人张某、冯某1、禤达西、廖伟清、陈某2、林某1、陈某1果、郑某、李某、陈某3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1、杜某某2、麦某3、吴某某4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杜某某2、麦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陈某某1与吴某某4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陈某某1与麦某3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杜某某2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1、麦某3、吴某某4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对于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四被告人的合同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陈某某1OPPO手机、杜某某2银白色OPPO手机、麦某3黑色iPhone手机、吴某某4黑色iPhone手机各一台,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九本、机动车行驶证九本,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麦某3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某4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陈某某1退赔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114000元,退赔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20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8500元;被告人杜某某2退赔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121000元,退赔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60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869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1果人民币57000元;责令被告人麦某3退赔被害人李某58500元;被告人陈某某1与被告人麦某3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某1果人民币98200元、与被告人麦某3共同退赔被害人禤达西人民币100000元,与被告人吴某某4共同退赔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80000元。

六、作案工具陈某某1OPPO手机、杜某某2银白色OPPO手机、麦某3黑色iPhone手机、吴某某4黑色iPhone手机各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九本、机动车行驶证九本,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家恩

审 判 员  黄秋燕

人民陪审员  苏美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静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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