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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421刑初34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7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辽1421刑初345号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检刑诉(2021)Z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刘鑫、李赛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陈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8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骗取工程保证金,多次与被害人李某洽谈“绥中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工程”,并向李某出示盖有其伪造的“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公章的《股权转让协议》,“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的文件等其他虚假材料,以证明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2021年4月1日,在绥中县王宝镇吕贡村新瀚海假日酒店404房间内,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了《绥中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土石方内部合作协议书》,并向李某索要工程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由于被害人李某对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遂未向被告人赵某某交付保证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无异议,对量刑的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5、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6、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育,家庭责任较重,请法庭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骗取工程保证金,多次与被害人李某洽谈“绥中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工程”,并向李某出示盖有其伪造的“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公章的《股权转让协议》,“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的文件等其他虚假材料,以证明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2021年4月1日,在绥中县王宝镇吕贡村新瀚海假日酒店404房间内,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了《绥中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土石方内部合作协议书》,并向李某索要工程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由于被害人李某对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遂未向被告人赵某某交付保证金。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我是2021年4月1日15时50分给平房边防派出所报的案,我发现和我谈生意的几个人可能是骗我的。是在绥中县王宝镇吕贡村新瀚海假日酒店四楼404房间发生的事。我是通过一个叫周某的朋友介绍的工程项目,叫“绥中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工程”,通过这个项目被赵某某、郑某、周某、姜某骗的。我来绥中一个月,吃住加上路费大约花了六万多块钱,2021年3月31日晚上给一个叫郑某的微信又转了8千元,一共被骗七万多块钱。2020年2月份,我一个朋友孙某1和我说在辽宁省绥中县有一个填海的工程,想和我还有我朋友杜某我们三个人一起承包。2021年2月28日我和孙某1、杜某就跟着周某来到了绥中县东戴河的一家宾馆,周某就让我们和这个工程的负责人赵某某还有一个叫郑某的人见面了,我们就针对这个工程展开洽谈。对方和我说这个工程叫“绥中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工程”,这个工程是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的,他们公司为了这个工程花8000万把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95%股份收购了,他们注册的公司名叫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这个工程是“帝国国际石油储备集团”投资的,一共投资了100多亿,分好几期周某革还和我们说他“四哥”找的沈阳军区的一个司令员和辽宁省省里的一个干部,让我们放心交钱,放心干,找的这些大领导从中也能挣钱,这个工程肯定没问题。当时约定这个工程的二期工程其中一部分分包给我们,我们负责爆破、开采、运输、平整,工程量一共4000万立方米的填海工程,每一立方米给我们48元钱,当时我们没同意。然后我们这一段时间一直在东戴河住着,一直商讨这个事。3月1日那天,对方还带我去看了一下装料点,在绥中县小庄子镇盐锅村。一直到2021年3月31日,这个事才商量成,工程量又给我们加了3000万立方米,一共7000万立方米,每立方米给我们53元(含税)。2021年4月1日15时30分左右,我们双方正式签署承包合同。当时我们约定在绥中县王宝镇新瀚海假日酒店四楼404签署合同。赵某某说这个酒店是他们的项目一期附带办公楼,我到了新瀚海假日酒店四楼404房间,与对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当时对方与我签合同的是一个叫姜某的人。当时约定签完合同让我交700万保证金,我签完合同以后,对方要求我给他们转账支付700万保证金,我向对方索要工程相关手续以及刚刚签订的合同,对方不给我,对方说等开工时再给我。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我就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了,我就报警了。

对方和我谈的时候提供了绥中县高岭镇砬子山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彩印件,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绥发改发【2014】100号),石场材质检验报告,两份股权转让书,一张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收购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的500万定金的收据,收据上盖着该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写的是张某1,一份绥中县高岭子镇兴隆砸子山石场与秦皇岛市益香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方提供的相关手续上面都盖有相应的公章。对方在2021年3月中旬给我提供了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秦皇岛市益香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辽宁鑫展发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我当时对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有异议,秦皇岛市益香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是600万元,没有资质承包30多亿的工程。然后对方说他们将重新收购。2021年4月1日我们签合同这一天,对方重新给我看了一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是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和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的。

周某回北京了,其他三人赵某某、郑某、姜某被你们某机关带走了。我所花的吃住加上路费大约六万多块钱没有发票。我觉得郑某应该和赵某某、姜某是一伙的,我朋友认识周某,我们是通过周某认识的郑某。我给郑某的8000元我当时和他说的是定金。我和赵某某谈过六次合作的事,赵某某管我要过钱,每次见面都管我们要钱。第一次谈工程的时候,赵某某让我交400万保证金,说这笔钱是安全保证金,我没同意。第二次谈的时候还是让我们交400万安全保证金,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还是要400万保证金,第六次谈合作前,我跟赵某某说我同意交400万,他现场临时提的价格,就是700万,因为赵某某说原来我们谈合作的石头是4000万立,后来加到了7000万立的,按比例保证金就得加。我没给赵某某转过钱。每次我和赵某某谈的时候,郑某每次都参与了,周某参与了前三次,高某参与了后两次,杜某、赵某某和我是每次都在,第四次的时候姜某参与了,还有最后签约的时候姜某也来了。杜某是我们一起合作的朋友,这个项目我们准备一起去干,周某是通过他认识的。高某是我的一个朋友,他是和我一起来的。我不认识赵某,我不知道他和赵某某是什么关系。我没见过张某1,更没谈过合作。郑某是中间人,他负责和赵某某联系,我们联系赵某某时候,找到周某,周某就和赵某某和郑某联系了。周某是我通过我妹子孙某1认识的,告诉我赵某某是新大陆这个公司的副总,这个填海项目就是赵某某负责手续办理和日常经营,他是负责人。周某说他和赵某某是铁哥们,他和郑某属于中间人,赵某某负责给他俩钱,按照每运输一立方石子提10元的价格给他俩钱,问我想不想干这个项目,想干的话他给搭桥。我们每次见赵某某的时候,必须得通过周某,我们和赵某某没有联系方式,时间地点也都是周某去定,包括去看矿山,看卸料点,看路线等都是通过周某带我们去看的。郑某、姜某、赵某某没有带我去看过关于工程施工取料的地点,都是赵某某让周某带着我们去的,这几个人都没去。第四次谈完后,我就对这个项目的真伪有一些怀疑,我就当面问的周某,说这个项目是否有问题,周某说项目是百分之百没问题的,让我放心,然后我们就散了。当天晚上周某找了个借口就回北京了,三天以后回来也没跟我们见面,他跟郑某、赵某某一起玩了三天,然后又回北京了。我们后续的谈判都是自己和赵某某谈的,后来周某通过一次电话,他说你们合作找赵某某去,成功了的话钱我就自己找赵某某去要,我就不回来了,我们也再没见过他。姜某在这里面扮演什么身份具体我也不知道,第四次谈话时姜某在现场,但是没说什么,最后一次签约时候,合作协议是姜某签的字,赵某某说姜某是公司法人委托人。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用假合同通过郑某和别人谈做买卖的事。我跟郑某说我手里有一个工程项目在绥中县,叫新大陆船舶燃料油码头工程,我的目的就是想通过他找接洽的人,通过我的假合同骗取对方的保证金。三月初,我在绥中县孟家市场的一个宾馆内和郑某找来谈生意的人进行了洽谈,当时谈的是码头项目填海工程,工程量是4000万立石头,签合同成功的话他需要给我保证金400万人民币,当时没谈成功,对方就走了。后来在距今天一周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郑某又和我取得了联系,说对方又联系他了,对方还是想联系这个工程,我们就分别在吕贡村的新瀚海假日酒店和东戴河郑某的家见了几次面,定的是2021年4月1日下午三点在新瀚海假日酒店404房间签合同,合同刚签完,你们派出所就到了。2021年4月1日签的合同的内容是填海项目,工程量又加了3000万立石头,总共7000万立石头,保证金也改为700万。在我和对方谈论合同的过程中,给对方提供了我和别人的合同,有开矿许可证,开矿的检验报告,我3月10日成立的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和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还有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的海域使用证,土地使用证,还有一个绥中县发改委的批复复印件,一份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和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的500万定金收据,还有其他的文书材料,但我没给对方看。这些文书和合同都是我在网上找到类似的文书、合同后自己制作的。这些文书、合同上的印章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这个名称用的章都是真的,是在我3月10号注册完公司后在某局备案制作的。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是在网上百度花100元做的,用这个在转让合同的500万定金收据上盖章,合同上盖上的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公章是我用这个财务章伪造的,把财务章几个字去掉就行了。帝国国际石油储备集团这个章也是花100元做的,这两个章我用完后就销毁了。还有一个绥中县发改委的章是用我本人手机软件做的,打印出来的。我用这些伪造的公章制作合同和公文的目的就是让对方信任我,然后和我签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帝国国际石油储备集团和新大陆船舶燃料油的合同是假的。但没给对方看。新大陆船舶燃料油码头工程这个工程是真的,以前我和这个工程的法人张某1谈过这个项目。当时我认识一个投资方帝国国际石油储备有限集团,他们想通过我来收购张某1的这个项目,后来没谈成,这事就没有了。郑某是听说我承包了这个工程来找的我,想做这个工程,我就跟他洽谈的,我说我有4000万立石头的项目给他干,后来郑某和对方谈的过程中,告诉我这些工程不够,我就跟他说再给他3000万立石头,总共7000万立。我和郑某没有签订合同。赵某是秦皇岛易香华隆有限公司的法人,我以前在赵某的公司干过。赵某和郑某签过合同,合同是2021年2月初签的,内容是以秦皇岛易香华隆有限公司名义和郑某签的合作协议,总共是7000万立石头的填海计划,后来没履行这份合同,我没有继承或延续赵某合同的内容同郑某进行合作。郑某和对方签了一个居间协议,具体内容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郑某是否得到对方的钱了。我要骗取保证金的对方我不认识。我通过合同没有骗取到对方钱。孙某2是我名义上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实际上公司都是我自己在运作,他什么也不知道。姜某和我是朋友关系,他今天来合同现场是我让他帮我签合同,今天和对方签字是他帮我签的字。现在通过你们我知道了和我签合同的叫李某。我是在3月10号伪造的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章,是用我自己手机做的,我手机是vivoX50,就是利用手机里的软件做的,我不记得是什么软件了,让我给删了。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的章是2月份的时候伪造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是通过百度上找的卖家做的章,这个章现在销毁了。我就是通过百度找到的卖家,通过上面他的电话号码和他联系,然后通过物流将章邮回来,我到付就行了。

我之前在秦皇岛益香华龙工作,我是开车的,我在2月末、3月初的时候在绥中注册了一个公司,叫辽宁中艮鑫坤建筑有限公司。公司在绥中新瀚海假日酒店房间内,公司就我和姜某两个人。我注册公司的主要目的是想诈骗,李某是郑某引荐给我的,我跟他谈起诉书中的合同这件事。我们第一次见面是在2021年年前,记不住在哪见面的,我给李某看了手续(绥中县发改委文件),我给他看文件的目的是想骗他,我主要跟他谈的就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的二期工程,土石方工程,第一次谈的是4000万立方,我管他要400万元的保证金,后来李某走了,没谈成。过完年之后李某回到绥中,李某通过郑某联系我们,说还想谈这个项目,我们第二次见面在郑某家,这次什么都没提供,就在一起待了几十分钟就走了。第三次也没说什么。第四次来李某说想看手续,我新注册的辽宁中艮鑫坤建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就下来了,我就给他看了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和我注册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收据、投资合同、发改委的手续我给他又看了一遍,然后李某让我在发改委文件上加盖公章。第五次在郑某家,当时姜某也在,我把章给他盖上了,李某过来看完就说行,下午可以签合同,他说签合同的时候再看一眼手续。当天下午4点左右在新瀚海假日酒店404房间内和李某签订了土石方内部合作协议,签完李某就报警了。当天签协议的时候我管李某要保证金了,当时没提要多少钱。之前我管他要过400万元的保证金,刚开始给他4000万立方,李某第三次跟我提出说不够,能不能再给他点,我说我手里没有,让他管郑某要,工程量就变成了7000万立方,协议上写的就是7000万立方,保证金700万元。我们谈好的就是签完合同后700万元保证金就给我,签完合同我问他能不能打款?他说能,但是没提多少钱。当时签合同双方是李某,我们这方是姜某签的字,我让姜某签字因为他也是我公司的人。我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公章是我自己私自在网上刻的章盖上的,我和上述公司没有签过股权转让协议。文书上蔡某签字是姜某签的,姜某知道股权协议是假的。我今天说的与在某机关及检察机关提审时供述的不一致是因为我认为伪造印章,我就一个人顶了,所以之前说他不知道。姜某还知道关于收据和投资协议都是假的。投资协议指的是帝国国际石油储备集团有限公司和我注册的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为了让李某相信我有能力收购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股份,然后可以将该公司工程承包给李某。我提供给李某绥中发改委文件是我从网上扫描的,公章也是我自己刻的,这件事姜某知道,没有其他人知道了,郑某不知道。我和李某洽谈的时候,姜某在场,在洽谈的过程中姜某给李某介绍这个工程,因为公司是我们俩的。从公司起名到策划办手续,都是姜某办理的。我们没有商量好后续得到钱怎么分,因为还没签合同呢。我没有能力履行和李某签订的这份合同,姜某也知道。我们是想把钱收到后,就把钱给张某1,让张某1给我出真实的转让协议,张某1是新大陆的股东。我和张某1洽谈过股权转让的事情,她管我要8000万,先给一部分500万元,李某如果给了我们700万,我跟姜某私下商量先给张某1600万元,我们自己留100万元做经费,这就是我和姜某的想法,都没跟张某1说过。我和李某签订关于张某1公司工程的上述协议,张某1不知道。在我们诈骗过程中,就我和姜某参与。李某没向我提供700万元的保证金,我没得到钱,签完合同后李某就报警了。郑某和周某他们俩是中间人。我认识郑某,因为他跟我联系时间长。我不认识周某,见过面,但是不熟。郑某和周某不知道我提供给李某的文件是假的。郑某和周某不知道我没有能力履行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我现在认罪认罚。我在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说的都是一致的,就是姜某那部分不一致,以本次庭审为准。当时某机关因我涉嫌伪造印章罪,从派出所到县里办案中心,我和姜某坐警车后面,某机关告诉我抓我们是因为伪造印章,我就主动说罪不重,我自己顶。所以在某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讯我时候,我就一个人都揽过来了,就说姜某都不知道。签完合同,李某没管我相关手续,我就问了他一句,这么晚还能转账吗?李某说能。关于造价48元每立方这个事不是跟我谈的,是跟郑某谈的。李某跟我谈几次我都是给他看相关手续,洽谈的都是郑某,他们是中间人。在整个事中我没收钱,但是郑某管我借4800元没还我。我到某机关之后我才知道郑某私下收了钱,我都告诉郑某他们不要收钱。姜某现在整个供词都不对,本案涉及合同所有的内容他都知道。股权转让和投资协议是他签的字。收据上有张某1的签字也是姜某写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蔡某名字也是他写的。所有合同中的签名孙某2签名都是孙丹丹(不确定她的真实姓名)签字的,我跟姜某在一起的时候,孙丹丹是姜某的女朋友,每次去见郑某和李某都是我们商量好的,不是我车坏了。我在新瀚海假日酒店404办公室,他在405办公室,我们每次谈事情及签合同,他都在场,中途从来没有离开过。我们的公司姜某主要管签合同谈事情,公司名字都是他起的,执照也是他办理的,我就负责制作文件。

3、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是做土石方生意的。我认识赵某某,我是通过山东的朋友认识的。我认识李某是通过朋友认识的。我是赵某某和李某的中间人,我把双方约到一起签合同,地点是绥中县王宝镇新瀚海假日酒店。我是先认识的赵某某,他介绍秦皇岛市益香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赵某给我认识,赵某某是赵某的手下,我用甘肃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头和赵某的秦皇岛市益香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了一份名为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土石方内部合作协议书,后来作废,由于赵某某自己建立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以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身份与李某签订了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土石方内部合作协议书,工程名称是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工程地点的装料点是绥中县小庄子镇盐锅村、绥中县沙河镇长盛采石场,卸料点是绥中县王宝镇吕贡村(二期),工程总量是7000万立方米,合同工期从2021年4月1日到2026年4月1日。我在2021年4月1日与李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项目联营股份分红协议,协议的工程名称是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利润分配是李某与赵某某签订合同后,李某自愿支付郑某每立方7元,此红利随工程款拨付进度同步,事情的过程就是这样的。我做赵某某与李某的中间人就是要每立方米7元的分红,在赵某某与李某签订合同之后,实际上我就收到李某给我转账8000元钱。我不知道赵某某拿的绥中县发改委的文件是假的,赵某某通过微信给我发过名称是绥中县发改委的文件,但没有告诉我这些文件是假的。我们约定4月1日在绥中县王宝镇新瀚海假日酒店签订合同时,当时有李某、赵某某、姜某、我的司机还有李某的朋友等人,我都不知道叫什么。李某和赵某某签合同时,李某一方是李某本人签字,赵某某一方签字的是姜某。我不知道为什么签合同时赵某某在现场,他本人没有签字。李某微信上说给我转8000元钱时是让我给赵某某买几条烟抽,答谢一下赵某某,赵某某不知道这笔钱的存在。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土石方内部合作协议书是赵某某提供制作的,土石方工程项目联营股份分红协议书是我制作的。2021年4月1日,李某一方与赵某某一方签订的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土石方内部合作协议书是赵某某提供制作的。李某与赵某某谈合同具体的细节前期是我介绍赵某某与李某认识的,后来李某与赵某某他们谈的具体细节,我没有参与任何洽谈的事情。我是通过山东省双建建筑有限公司的张某2、张某3认识的,赵某某前期以赵某(秦皇岛益香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公司的名义来跑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的工程,我通过北京的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然后,就把李某介绍给了赵某某,准备做这个工程,我只是个中间人,想赚取介绍费。我不知道赵某某所携带的股权协议书,项目合作协议书上面的公章都是赵某某伪造的。我不知道赵某某是否和其他人签署过合同。我不知道赵某某的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孙某2。我和赵某不熟悉,就见过几次面,我听说有人给他转了一个20万、一个50万的事情,但是我不知道是谁。我认识姜某,赵某某给我介绍的时候说是他司机。

4、证人姜某的证言,我和赵某某是普通朋友关系,认识有一年多了。郑某我不熟,以前见过一次面。我不认识李某。我跟赵某某2021年4月1日到新瀚海假日酒店他告诉让我帮他签个字。四五天前吧,赵某某让我过几天来新瀚海假日酒店,让我帮忙签个字。然后,我在今天中午(2021年4月1日)12时许,赵某某让我先到郑某家等他,他出去办事去了,下午15时许,我、郑某和赵某某开车来到新瀚海假日酒店找李某签合同。来到新瀚海假日酒店404房间时,李某带了一个人等我们三个人,李某与郑某要签什么协议,他俩就去别的房间去签了,赵某某就让我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上的名称与具体内容我都没看,我就合计赵某某之前和我说的话,说这工程开工了给我点活干,我就签字了。我刚签完字没多久,你们派出所的警察就到了。赵某某之前告诉我这工程是真的。之前没有给我看过相关的文件,赵某某没有给我看过他注册公司的公章等东西,我今天签字的时候才看到。我不知道赵某某所持有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公章等东西的真假。赵某某在我们之前交往的过程中没有向我透露过什么事情,赵某某就是告诉我让我帮他签个字,说等工程开工时给我找点活干,其他的没有了,关于工程的具体细节从来没有和我说过。我不知道李某给郑某转钱的事情,我不清楚赵某某、郑某与李某之间是怎么合作的,我没有怀疑过赵某某所持有的文件、公章的真伪,我一直都相信赵某某说的是真的。我不知道赵某某是否会自己刻公章。

我和赵某某认识一年半左右,我是通过秦皇岛益香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总赵某认识的赵某某,赵某某是副总。我是去找赵某要这个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活的时候,看见赵某某的,刚开始赵某说这个工程是他的,我才去找的赵某,没想到看到赵某某。然后赵某某过几天就让我和他一起来绥中港新大陆这边签个字,我就和他来了。我最开始是在王树梅搞公司股东动员大会上认识的赵某,赵某自称是秦皇岛益香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老总,赵某某也跟着去了,赵某说他从王树梅那接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的活,后期我听赵某说这个活他弄到手了,我为了从他手里找活干还给他送不少礼,我听说还有一个叫李福才的也在干这个活,并且在绥中港新大陆旁边有片空地上建了一个小房子,把老百姓的地用石头也铺上了。赵某的手机号码我有。我不认识孙某2,我不知道赵某某除了和李某签合同还是否和其他人签订过。我和李某签订完合作协议书后,李某没有给我们转钱。我见过郑某一次面,但不熟悉,不知道他是干嘛的。李某给郑某转8000元我不知道。赵某某带我和李某见面签订合同的事情我不知道赵某知道不知道。我不认识李福才,我就听赵某某提过一次。赵某某和李某谈工程我一共参加2次。第一次是赵某某车坏了,找我开车带他去一趟,来的是新瀚海酒店四楼,见到了李某,李某那边有二、三个人,到了赵某某开了两个屋,我就去隔壁了,他们具体谈什么我不知道,他们谈了大概有二十分钟左右,我进屋一趟,他们也谈完了,我就开车带着赵某某回山海关了。第二次是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带他去,让我帮他签个字,说以后工程开工了给我点活干,然后我就开车去山海关接的赵某某来到了新瀚海酒店四楼,见到了李某他们,他们就谈了十多分钟,当时我在别的屋,谈什么我不知道,然后赵某某就过来叫我签字,然后我就签字了,一式两份的合同,我也没看具体内容,我就签字了,签完字有几分钟派出所就到这了。我没有带李某去过工程所需的山场,拜过山。我知道郑某,我认为他是中间人,最后一次我和赵某某来的时候郑某先到的等李某签合同,在赵某某找我签合同的时候,郑某不让我们签,让李某先和他签一个分红协议,就是一立方给7块钱。我不认识周某,也没听过。我对赵某某和李某签署的协议内容不知道,也没看,让我签我就签了,我对赵某某有无履行合同能力不知情,赵某某没有和我说过与李某谈合同的相关事宜。

5、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是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股东。我不认识赵某某。有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船舶燃料油调合项目配套码头工程,但是没开始,只是备案了。没有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这样的事,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向我提供五百万的股份转让定金。蔡某是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我家亲戚。蔡某没有在股份转让协议上签过字,是假的。和我谈这个项目的人很多,但是我谁也没有答应,都是假的。我不认识赵某某,我没有赵某某手机号,但是有微信,他的微信昵称是地三鲜。赵某某没有和我谈过股权收购。赵某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内有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公章以及公司法人蔡某签字我不知道,都是假的。我和赵某某有微信聊天记录,我就是把新大陆的项目内容,还有一份之前别人做的假的协议书给他看了,其他没有聊过,赵某来太空加油站找过我,带人来过,但我不知道谁是赵某某。

6、证人高某的证言,我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我和李某一起见赵某某几次,李某和赵某某见面就是谈新大陆工程的事情。2021年3月底,李某联系我,让我陪他到绥中县东戴河新区去谈一个工程,我和孙某1一起开车从北京来到东戴河新区,我们到后在吃饭的过程中,我见到了杜某和周某,我是第一次见他俩。我和李某等人在一个宾馆住,刚开始我自己一个房间,杜某和周某在一个房间,孙某1一个房间,李某一个房间。过了两三天,我们就见到了赵某某,当时郑某也在,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赵某某自称是秦皇岛益香华隆建筑有限公司的副总,他告诉李某先交保证金,如果不交保证金,等着干活的人多的是,工程的总量是7000万立方,按照一万一毛那么算,总共700万保证金,如果我们干活,可以先交一部分。在见完赵某某之后,周某就回北京了,我就和杜某住一个房间,之后又见了赵某某三四次,每次见面的时候就是谈保证金的事情。直到2021年4月1日在绥中县新瀚海假日酒店签合同时,李某意识到这个工程可能是假的,赵某某可能是骗子,于是在签合同之前先报的警,然后你们派出所警察就把赵某某、郑某等人带走了。在李某和赵某某签合同的时候我在场,合同具体内容我没细看,赵某某那边签合同的是姜某,赵某某称姜某是这个工程的负责人,他让姜某签的字。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有我、郑某、姜某、李某还有赵某某,两个司机(我不知道名字)在场。杜某和孙某1不在现场。我知道的应该是郑某认识赵某某,郑某找到周某,周某找到杜某,杜某找到孙某1,孙某1找到李某,李某喊上我一起,人员关系就是这样。至于他们中间是什么关系我也不清楚。赵某某和李某签合同的时候提过当场给付保证金,签完合同就要当场交付保证金,当时我知道的是李某准备了200万元现金,应该是李某和赵某某谈先交付一部分,剩下的保证金慢慢补齐。赵某某带李某去没去过山场我不知道,我是没去过。赵某某没有带我和李某去过公司,赵某某称新瀚海酒店四层就是他公司的项目部。我不知道李某有没有金钱损失。

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

8、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明某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持有的手机、合作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收据、文件复印件等予以扣押。

9、《绥中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土石方内部合作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签订的《绥中新大陆船舶燃料油调和项目配套码头土石方内部合作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10、《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11、赵某某提供收据原件一张,证明收据上内容:交款人孙某2,收款人张某1,今收到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定金伍佰万元整,公章系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12、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局公章,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打印的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上加盖了假公章。

13、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局原单位名称为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1月16日更名为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公章名称为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局,启用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

14、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三份及该公司印章印模一页,证明该公司真实印章印模及从未与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法人蔡某也没签过字,股东张某1也没收到过辽宁中艮鑫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金伍佰万元,公司公章未向任何人提供,系他人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内的盖章与我公司盖章不一致。

15、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证确认表,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劣迹行为。

16、提取笔录,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手机内百度浏览器的浏览记录进行提取。

17、调取证据清单、张某1与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1与赵某某微信聊天的内容。

18、绥中县某局平房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目前无法联系到赵某、孙某2、周某。

19、手机一部,证明该手机系被告人赵某某所有并作用于该起案件。

20、鉴定书(葫)公(司)鉴(文某)字[2021]8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送检《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上的“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样红色印文与委托单位提供的《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绥发改发[2012]212号)上的“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样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送检《股权转让协议书》第1页、第6页上的“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字样红色印文与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提供给委托单位的《情况说明》上的“绥中港新大陆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字样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某机关已将上述鉴定意见通知给被告人赵某某及被害人李某。

21、关于李某报警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接警、出警的经过。

22、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对李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请求司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赵某某所有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王 思

人民陪审员  郭晓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石城存

书 记 员  冯展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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